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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0号)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30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50号

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始建于1957年的“山东省烟台市兴隆街民办中学”。1990年成立烟台市高级技工学校,是全国首批试办的两所高级技工学校之一,后于2002年更名为烟台市技术学院。2005年,原烟台市轻工技校和原烟台市纺织中专整体并入烟台市技术学院。2006年,成立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以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宗旨,按照“质量强校、人才立校、特色兴校”的发展思路,突出职业教育办学特色,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之路,努力建设国内知名、省内一流的高水平特色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优化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简称烟工职院。英文译名为Yantai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College,简称YTETC。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92号。

  学校网址是www.ytetc.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举办者为烟台市人民政府,实行山东省和烟台市两级管理、以烟台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以开展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依法开展技师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校企合作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七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本、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致力于培养具有良好创新创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理论知识扎实、实践能力突出,适应生产、服务、管理等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校训为“好学敏行 自强不息”,校风为“团结、勤奋、求实、创新”,教风为“厚德、精技、严谨、关爱”,学风为“明德、尚能、友善、笃行”。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专业建设评估体系、毕业生跟踪评价体系,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学校每年向社会发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

  第十条  学校实行财务、资产信息公开,构建监督管理体系,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岗位需要,结合办学实际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产教深度融合、“政、行、企、校”协同育人的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持续加强内涵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坚持促进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育人导向,实施“健身育魂、益智创新、笃学强能、定向助力、文化修身、素质拓展”等育人工程,培育学生的健全人格、现代职业理想和良好职业操守。

  第十三条  学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以“行动导向、任务驱动”为主要教学形式,实施“教学做”一体化,分类培养、分层施教,着力提高学生的职业行动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立足适应社会需求、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社会效益的原则,设置专业,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定期组织专业建设评估,逐步形成以制造类、电子信息类为重点,满足现代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协调发展需求的专业结构。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科研质量促进成果转化应用为导向,实行科研工作年报制度、科研工作评价制度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及所属部门和教职工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同企事业单位、兄弟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合作办学等形式,开展培训服务、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社会实践、文化传播等。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办学实际制定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和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大学精神和校风学风建设为核心,加强文化环境建设,丰富文化活动载体,提升主流意识形态影响力,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传承“以德为先、以能为本”的学校文化传统,构建“校企共生态”的校园文化,将企业文化、职业精神融入校园环境建设和育人体系中,营造具有职业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为个性发展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及修订学代会章程。

  (二)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四)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其他各类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的招聘、管理和使用。

  (一)学校依据定编、定岗、定员的原则,按岗位需求招聘教职工,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机制,按需录用、量才录用、任人唯贤。

  (二)学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分类管理,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学校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四)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

  (五)学校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九)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职工行为规范。

  (四)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五)尊重、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为人师表。

  (七)遵守学术规范,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文化。

  (八)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各级组织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和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通过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委员出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研究决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委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改变原决议、决定时,应及时复议。

  第四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学术事务的最高机构。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审议或决定学校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或决定学校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审议或决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审议或决定学校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五)评定或授权学术组织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六)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对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对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与资金使用,对校企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七)完成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议、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专业建设、教育教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下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其人选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节  民主管理体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其职权是: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制定和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生活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推行和监督学校校务公开,例行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第四十八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一)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召开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每3—5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

  (二)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

  (三)教代会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应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四)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和教代会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负责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要求;负责检查、监督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负责向教代会通报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情况。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受理和处理教职工申诉。就教职工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岗位职责、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就学生因学校对其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等产生的异议,做出申诉结论。

  第五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教学系、职能部门、教辅机构三类组成。各类机构按照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设置,根据学校规定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教学系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学校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逐步扩大教学系的办学自主权。

  第五十五条  学校以专业或相近专业组建教学系。教学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本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和实训、实验室建设。

  (三)组织实施本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负责本系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做好本系招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利用资源提升办学效益,负责系资产和财务管理。

  (六)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校企合作、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学。

  (七)负责本系的安全稳定工作。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六条  教学系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系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系重要事项。支持本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做好本系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系工会分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系教代会。

  第五十七条  系主任是教学系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的教学、学生管理、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五十八条  教学系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共同负责的制度。对系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要通过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根据所讨论的议题,会议可由系主任或系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五十九条  职能部门是学校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六十条  教辅机构包括图书馆、电教网络中心等部门,为师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办学投入向教学、科研、学生管理一线倾斜。坚持院系两级管理,扩大各系分配自主权,把办学规模和人才培养质量与收入分配挂钩,体现多劳多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盘点、处置管理制度和接受捐赠制度,加强购置环节的论证,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学校无形资产。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学校邀请社会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理事会由地方政府领导、著名学者、行业企业代表、杰出校友、知名人士、学校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组成。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设置、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二)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三)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四)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六十八条  学校遵循“资源共享、人才共育、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推进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习教学、招生就业、产品及技术研发应用、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全面合作,利用学校和企业不同的资源和环境,形成互利共赢的长效合作机制。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联谊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条  学校校徽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由“技术”拼音首字母组成的标准色为蓝色的图案,外环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主色为红色,长宽比例为3:2。校旗中印有蓝色校徽和金色中英文校名,寓意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追逐明天的太阳》。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10月17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经烟台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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