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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2号)泰山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30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52号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2004年7月,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由泰安机械电子工程学校、泰安农业学校、泰安贸易学校组建升格而成。学院文脉源远流长,融千年书院——“泰山书院”于一体,得天独厚、相得益彰,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55年。2013年,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入选山东省高等教育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

  学院立足泰安、服务山东、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突出“服务”价值取向,秉承“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塑校”的办学理念,培养德高技高的技术技能人才和具有泰山精神特质的“泰职人”,朝着“省内争上游、国内创一流和国际有影响”的名校目标不断奋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学院内部治理和运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是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泰职院,英文译名为Taishan Polytechnic,英文简称为TSP。

  学院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泰安市天烛峰路281号。

  第三条 学院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院由泰安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与泰安市共管,以泰安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政行企所校多元合作办学,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院主动适应学生成长需要,依托泰山书院,深化教育内涵,坚持从传统出发面向现代,建设书院式校园。

  学院推行书院式管理模式,以书院式教学、书院式公寓管理为核心,缔造和谐的师生社区和育人环境。开展现代学徒制探索实践。

  第七条 学院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对学生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创新素质和创业能力培养的转变,把对学生创新精神、创业能力的培养,作为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

  第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职能与形式

  第十条 学院担负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

  第十一条 学院深化产教融合,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推动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育人原则,突出教学中心地位,优化实训设施与场所建设,实施“德技并重,理实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重视环境育人、管理育人、活动育人、文化育人。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办学定位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专业设置对接产业需求,形成以适应泰安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为主的结构布局。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院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由院系两级管理;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建立生产性实训基地校企合作模式,提升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监控和评估制度,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委员会,引入第三方评价,健全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评估和改善。

  第十六条 学院依据“开放性、交互性、多元性”原则,多渠道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七条 学院以服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成长发展为中心,推进“产学研”结合,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学院科技研发水平,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八条 学院整合办学资源,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及培训;开展区域内中高职、高职本科合作,构建以本院为主体的现代职教体系;对口支援欠发达地区;为社会提供多元教育服务。

  第十九条 学院以中华民族和世界优秀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为学院文化建设之本,传承、发展、创新“尊师明理、崇德厚技”的泰山书院文化,培育具有大学精神和泰山精神(进取、担当、和谐、包容)的“泰职人”,建设以书院文化为特色,融“大学文化、泰山文化、传统文化和企业文化”为一体的学院文化。

  第二十条 学院以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等教育形式。学院教学时间为每学年两个学期,根据需要部分专业可实行多学期组织形式。

  第三章  领导体制与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着力推进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规则。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决策事项记入党委会议纪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执纪问责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纪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学院党委组织协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指导院内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受理、调查和处理对院内党组织、党员在违反党纪方面的检举、反映等;受理院内党组织、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其他需要纪委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任命。

  第二十八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或院务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分管行政工作的学院领导。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条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关系学院发展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听证制度,广泛征求意见,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学院内外专家、政行企所校代表、杰出校友、社会贤达、捐助者代表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院理事会是学院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负责为学院规划重大发展战略、决策重大办学事项提供咨询,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等事项。

  理事会依照《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统筹行使在学院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上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咨询、审议、监督和服务的组织机构,由院内外专家、行业企业代表组成,依照《泰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是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是学生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的主体组织。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单位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一战线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女委员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监察、审计制度,设立监察审计委员会,行使行政监察和内部审计职能,对学院行政工作和经济活动进行监察审计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健全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学院法制工作机构承担对学院出台的有关管理措施、改革方案实施、对外签订的合同等事务进行合法性评估、论证;依法妥善、便捷地处理学院内部利益纠纷。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作为法律顾问,协助学院处理法律事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内设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职能。各部门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院独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在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依法按照学院规定实行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系部(二级管理单位)、研究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承担学院办学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和学生、学员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是学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总称。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岗位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工作岗位。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等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团体;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晋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人为本,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荣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术规范;

  (五)服从学院安排,遵守法纪和学院规章制度;

  (六)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依据有关法规聘任行业企业专家担任客座教授或兼职教师。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教师在学院办学中的主体地位。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依法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四条  学院向教职员工提供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资与福利待遇;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表彰奖励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

  第五十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六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由学院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荣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完成规定学业,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诚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获得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社会资助等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鼓励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六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或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员是按照规定在学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章  二级管理单位

  第六十五条  二级管理单位是指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系(部)、研究所(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学院本着增强活力、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指导和监督二级管理单位开展工作。

  第六十六条  二级管理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

  第六十七条  二级管理单位基层党组织负责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六十八条  二级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由学院院长聘任或任命,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院、本单位教职员工大会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九条  二级管理单位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单位和有关专业的学术性事务。

  第七十条  二级管理单位根据需要成立由院内外专家、学者组成的理事会或专业建设委员会,对本单位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七十一条  经学院审核同意,二级管理单位可设立、变更或撤销下设科室、研究所(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等机构。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

  第七十二条  学院办学经费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院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七十三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七十四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加强资产管理,发挥资产效能,保证资产安全。

  第七十五条  学院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原则,合理使用资源,完善资产和资金使用监控体系,提高使用效益。

  第七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保障财务工作规范有序。

  第七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资产管理机制,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院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八条  学院促进产学研结合,拓展社会服务职能,依法投资举办企业并获取投资收益。

  学院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学院国有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代表学院对学院直接出资企业(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十九条  学院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用于发展学院事业,应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十条  学院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章 校友

  第八十一条  凡是曾在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及原泰安机械电子工程学校、山东省泰安农业学校、山东省泰安贸易学校学习过、工作过的人员均是学院校友。

  第八十二条  学院设立泰山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办公室,其在学院党委的指导下,秉承“友谊、交流、合作、传承”的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负责联络和服务校友,并结合国情和校情开展活动。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八十三条  学院校训是“修德 笃行 创新 奉献”,校风是“和谐奋进 求实创新”,教风是“以人为本 精业育才”,

  学风是“勤学善思 知行合一”。

  第八十四条  学院校徽

  

  第八十五条  学院校旗

  

  校旗中间为校徽,整体采用红色色调,图案为金色,色彩典雅、大方,给人以激情和活力,催人奋进。

  第八十六条  学院校歌是《理想信念之歌》。

  第八十七条  学院以总结办学经验、彰显办学成绩和积聚发展能量为目的,开展纪念和庆典活动。

  学院的校庆日为每年五月的第四个星期六。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审定,经泰安市人民政府同意,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若与本章程相抵触,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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