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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4号)菏泽家政职业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30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54号

菏泽家政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菏泽家政职业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菏泽家政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菏泽家政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创建于2007年3月,其前身是菏泽家政师培训中心。学院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菏泽家政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简称菏家职院。英译文:HZ Domestic Profess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HZDPC。

  第三条  学院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以家政为特色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由菏泽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与菏泽市共管,以菏泽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山东省单县开发区学院中路。

  第五条  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坚持依法治校、以德治校,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院针对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建成高等职业教育及地方技术骨干培训并存的多层次、多规格的新型高等职业院校。

  第九条  学院坚定不移地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深入探索“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坚定不移地推行联系行业企业、厂校合作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全面深化改革,实施“错位竞争、差异发展、特色发展”战略,切实推进山东省特色名校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地向我国第一所家政大学的宏伟目标迈进。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  学院系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以教学为中心,教学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使学院成为菏泽市职业技术教育骨干培训基地,并在人才培养和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与发展上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强化素质教育,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家政管理系、护理系、社区服务系、医学康复系、成人教育部、基础教学部、中专部等教学机构。

  第十四条  学院针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场需求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需要,科学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院有计划、有组织、有监督检查地开展教学工作,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认真搞好备课、讲课、作业、辅导、实验实习、考核考查、课程设计等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教学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活动的法定性依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应根据职业能力培养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院专业特色制订课程教学大纲和有关教学文件。

  第十八条  学院在教学工作中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各种教学环节,都要在教师指导下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地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学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教师要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对学生热情关心,严格要求,教书育人。教师要刻苦钻研业务,提高生产服务实践能力水平,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学习探索教育理论与规律,努力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研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室。教学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各项教学制度的执行,开展各项教学评估,对教师的教学活动及质量进行追踪及测评,对教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总结,并向院领导提交口头和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院利用本院人才优势,积极为社会服务。以教育、科技科研课题为纽带,建立院内外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的科研基地,以促进学院教育教学和地区的经济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院制定全院的科研规划与计划,保证必要的条件,对取得的科研成果要及时组织交流与推广,对具有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要仔细论证,积极组织实践与开发。

  第二十三条  学院鼓励教师及所属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并鼓励同兄弟院校、行业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科学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第三章  教育形式

  第二十五条  学院开展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和职业技术非学历教育,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开放式办学。

  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为专科层次教育。职业技术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地方技术骨干的岗位培训和技术教育,为地方培养管理和技术人才。致力于建立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职业教育体系。

  第二十六条  学院采用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两种形式。

  第二十七条  学院招生对象及学制:

  (一)学历教育招生对象及学制。招收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学制为3年(大专层次)。招生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学制为5年。

  (二)非学历教育招生对象及学制。招收以在职人员为主,由用人单位保送或个人申请,经学院审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就学,学习期限根据培训需要确定。

  第二十八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修业期限,学业成绩和职业能力经学院和职业能力鉴定机构考核,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者,毕业时由学院按照规定发给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或职业技术鉴定机构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学院发给载明学业内容和修业期限的结业证书。

  第四章  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社会服务以及其它行政管理工作。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二级学院(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包括二级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学术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事项。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各学科在科研上成就显著、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学科带头人组成。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名。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专业指导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有关职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董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代表,社会合作方代表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个人代表组成。

  董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三条  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六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第四十七条  学院积极探索适用于学院工作需要的岗位设置。设置工作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解决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结构等方面的关系,并根据学院发展方向、规模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确定岗位设置。学院的编制、岗位、人员的三定和干部的管理、考察、升降、处分等,要充分尊重民意发扬民主,由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八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实行教师职务评聘制,根据教师职务岗位编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进行聘任。

  第四十九条  学院的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均按岗位编制需要,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进行聘任。

  第五十条  学院为教职工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经验交流提供条件。学院应对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七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它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学院按所在地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办法向学生收取学费和学杂费。学生入学后因故休学、退学,学院依照有关规定核退部分和全部学杂费。

  学院接受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捐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捐款交接手续,并按协议或有关规定使用捐助款。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学院一切收入均须纳入预算管理,以集中财力进行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院财务工作由院长主管。财务工作须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严格遵守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提高办学效益。

  第五十四条  学院各类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项开支标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十五条  学院内部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财务收支帐目。学院须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加强财产管理,防止流失与浪费。

  第八章  校训、校风、校徽、校歌及学校网址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训为“自强不息,知行合一”,校风为“让服务之风吹拂”。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徽为: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拥抱明天 走向辉煌》,张珠银、徐桂云作词,孔祥华作曲。

  第六十条  学校网址是http://www.hzjzzyxy.com。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菏泽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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