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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8号)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30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58号

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山东交通职业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山东交通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前身是1973年12月创办的昌潍地区交通技工学校,历经山东省公路运输潍坊技工学校(1982年10月)、山东省潍坊汽车运输学校(1987年10月)、山东省潍坊交通学校(1989年6月)、山东省交通工程学校(2000年5月)等多个发展阶段。2002年7月成立山东交通职业学院。2010年4月被交通运输部确立为交通职业教育示范院校。2013年11月,原山东省交通运输学校整体并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民主管理,保障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是山东交通职业学院,简称“山东交职院”,英文名称是Shandong Transport Vocational College(缩写STVC)。学校网址为:http://www.sdjtzyxy.com。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潍县中路8号。在泰安市设立分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实施以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专业技能扎实、知识结构合理、岗位迁移能力强、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  学校坚持“立足交通行业、服务区域经济、紧密融合产业、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办学定位,突出质量,彰显特色。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责任与使命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育人目标是培养服务交通运输行业及相关领域发展的工程实施、经营管理等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应用技术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

  学校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社会服务、创新创业。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交通运输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社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体现时代特征、富有交通特色的校园文化,构建以培育职业道德为核心的精神文化,以强化职业素养为主线的教学文化,以恪守职业规范为目标的行为文化,实现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各院系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交通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行为,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院长是学校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的副院长代行院长职责。

  第二节  议事决策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决策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机制,通过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召开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书记办公会是学校党组织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的会议。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参会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员,视情况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书记和院长共同审定。根据议题由书记、院长确定参加人员范围。

  第三节  民主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咨询、审议和决策机构。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 1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系(部)学术委员会推选和院长推荐方式产生,其成员由作风端正、学术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担任学校领导及部门党政负责人的委员不超过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可视情况邀请校外专家及相关行业企业代表,担任专门事项的特邀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学指导、教学督导等若干直属专门委员会,并且在系(部)设置二级学术委员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系部分会)。直属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在各自具体承担相关职责范围内,处理学术事务。系(部)分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本系(部)学术事项进行咨询或决策。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其章程另行制定。直属专门委员会按其各自规程开展活动,其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术团队建设规划、学术交流合作规划、社会服务规划等。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三)审议学校其他学术组织的设置方案和议事规则。

  (四)评价学校引进人才、相关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指导全校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七)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以及校企合作办学、境内外业务交流提出咨询意见。

  (八)其他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咨询、审议、评定或决策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教学方面的咨询、审议、指导等职责。

  第二十七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2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聘任。委员主要由遵守宪法法律、公道正派、治学严谨、教学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热爱教学工作、工作责任心强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届满进行换届调整,连任不超过两届。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第二十八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针对学校人才培养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对学校的教学改革、教学过程与质量监控、教学研究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针对学校专业布局的规划、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制定专业建设标准。

  (三)研讨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定位,指导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审定专业人才培养课程体系。

  (四)指导制定课程建设标准,检查、评估课程教学质量。

  (五)对学校教材建设的规划、实施进行审议与监督,评审校级教材编写立项、奖励,推荐省级、国家级教材建设奖项。

  (六)审议各类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并对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与建议;推荐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项。

  (七)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对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青年教师的培养提出意见与建议,对教学职称系列设岗和评聘办法提出建议;推荐政府各级教师奖励的候选人。

  (八)审议各类教学奖励评定标准和办法,审议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中青年教学能手等教学奖励。

  (九)负责对教学事故和师生反映的教学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十)其他应当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评定或咨询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学督导委员履行对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等职责。

  第三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直接由院长领导,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了解高等职业教育动向,有较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与教学经验,作风正派、公正、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届满进行换届调整。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督导考核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教学督导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开展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等研究工作,统筹规划和实施学校的教学督导工作。

  (二)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以及教学保障与服务质量实施督导并提出建议。

  (三)对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条件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对学校及其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他教学规章制度提供参考意见或建议,协助职能部门检查各系(部)教学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对学校教师的教学活动给予指导和建议,帮助教师掌握教学技能和教学规律,提高教学质量。

  (六)对学校的教风和学风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并监督评估。

  (七)参与研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参与学校组织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各环节的评价体系构建,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的代表从在职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教代会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1次。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学校关于制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专题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学校工会依照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学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

  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学代会章程,监督学代会章程实施。

  (二)审议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审议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四)选举学生会委员。

  (五)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据各自有关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代表,社会合作方代表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个人代表组成。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支持不同地域、行业、届别的校友成立不同特点的校友会。

  学校校友会为校友提供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凡在学校发展历程中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员即可认定为校友。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置或调整有关内设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部、中心、所),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教学机构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本系部机构设置的方案,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技术研究、社会服务、生产实训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本系(部)各类教学科研资源。负责本系(部)人员管理及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

  (一)系(部)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共同负责的制度,重要事项由本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根据所讨论的议题,会议由系(部)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主持。

  (二)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行政工作。

  (三)系(部)党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部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本部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本部门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支持系主任行使职权,对本部门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或办学实体,其权利义务由学校与合作方约定。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素质拓展、创新创业、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

  (五)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健康教育指导。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依法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正确使用教学设备、生活设施等公共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或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社团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开展学术、科研、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方面的指导服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保护机制,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五十五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备案,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对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管理;对非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其他用工形式。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实效和廉洁自律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约定,享受工资薪酬、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五)就职务聘任、工资薪酬等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修养和业务水平。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四)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退休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离退休人员待遇保障机制。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学校对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定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交通运输行业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采用多元化评价机制,重视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督导评价,同时也积极关注国内各类社会组织、学生家长等对学校的综合评价。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职业教育名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八条  社会捐赠(赞助)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学校接受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赞助),合理、规范地使用社会捐赠(赞助),提高社会捐赠(赞助)的使用效益。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服务、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类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规范学校经济秩序。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接受上级部门审计,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学校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推行数字化校园建设,逐步实现教学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学生管理与服务、档案管理与服务、后勤管理与服务等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校训是“诚 毅 知 行”。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校风是“和谐勤奋 求实创新”。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校标设计取圆形做标示,以绿色作为主色调,篆书“交通”体现交通运输行业办学特色。

  图样: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主色为蓝底白字,长宽比例为3:2。校旗中央印有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

  第七十九条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证章。

  第八十条  校庆日为每年十月份的第三周周六。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二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三)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院长、1/3以上的学校党委委员或学术委员会提出动议即可修订,修订程序应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本章程的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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