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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1号)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30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61号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济南护理职业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创始于1953年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山东省济南卫生学校。1994年济南市结核病防治院划归山东省济南卫生学校,2005年山东省济南卫生学校、济南市农业学校和济南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合并成立新的山东省济南卫生学校。2011年3月11日,在山东省济南卫生学校基础上建立了济南护理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学院英文名称:Ji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Nursing。

  第三条  学院地址:济南市历城区港西路3636号,学院门户网站:http://www.jnnvc.cn。

  第四条  学院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院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与济南市共管,以济南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七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突出医药卫生行业特色,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口健康产业,服务医改重大任务”的战略目标,培养“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强、人人有特长”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  学院实施医学相关类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结合社会的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层次和招生专业。

  第九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并积极拓展境外合作办学。

  第十条  学院实行中共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院,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党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济南护理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决定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非“三重一大”具体党务、行政、业务工作,在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之前,由院领导召集有关处室系部等人员专题开会研究处理,并具体制定议事细则及权限。

  第二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是学院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董事会由学院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学院代表、社会合作方代表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个人代表组成。

  董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教职工对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院学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由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三类组成。

  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管理机构,承担院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学院根据学院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教学机构,是学院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学院根据学院管理和办学活动需要设置教辅机构,为行政管理、教学科研等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院办学“牢牢把握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以“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院开展的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教育形式可以采用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

  学院的学历教育以全日制专科(高职)教育为主,全日制中专教育和非全日制专科、本科教育为辅,积极争取开展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学院的非学历教育主要以继续教育、培训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学院德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学全过程,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学生为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和保障人类健康贡献力量的使命感。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规律,结合医药卫生教育的特点,积极推进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求和执业资格考试要求科学设置、整合各专业的课程,形成理论与实践结合、知识与技能融合、技术与医德相长的新课程体系。

  第三十条  学院积极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促进学生自学能力的提高,启迪创新思维,锤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教学手段,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式(讲授、讨论、实验、实习等),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院加快集教学、培训、生产、科研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特色鲜明的院内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院外实训实习基地资源,加强毕业实习等教育教学环节的管理,提高毕业生的实践技能水平,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十二条  学院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充分利用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丰富的、优质的教学资源,突出办学特色和加大扶持力度,形成省内有竞争力、国内有影响力、国际有知名度的特色专业、品牌专业,提升学院核心竞争力,拓展学生留学深造的途径和就业渠道。

  第三十三条  学院积极开展科研活动,鼓励和支持教师争取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鼓励多出研究成果。积极搭建教、学、研结合的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开展技术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激励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教学质量实施宏观管理与指导,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实行督教督学、听课评课、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等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院按照上级机关的有关政策组织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外,还享受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七)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对外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员工行使申诉权,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学籍、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六)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八)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代会、团代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团委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为学生的实习见习做好工作,不断提升实习见习质量,不断开拓实习见习单位,提高学生实践技能和操作技术。开展校企联合,结合市场办学,突出重点专业。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全程化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专业课程教学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并举。

  (一)指导帮助学生收集就业信息,提供就业政策、职业咨询、就业服务;

  (二)提供就业指导,跟踪就业调查;

  (三)畅通就业渠道,为毕业生谋职就业铺路搭桥。

  第五十五条  依法建立学生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七章 经费、资产、财务与后勤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经费筹措机制。学院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依法依规组织收入,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逐步健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保障办学活动正常开展。建立健全专项拨款制度,合法合规使用专项资金。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结合发展规划、办学绩效等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加强经济核算,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坚持勤俭办学,加强支出管理,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一条  学院负责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依法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资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建立资产共享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规范财务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加强内部审计,依法接受外部审计,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十三条  学院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院财务工作接受学院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  学院接受境内外捐赠,遵循自愿、无偿、账目公开的原则,对所捐赠资金或资产按学院资金、资产管理规定核算管理。

  第六十六条  教职工收入分配发放以事业单位工资绩效改革为导向,坚持总额控制、规范管理、突出绩效、量化管理的原则。

  第六十七条  学院不断加强校园基本建设和办学条件建设,完善基础设施、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院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强化校产管理,及时做好校产清理核查和登记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学院的总体规划及办学规模,确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有序推进基本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庆日

  第七十一条  校徽徽标以圆为主型,“心、手(翼)”为核心图案,颜色为红白色。圆型表示圆梦的意义;“心”型代表生命所系,忠诚事业;“手(翼)”代表提升职业素质,展翅飞翔的能力;圆型的下方为英文,上方为大气磅礴的毛体的院名,体现开国领袖毛泽东对护理事业的关爱。

  第七十二条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校旗采用的基本色彩为红色,旗中央院名、院徽洁白位于左上角。

  第七十三条  学院的校庆日为公历3月11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院长建议,或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联合提议,修改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校徽和校旗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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