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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2号)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30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62号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于1955年建于泰安,1960年迁至潍坊,历经山东省泰安畜牧兽医技术训练学校、山东省泰安畜牧兽医学校、山东畜牧兽医学院、山东省潍坊畜牧兽医学校、山东省畜牧兽医学校等历史发展阶段,2002年,升格为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学院坚持以服务农牧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继承发扬、改革创新、科学发展、求真务实的办学理念,坚持校企融合、工学结合、产教结合的办学特色,努力建设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创业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简称:山东牧院。英文译名:Shandong Vocational Animal Science and Veterinary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3031号,学院网址为http://www.sdmyxy.cn/ 。

  第四条  学院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山东省农业厅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第七条  学院依法实行办学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学院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院党委会审议,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学院立足山东,面向全国,为现代农牧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技术服务,建设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创业型大学。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条  学院按照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求,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理念,注重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专业建设,优化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手段和评价方式。

  第十三条  学院以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建立激励机制,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建立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

  第十四条  学院不断改善实验实训条件,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并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院持续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学院管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现代化水平。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  学院以畜牧业类、水产养殖类、食品加工类、制药技术类、经济管理类、电子商务类等专业为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院办学资源,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十九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参加各类技能大赛,参与行业企业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和新产品开发,为行业企业提供培训、科技咨询、职业技能鉴定和成果转化等服务;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有机统一、与区域文化和行业企业文化深度融合的特色校园文化,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学术氛围。

  第二十一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和依德治校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师生员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学院依法建立并实施对师生员工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行业企业发展需要,发挥人才技术优势,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于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相应毕业证书。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党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执行、监督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通过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出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党委会议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策部署,由分管学院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职能部门制定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及人才培养方案,审定课程建设规划、教材建设立项验收和专业使用教材;

  (三)审议交叉专业、跨专业协调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定教学评价方案;

  (五)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及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六)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的规则、学术道德规范,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七)评定教研、科研成果,对外推荐申报教研、科研成果奖;

  (八)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学术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的任期为3年,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教学、专业建设等方面的指导、咨询等工作。专门工作委员会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四节 民主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章程的制定及修订提案;

  (二)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等重大改革发展事项及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三)听取和讨论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民主评议、监督学院领导干部;

  (七)对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五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编制、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单位三类组成,依学院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其职能。

  第三十八条  系部是学院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组织实施产学研合作,开展社会服务;

  (五)组织开展文化合作交流,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六)组织管理学生校外顶岗实习;

  (七)提出并落实年度招生计划,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师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九)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学院党委、行政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系部设立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决定,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群团工作,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通过召开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根据所讨论的议题,会议可由系部主任或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按岗聘用。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按照规定和程序聘用教职员工,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公共资源;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改革建设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十)学院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规范;

  (三)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四)尊重关心爱护学生;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七)学院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员工聘任、晋升和奖罚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依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维护学院名誉和利益;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与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通过学生会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六)讨论和决议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学生会,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十三条  学院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建社团。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和相应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权益维护和综合素质提高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七条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八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十九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资产,包括土地、房产、教学与科研设施、资金以及知识产权、校名校誉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院资产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第六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维护和使用资产,保障资产配置与使用科学合理。

  第六十一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教学科研为前提,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按照法规政策,发展校办产业,不断提高校办产业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院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接受各类捐赠,尊重捐赠人对所捐赠款物使用的意愿,同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第七章  校企合作

  第六十三条  学院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和互惠双赢的原则,发挥山东省畜牧职业教育集团作用,多形式开展校企合作,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推动校企深度融合,实现专业教育与产业发展紧密衔接。

  第六十四条  学院坚持校企强强联合,合作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较高的现代化水准、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及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校企合作实行项目合作、股份合作等形式,实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取得的产学研成果,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系双方共同所有。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七条  学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院依法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与社会各界合作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其职责是联系海内外各界力量,对学院事业发展提供咨询建议、推动合作与交流、扩大办学资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支持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学院理事会的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六十九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以不同方式向校友通报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成就,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建设发展。学院充分运用科技资源,通过学术研究、技术应用推广等方面的合作,支持校友的事业发展。

  第七十条  学院设立爱心基金,资助特困学生、经济困难学生或创业学生、特困教职员工。基金来自全院教工、学生、校友及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捐赠。

  第九章  校训  校徽  校庆日

  第七十一条  校训。厚德敏行 允智允能。厚德,取自《周易》中的“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敏行,取自《论语》:“君子讷于言,敏于行。”校训涵义为:品德高尚,作风干练,学识丰富,能力过硬。

  第七十二条  校徽。校徽外围为中英文对照的学院校名。内部下方为汉字“山”的变形图形和汉语拼音“M”形象,二者结合代表“山东牧院”;上方白色空间为骏马的艺术化造型,代表纯洁。红色部分如旭日东升,代表昂扬向上的激情,下方为绿色,代表生命、生机和希望。

  第七十三条  校庆日为公历10月1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在征求校内外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审定、省农业厅同意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院制定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章程修改程序和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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