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65号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简称“青院”)始建于1973年,1976年建成,时名为青岛海运学校,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投资举办的一所独立设置的航海类院校。1980年经交通部批准改为成人高校,更名为“青岛远洋船员进修学院”,按照大学专科院校的建制进行管理,并开始招收成人大专班;1983年经交通部批准、教育部备案,更名为“青岛远洋船员学院”;1995年,在成人大专的基础上,开始培养普通大专(高职)学生;1999年全国院校管理体制改革,青院的教育行政管理由交通部划归山东省教育厅;2001年学院开始举办成人本科教育,2002年开始举办四年制高职(双专科)教育。2010年经教育部批准,学院改制为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更名为“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青院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逐步积淀形成了“人才培养国际化,学生管理半军事化,质量监控程序化”的办学特色和“敬业精神好、英语水平高、实践技能强”的人才培养特色。
面向未来,学院秉承“严谨诚毅、尚德厚绩”的校训,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坚持“走特色发展之路,铸中远教育品牌,把学院建设成为国际知名航海职业院校和一流企业培训中心”的战略目标,致力于打造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航海类院校,为远洋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培养高质量的远洋运输企业所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性人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Qingdao Ocean Shipping Mariners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青岛市江西路84号。
第四条 学院是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坚持学术自由、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实行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二章 学院的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依法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九条 学院根据中远集团发展战略和学院的办学条件,兼顾山东省、青岛市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条 学院围绕中远集团、山东省和青岛市发展的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十一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适当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积极围绕中远集团员工队伍建设的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高职教育为主。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组织与机构
第一节 学院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办学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中国共产党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与监督,坚持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和社会参与的重要原则。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学术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重大事项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党政职能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院长可向分院派出代表,授权其就相关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图文信息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节 系、部组织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及人才培养需要设立系及教学部。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各自的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系(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四十四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系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级聘任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规定或者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规定或者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院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优质人才。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获得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报考选择专业、选修课程,依法获得学业证书;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培训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业证书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六十一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中远集团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等。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二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三条 学院实行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七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六十八条 学院的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中间是由校名、锚、地球及数字组成的图案。
学院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证章。
第六十九条 学院的校旗为长方形旗帜,颜色为标准蓝,正面为学院的中文名称。
第七十条 学院拥有标识专有权。
第七十一条 学院的校歌是《远洋船员的摇篮》,集体作词,智树春作曲。
第七十二条 学院的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20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由院长签发,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委员会对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章程提出解释说明文本;
(二)组织制定章程实施细则;
(三)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四)提出本章程的修订动议,起草修订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