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67号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坐落在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前身是1975年交通部投资建设的“青岛水运技工学校”,1978年更名为青岛港湾学校,1986年12月随我国港口体制改革,划归青岛港务局负责管理,2002年6月山东省教育厅同意筹建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并列入当年国家高校招生计划,2003年5月14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港航特色,把握职业教育方向,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按照“安全 健康 文明 勤奋”的治校理念,遵循“以德立身、以技立业”的育人理念,以培养“守规矩、勤思考、善实践、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努力建设全国高职特色名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青岛港湾职院。英文译名:Qingdao Harbour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缩写:QHVTC。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科教二路316号。
学校网址为:www.qdgw.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依法办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六条 学校依法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实施人才培养和社会培训双轮驱动、规模效益和内涵提升并行并重的发展战略。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立足港航、服务社会,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校的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九条 学校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志和创造能力。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及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逐步形成以交通运输大类专业为重点,制造、财经、电子信息、土建等大类专业协调发展,国家、省、校重点特色专业有机结合的专业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学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探索高等职业教育培养模式,加大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力度,不断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及岗位适应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加强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注重师德建设,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和评估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价,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委员会,建立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学校教科研工作坚持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目标,以应用技术研究为重点,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促进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和社会服务能力为目的。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科研评价和奖励机制。学校对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与企事业单位和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科研交流与合作关系,不断扩大学校影响力。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推动教学、促进科研、提高效益”的原则,坚持“立足港航,服务社会”的定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推动行校、企校、校校深度合作,实现教育与行业、产业的紧密衔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面向港口航运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积极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制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二十六条 学校注重特色校园文化建设,构建精神文化内涵丰富、校园文化与区域文化和企业文化密切融合、校园环境和谐统一、厚德育人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院长是学校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通过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二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委员出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研究决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议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有重大决策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
第三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应用技术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聘任办法,推荐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校内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各系(部)推荐或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委员人数不超过25人,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2/3。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五)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六)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七)讨论由院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节 民主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代会主要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安全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及教职工代表在闭会期间重要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教代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权益维护和综合素质提高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团委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妇委会、学生会、校友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五节 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辅助单位三类组成,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其职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应用技术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系、部、所、中心等,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含部、所、中心等,下同)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生产实训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系人员管理及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系党支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系党的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本系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系党支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本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专业设置、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系实行党政联席会制度。党政联席会是系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对本系重大事项、重大改革发展和行政事务进行决策,一般由系主任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实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外,还享受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学校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三)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完成岗位工作职责和学校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教职员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员工行使申诉权,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学习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资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培养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事务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学生管理部门指导下协调处理学生相关事务。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条 学校财务活动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分级使用”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学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家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财务、资产信息公开,构建监督管理体系,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理事会,由政府、行业、学校、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是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间合作与发展的、联合性的、行业性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照理事会章程开展活动。校企合作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密切社会联系,完善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机制,促进学校更好地服务于区域行业企业的发展;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促进理事单位与学校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合作项目的实施,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并在各地区设立校友分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 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
整个校徽的基本色调为蓝色和白色。校徽外形为圆形,由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中英文名称和内圆两部分构成。内圆右边向上飞溅的三朵“浪花”,强调了学院专业与大海息息相关的行业特色,同时代表着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飞腾崛起、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内圆左边的圆弧与浪花对应,构成快速航行中的帆船,象征着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直挂云帆、乘风破浪的美好心愿。左边的“白帆”与底部的一横组成了一只展翅飞翔的“海燕”,它象征着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的事业朝气蓬勃、欣欣向荣。
第七十二条 校旗
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间上方为校徽、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文字颜色为白色。
第七十三条 校庆日为公历10月1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经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