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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8号)枣庄科技职业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30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68号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枣庄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2005年在枣庄市第二卫生学校、山东省枣庄工业学校、滕州高级职业学校等三所国家级重点中专基础上合并升格而成,后陆续并入滕州高级技工学校、枣庄艺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枣庄广播电视大学滕州分校、滕州市第二职业高中等学校。

  学校坚持立足枣庄、辐射周边、面向全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定位,坚持“服务社会,立德树人,知行合一,精技致用”的办学理念,努力建设“质量高、有特色、服务强、影响大”的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简称“枣科职院”;英文名称为ZaoZhu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称ZZVCST。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山东省滕州市学院东路888号。学校网址是http://www.zzkjxy.com。

  第四条  学校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学校由滕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和枣庄市共管,以枣庄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努力为国家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高职教育和五年制高职教育,并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依法开展技工技师培养、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等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构建和完善以医药卫生、土建、制造大类为主体,兼顾资源开发与测绘、电子信息、艺术设计传媒、财经大类等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基本规律,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加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方法和评价模式,突出实践能力培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学督导和质量报告工作制度,建立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对教学质量实施宏观管理与评估。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十五条  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坚持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目标,以科技成果推广、生产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为工作重点,通过教学、科研工作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师资队伍建设、推动高职教育研究、推动产学研相结合。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与行业、企业和兄弟院校的合作,不断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推动人才培养工作与行业、产业的紧密对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

  第三章  学生与教职工

  第一节  学 生

  第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支持体系和评价机制,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创业指导、职业生涯发展指导、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中心,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予以资助,并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与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提倡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成人教育与继续教育或社会培训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聘用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并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依法获得薪酬;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政策和有关规定保障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六条 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校党委的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因故无法主持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制度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实行院长统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节   学术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历证书授予标准及细则,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同等水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或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通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院长提名,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设副主任若干名。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师德建设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规划与调整,专业预算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委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等组成;

  (二)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践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委员由学校相关领导、教学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

  (三)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指导和决定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职务聘任等工作;委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教师代表组成;

  (四)师德建设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定,督促和指导学术单位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教风维护,受理学术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等事项;委员由校内德高望重、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的专家组成;

  (五)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采取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专门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其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各类民主沟通协商机制,依法保障师生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对内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运作、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执行。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反映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学生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分别由学校全日制在校生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职权。

  学校设立系(部、中心)学生会组织,在本单位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四十九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二级管理

  第一节  内设机构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设立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调整职能。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是学校管理、服务、运行的工作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管理的需要设置系(部、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并决定上述机构的新设、变更、撤销。

  第二节  二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院系(部、中心)两级管理体制。学校以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为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系(部、中心)相应的管理权,并指导和监督系(部、中心)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五条  系(部、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系(部、中心)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专业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教学科研改革,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在遵守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自主设置岗位、聘请人员,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考核系(部)人员;

  (四)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五)教育、管理和服务学生;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六条  系(部、中心)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持本单位行政事务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工作中重要事项。

  第五十七条  系(部、中心)党总支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八条  系(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第六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据会计法和高校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经费。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以及学校所有的知识产权。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案、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与评价。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按照市场导向、利益共享、合作互赢的原则,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社区、院校与科研机构等组织的合作,推进集团化办学,推动协同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十条 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代表,社会合作方代表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个人代表组成。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校友会秘书处设在学校,负责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的发展情况,鼓励校友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训是:兼爱至善,笃学励能;校风是:尊师爱生,贵和崇艺;教风是:博学精研,善教求真;学风是:乐学善思,精技强能。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整体构图为Z字图案。校徽外围为蓝色圆环,圆环上方是欧阳中石题写的校名,下方为学校英文全称;校徽中央为蓝色椭圆轨道环绕的绿色Z形体与红色小球组合的图案。

  

  学校徽章是以欧阳中石题写的校名为图案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校歌是王牧天作词、唐诃作曲的《枣庄科技职业学院院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经滕州市、枣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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