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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9号)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30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69号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前身为山东省司法学校、山东省法律学校,2006年升格并更名为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为学院)。同年,司法部批准学院列入评授人民司法警察警衔范围,在校学生统一着人民司法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志。2009年,学院被中央政法委、中组部、司法部等中央15部委确定为全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院校。2011年,学院挂牌成立山东司法行政学院。2012年,学院挂牌成立山东律师学院。

  学院遵循“政治建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办学理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人才质量为核心,以内涵建设为重点,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基层法律服务人才为目标,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为全省司法行政事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学院实行高等职业教育与行业培训双轨运行机制。作为全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院校,学院面向基层司法行政和监狱管理等方向招录培养应届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指导下,学院承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入职培训、警衔晋升培训、岗位教育培训和律师培训工作,为全省司法行政事业提供人才培养和智力支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简称“山东司法警院”;英文译名:Shandong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学院网址为http://www.sdsfjy.com。

  第三条  学院分为济南、章丘两个校区。济南校区法定住所是山东省济南市二环东路6997号;章丘校区法定住所是山东省济南市章丘章莱路3555号。

  第四条  学院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山东省司法厅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及公民监督。

  第八条  学院在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自主办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学院改革发展。

  第九条  学院的办学定位是:立足行业,面向社会,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

  第十条  学院的发展目标是:建设集高等职业教育、

  行业培训、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于一体的教育培训基地,在省内高职院校中有具有鲜明特色,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高职院校中争创一流。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高等职业教育与行业培训双轨运行机制,为全省司法行政和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二条  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院党委会审议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培训、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各系部处室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主持学院日常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培训、行政管理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和警务化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八)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主持,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党委副书记、委员出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三)党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涉及学院重大决策事项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四)党委会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有重大决策事项可随时召开;

    (五)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研究决定;

    (六)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对于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学院纪委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

  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四)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五)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六)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第三节  学术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者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由院长聘任。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七条  学院在就下列事务做出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课程、专业设置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四)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学术水平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在就下列事务做出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

  第三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院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听取和审议学院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审议学院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院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五)开展师资培训,推荐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组织开展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六)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院日常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七)审议教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教研项目,审查评定教科研成果;

     (八)讨论由院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第三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校内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各系部推荐或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

  第三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

  第三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人数不超过25人,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2/3。

  第三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须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节 民主管理体制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任期3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或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教职工岗位聘任方案、绩效工资考核方案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奖惩等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以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主席团是教代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委尊重、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受理并落实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如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提起申诉,学院应接受申诉,调查事实,审议决定的程序,对申诉作出处理并及时予以回复。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学院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院理事会,是指学院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和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五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是学院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学院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教学、科研、培训和管理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设置的,由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三部分组成。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各系部处室在学院统一领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办学活动。

  第五十条  学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系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

  第五十一条  系部党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本系部党团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对本系部教学、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系部党组织通过召开组织会议,讨论、研究本系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部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不断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院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警务素质、职业精神和责任意识,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制定、实施招生方案,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对于取得学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学生,依法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不断加强和深化与基层政法系统、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社区、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大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力度,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及岗位适应能力。

  第五十七条  学院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五十八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监控和评估制度,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委员会,建立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

  第五十九条  学院以创新应用为导向,有计划地推进学院信息化建设,构建数字化校园,逐步实现教学管理、教学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后勤与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六十条  学院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和司法行政改革发展需要,结合学院办学条件,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评估标准,建立专业评估机制,有针对性地设置和调整专业,逐步形成以警务类专业为重点,法律、管理类专业协调发展,国家、省、院重点和特色专业有机结合的专业体系。

  第六十一条  学院教科研工作坚持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理念和模式为目标,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和司法行政改革发展需要为重点,促进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科研保障、奖励制度,鼓励师生员工积极开展学术研究,依法保障学术自由,保护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

  第六十三条  学院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托基层政法系统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校局(所)合作机制,推进校局(所)深度合作,拓展学院的社会服务平台,实现职业教育与行业、社会之间的紧密衔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在主管部门指导下,举办司法行政系统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以下简称“试点班”);学院受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委托,承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监狱戒毒人民警察、法律工作者和律师队伍的教育培训任务,负责试点班学员和培训学员在校期间的教育教学培训和日常管理。

  第四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六条  学生是指学院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年度招生计划依法录取的、具备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入学资格、在学院注册、具有本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校内实习实训、技能大赛、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知悉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院规定的警务化管理制度和学生一日生活制度,接受学院的纪律约束和管理;

    (二)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合格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七十一条  学代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代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十二条  学生会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执行学代会决议。

  第七十三条  学院学员包括试点班学员和培训学员。

  第七十四条  试点班学员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学费,享受生活补贴;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知悉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员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享有《司法行政系统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免费定向培养协议书》规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试点班学员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院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学院的纪律约束和管理;

  (二)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合格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三)如因自身原因导致延长学习时间,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履行《司法行政系统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免费定向培养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培训学员在校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学培训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设备;

  (二)参加社会服务,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享有学院提供的各项生活服务及设施;

  (四)在思想品德、日常表现和培训成绩等方面获得公

  正评价;

  (五)对学院培训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七条  培训学员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院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学院的纪律约束和管理;

  (二)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教学、培训和社会实践活动,合格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培训内容;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七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

  第七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制。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八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工作条件,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依法享受工资报酬、学院福利待遇、国家法定和学院规定的休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院建设、改革、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六)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二条  学院根据岗位职责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八十三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八十四条  校外专家、学者、教授应学院邀请或聘请,来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讲座、交流、访问等活动期间,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学院规章制度和双方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八十五条  学院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第八十六条  学院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由学院组织部负责设岗和定薪,各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和管理。

  第八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同工同酬,按上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和工伤社会保险,各类保险费用均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学院承担,并按规定享有学院其他福利待遇。

  第八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权利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员工依法行使申诉权,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八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和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和资产管理机制,保证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九十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学费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九十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九十二条 对于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等财务信息,学院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十三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十四条  学院资产均为国有资产,由学院依法占有、使用和处置。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资产管理体制,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资本的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学院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十五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九十六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培训、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九十七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现代化办学条件,服务学院特色发展,注重保护校园生态、文化环境,

  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 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加强节能管理,建设和谐文明校园。

  第七章  学院标识

  第九十八条  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校徽是学院的形象标识,是校园人文精神的象征。校徽整体形状为圆形。图形中心部分为警徽盾牌,内嵌“五星”和象形文字“山”,警徽盾牌外周下半部由麦穗包围。图形外周上半部为学院名称,下半部为学院名称汉语拼音。校徽字体为汉仪大黑简体,色彩选用深蓝色,色标为C100  M80  Y00  K30。

  第九十九条  校训是学院办学目标的高度概括,是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校训内容为“崇德尚法 学以致用”,字体为书体坊颜体。

  第一百条  校徽、校训版权属学院独自享有,未经学院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院教代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由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审定,经山东省司法厅同意,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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