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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0号)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30 00:00 浏览次数: 87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70号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始建于1955年,1990年试办全国第一所高级技工学校,2000年12月26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山东省高级技工学校(山东技术学院)改建为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坚持“高端引领、特色立校、内涵发展、多元办学”的办学理念,服务山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打造“高等学历证书+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双高证书培养特色,努力建设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一流特色名校和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鲁劳职院。学校英文译名为Shandong Labor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简称SDLVTC。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址为济南市经十路23266号,两校区办学,分为槐荫校区(济南市经十路23266号)、长清校区(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区海棠路800号)。

  学校网址:www.sdlvtc.cn

  第四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依法开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技师(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培养、成人教育。学校充分利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传统优势,高等职业教育和技师、技工培养融合发展,全日制人才培养和社会培训并行,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质量优先、特色鲜明的发展战略,积极探索现代职业教育新途径。

  第七条  学校办学定位是服务山东经济社会发展,面向先进制造业、电子信息业和现代服务业,为生产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校校训为:卓越技能,出彩人生。

  第十条  学校实行财务、资产信息公开,构建监督管理体系,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与就业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和职业资格标准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遵循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专业建设,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方向不动摇,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视实践技能培养,加强校内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改善实训条件,致力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系统化、专业化和高端化。

  第十五条  学校强化职业素养教育,把职业素养培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坚持和完善职业素养课程化、第二课堂、专业(实践)课程培养“三位一体”职业素养培养体系,完善职业素养评价体系,提高学生综合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完善教师和学生及学生家长评教制度,建立学校、行业企业和社会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对教学管理、培养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

  第十七条  学校重视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创业能力,稳定就业率,提高就业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和师德建设,以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注重教师实践能力培养、企业实践经历,培育教学与科研教研相结合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第十九条  学校重视信息化建设,建设数字化校园,推动教学管理、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高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与境内外院校与培训机构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贴近山东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机构合理”的原则,发挥自身传统优势和利用现有办学条件,不断优化专业结构,逐步建设以先进制造专业为主体,电子信息专业和现代服务专业协调发展,国家、省、校重点特色专业有机结合的专业体系。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研科研工作坚持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服务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加强应用技术技能研究开发,促进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应用技术技能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校遵循“公益性、先进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原则,充分利用长清大学科技园区区位优势和“校中厂”的技术优势,发挥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山东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基地、就业创业培训省级定点培训机构的作用,服务就业创业和劳动者的技能提升,开展培训、技能鉴定、成人教育、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校园文化建设,传承和创新具有自身特色的大学文化。建立与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优秀传统文化和现代企业文化相融合、校园生态环境和谐宜人的校园文化。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多元参与、互利共赢”的原则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通过建立“职教集团”、“工匠联盟”等形式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政校、行校、企校、校校深度合作,实现教育与产业的紧密衔接,达到共建、共管、共育、共融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发挥对职业技术教育的引领作用,承担全省各类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师资培训、管理培训等任务。

  第三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二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证书;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按程序向学校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生文明公约》,做好日常自我管理;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设备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学生教育管理部门指导下协调处理学生相关事务。

  第三十四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培训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者教育培训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毕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分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还享受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工作需要的相应基本条件和进修、培训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学校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教工守则》;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书育人的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学校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师、兼课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学术研究活动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通过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委员出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研究决定。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办公室汇总,党委书记确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督导落实会议决策事项。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办公室汇总,院长确定。提出讨论决定重要事项的议题之前,应征求党委书记意见。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术审议。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1.专业建设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专业设置方案;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人才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价。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人选,教学名师、首席技师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咨询。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应用技术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2.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等组织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3.对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组织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4.对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组织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风维护。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术纠纷等提出处理意见。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部门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的党政领导职务的校内专家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均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者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行使学校教学工作重要事项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等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五)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六)讨论由院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出咨询意见。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术端正、教学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校内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各系部推荐或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审定,由院长聘任。委员人数不超过25人,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2/3。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者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院长办公会审定,由院长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节  民主管理体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在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由院长颁布执行;

  (三)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五十四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至少举行1次,按期换届。

  第五十五条  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学校党政部门推进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五)教代会闭幕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有关规定,由党委会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教辅机构三类组成,依学校授权和部门岗位职责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其职能。

  第五十八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应用技术研究需要设置教学单位,包括系(院)、部、所、中心等,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校系(院)两级管理体制,系(院)部、所、中心等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社会服务、生产实训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单位人员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六十一条  系(院)部党总支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系(院)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和学生管理等工作,领导本系(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本系(院)部行政工作发挥保障和监督作用。系(院)部党总支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本系(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院)部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系(院)部党总支书记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系部党总支工作,分管共青团、工会和学生管理等工作,与系(院)部主任密切配合,积极支持系(院)部主任工作。

  第六十三条  系(院)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院)部专业设置、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  系(院)部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制度。对涉及本系(院)部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通过召开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根据所讨论的议题,会议可由系(院)部主任或党总支书记召集和主持,系(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第六章  财务资产管理与后勤保障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活动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注重绩效”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学校非独立核算部门的创收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家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  学校不断加强后勤管理和服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优质服务,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充分发挥区域、行业优势,通过职业培训教育集团、校企合作等搭建与社会沟通联络的桥梁,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增强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或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学校校标、欧阳中石先生题写的中文校名及规定字体的英文校名。

  

                                                            (校旗)

  

                                                         (校名)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标为为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蓝底圆形,由英文字母L及J变体组成的图形。园环上方为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与建校时间的组合。

  

                                                         (校标)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走向现代化的明天》,王静作词,李云涛作曲。

  第七十八条  每年的1月18日为学校建校纪念日,校庆活动一般安排在5月或10月,由学校党委、行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方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由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生效。

  第八十条  章程如需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通过,党委会审定后修订。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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