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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1号)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30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71号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山东经贸职业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始建于1977年的山东省昌潍供销学校,2003年7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独立升格为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学院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秉承“自强守正,笃实日新”的精神,坚持“立足行业,服务区域,提升内涵,打造特色”的发展理念,按照“建成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财经商贸类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目标,努力为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山东经贸职业学院,简称经贸学院。学院英文译名为Shandong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学院网址为http://www.sdecu.com。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2798号。

  第四条  学院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院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与评价。

  第二章  学院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八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一切为了学生成才”的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服务业,培养专业技能扎实、知识结构合理、岗位迁移能力强、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条  学院定期开展专业调研,制定或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推进课程改革,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

  第十条  学院大力实施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开展教学模式改革,强化校企合作和实践教学,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突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办学定位和行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开展招生活动,招生工作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并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制度,进行毕业生、在校生跟踪调查,引入第三方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定期发布年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做好人才培养评估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学院学历教育主体形式是普通全日制专科层次,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同时开展现代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继续教育,通过自办或合作办学,面向社会招收继续教育学生,培养继续教育专科或本科层次人才。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  学院坚持以应用研究为主,突出技术实用性,为教育教学改革服务,为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五条  学院加强科研创新团队建设,推进协同创新。

  第十六条  学院加强科研条件建设,完善科学研究评价制度和激励机制,激发广大教师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潜能,提高科学研究质量、效益和实际贡献。

  第十七条  学院营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氛围和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学术不端。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学院立足现代服务业,大力开展与社会各方面合作,积极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为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

  第十九条  学院面向行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教学、科研、师资优势,围绕供销社办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的目标,在新型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现代日用品流通网络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新型农民素质提升等方面,与各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技术咨询等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学院面向部分中职学校开展对口帮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构建精神文化内涵丰富、校园文化与区域文化和企业行业文化密切融合、校园环境和谐统一、厚德育人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院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强文化研究,深化对学院理念文化的凝练和实践,提升师生的文化认同、构筑共同的精神家园,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院坚持发掘、传承、弘扬行业文化,凝聚合作社精神,传承合作社历史,宣传合作社文化。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经贸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严格监督、执纪、问责,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院制定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并通过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进行决策。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召开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节  机构设置与运行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管理机构、教学机构以及教辅机构。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由党委会决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院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和群团机构,承担学院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设置教学及辅助机构,教学机构是组织实施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教辅机构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三)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以系为主的管理体制。系在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系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系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系最高决策机构。参加系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包括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十四条  系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系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系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系主任全面负责系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系党总支会议和系务会议,分别由系总支书记或系主任主持。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政职能部门和群团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节  学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咨询和决策等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院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原则上由不少于15人单数组成,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依照自愿、民主、公开的原则遴选产生。产生程序:个人申报,各系推荐,教师代表无记名投票,学院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三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术、科学研究等发展规划,为学院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二)审议学院教学、科研和人事工作中有关学术事项的重大决策、重要制度以及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问题;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审议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评审推荐科研项目,评价研究成果;

  (七)评审推荐科研创新团队、科研人才;

  (八)组织指导学院重大学术活动的开展;

  (九)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对学术成果认定和奖励中的学术争议进行最终裁定;

  (十)审议各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并指导其工作;

  (十一)处理学院或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审议或评价的学术事项,以及按国家或学院规定应当审议、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一条  各系设立系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延伸机构,行使相应权力,承担相应的职责,并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决策、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制度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3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学院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一战线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院理事会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由学院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理事会成员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组成。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素质拓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省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及公平获得奖励、资助、帮扶的权益;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二)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享受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公平使用学院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学习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确定教职工收入分配原则:

  (一)以岗定薪,按岗取酬。根据岗位设置、聘用和考核情况,确定各级各类人员薪酬标准,一岗一薪,岗变薪变;

  (二)注重效率,统筹兼顾。根据工作业绩、年度考核结果和考勤情况,以及不同类别、不同岗位人员特点,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

  (三)倾斜一线,突出重点。根据学院发展需要,适当向教学一线、重点岗位和有突出贡献的岗位倾斜;

  (四)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学院负责各系、部门和单位津贴总量的核定;各系、部门和单位负责津贴的二次分配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提高二级单位分配自主权,增强二级单位办学活力。

  第五十八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培育专业带头人和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建设技术支撑队伍。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签订聘用合同等程序组织实施人才招聘。各教学系自主聘任兼职教师。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制度,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办学保障体系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六十一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的资金捐赠,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有效利用,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学院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财务审批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妥善使用办学资金,确保校内财务有效运行。

  第六十四条  坚持“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的原则,强化财务预算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创新财务管理手段,大力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经营性资产、在建工程等。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建立资产管理考核机制。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资产资源实行优化配置、合理使用和正确处置,严格管理程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学院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八条  学院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接受各类资产捐赠,接受捐赠工作遵循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者对所捐赠资产使用的意愿,同时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四节  公共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十条  学院提供仪器设备、图书情报、档案资料等资源,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十一条  学院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数据共享,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为学院改革与发展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撑。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全方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国内合作

  第七十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农村现代经营服务职业教育联盟和专业校企合作发展委员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行业、企业、院校、协会、科研院所等的交流合作,积极探索学院理事会制度,健全多元参与举办及监督办学的长效机制。

  第二节  国际合作

  第七十四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国(境)外组织、高等学院、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合作,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师资水平,推进国际合作办学。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国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交流合作,推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促进学院事业发展。

  第三节 校友和校友会

  第七十六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院办学各个阶段学习、工作过的人员。

  第七十七条  学院设立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校友总会,支持不同地域、行业、届别和专业的校友成立不同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七十八条  校友会是联系学院和广大校友的桥梁和纽带,学院设置相应工作机构,建设校友资源库,加强与校友的联络与沟通,积极服务社会,为学院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八章  校训、校风、校旗、校徽、校庆日

  第七十九条  校训:修德志学、精技铸能。

  第八十条  校风:和融庄敬、聚力敏行。

  第八十一条  校徽:外形为圆形,颜色为蓝色,外环为学院中英文对照规范名称和学院办学起始年代,内核为起航帆船的简洁平面图案。

  第八十二条  校旗:为红色标准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由学院校徽和学院规范名称构成。

  第八十三条  校庆日为9月最后一个星期六。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五条  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均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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