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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3号)山东铝业职业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30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73号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山东铝业职业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始建于1958年,其前身是“五○一厂业余工学院”。2004年7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8年,学院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认为国家首批“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山东铝业职业学院,简称:山铝职院。英文译名:Shandong Aluminum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SAVC。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花园路8号。学院网址为:http://www.shlzhj.net 。

  第四条  学院是由山东铝业公司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山东铝业公司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招生以山东省为主,面向全国。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招收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中等职业教育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同时,学院积极发展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院努力构建和不断完善以冶金、化工、机械、电气、建筑、信息、财经、商贸等为主体的专业体系,彰显央企办学特色。

  第七条 学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院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铝业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愿景与使命

  第十条 学院愿景是打造国家级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教育名校。

  第十一条 学院使命是致力成为中国有色金属行业技术技能的传承者与人才提供者。

  第十二条 学院办学理念是汇聚社会力量开放式办学,着力培养精熟一技的实用型人才。

  第十三条 学院依托企业办学,充分发挥资源广、人才多、实习实训方便等优势,逐步形成“校企相融、产学互动”的办学特色。

  第十四条 学院致力于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中铝、山铝特色文化,借鉴吸收优秀文明成果,不断推动文化传承和创新。

  第十五条 学院秉承现代化、开放式战略,主动顺应时代发展,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推进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管理和教育设施的现代化。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院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建立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学生档案。学院依法、依照规章制度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按学生人数比例配置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班主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学生关爱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等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学生到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就业。

  第二十六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培训、但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需要聘用教职员工,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四)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爱护、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四)遵守职业规范和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五)遵守宪法、法律、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聘约。

  第三十四条  学院工会依法建立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术组织

  第三十五条  本章所称学术组织,主要包括学院依法设立的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聘委员会等。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律,结合学院的办学传统与特色,设立系、部、所等单位。系、部、所等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下属相关组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对系、部、所等单位进行新设、变更、撤销。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学术委员会由院内外各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的专家、教授、副教授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家、教授、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通过民主推荐、公开选举等方式产生确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者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副主任若干名。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授权或委托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的职责。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应用技术研究、专业建设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定推荐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学院学术科研机构设置;

  (四)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聘任办法,推荐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院人才培养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学院内及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各系(部)推荐或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委员人数不超过25人,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2/3。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若干专门委员会,承担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院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听取和审议学院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议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审议学院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院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五)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六)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院日常教学工作方案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七)讨论由院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

  学院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11-13名。主任及所有委员均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要尽量涵盖学院大部分专业,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人员应占2/3以上。评审委员要认真学习职称评审政策和评审标准,品行端正,职业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公平公正,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强,做到评审流程规范、评审材料严谨、评审结果公正。

  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责是:

  (一)审定批准经人事处审核通过的初级职务任职资格;

  (二)审议通过中级及以上职务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

  (三)审议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述职答辩和推荐上报评审资格;

  (四)受理群众举报和申报人员的申诉;

  (五)制定本院职称评审标准。

  第六章  其他组织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实施细则行使权利。教职工代表由学院全体教职员工依法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学术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院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由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七章  管理体制

  第四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法律制度和学院发展内在要求,处理党委与行政、学院与系(部、所)、行政与学术三者关系。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所)两级管理体制。系(部、所)在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所)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系(部、所)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支持院长依法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山东铝业职业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处(室)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并主持党委全委会工作。党委书记因故无法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铝业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制度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对外代表学院,对内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行政事务决策管理的行政职权。

  第四十九条  院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和举办方有关规定任免。学院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五十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领导贯彻学院党委会精神,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议事制度,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无法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副院长主持。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十二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系、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包括系、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第八章  合作与交流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密切联系社会、行业和企业,积极主动的与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办学、技术开发,共建实验、实训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

  第五十四条  学院鼓励将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引入教学活动中。

  第五十五条  学院通过对外合作办学,多渠道、多层次培养学生,促进学院的国际化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托中铝职业教育集团及有色金属行业企业的广阔纵深,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成立学院董事会,制定董事会管理章程,明确董事会组成、职责、决策程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学院办学实力。

  董事会由学院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学院代表,社会合作方代表和支持学院发展的个人代表组成。董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结合学院多年来人才培育的成果,探索成立校友会和教育基金会。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运作管理制度,寻求多方对学院办学的支持。

  第九章  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五十七条  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及培训,努力形成职业资格认证与学历教育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托各类资源加强与行业企业、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行业企业、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章  财政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院财政活动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第六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分级使用”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举办方财务规定,制定学院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财务会计行为,严格财务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学院的财政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严格控制和管理财政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一条  学院经费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二条  学院非独立核算部门的创收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上交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六十三条  学院鼓励社会以及个人向学院提供教学、科研经费捐赠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构建监督管理体系,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院资产由学院举办方山东铝业公司投入。学院依法对所拥有或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六十七条  学院专门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加强资产全程、动态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院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九条  学院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和所有知识产权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一条  院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七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须由院长建议,或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联合提议,修改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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