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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7号)山东传媒职业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30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77号

山东传媒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山东传媒职业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山东传媒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山东传媒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1960年创建的山东省广播学校,1982年更名为山东省广播电视学校。2008年2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建立山东传媒职业学院。2014年10月,山东省出版技工学校并入山东传媒职业学院。

  学校以“专注传媒领域,专心传媒教育”为宗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惟真尚能”为校训,以“依托传媒,服务传媒”为办学理念,以“校媒融合”为办学特色,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特色强校”的发展战略,努力建设成为全国知名、省内一流的文化传媒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山东传媒职业学院,简称山传;英文译称:Shandong Communication & Media College,简称SDCMC。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是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8678号。学校设有章丘校区、燕子山校区和文东校区。章丘校区作为主校区,位于济南市经十东路8678号,燕子山校区位于济南市燕子山西路38号,文东校区位于济南市文化东路18号。

  学校网址:http://www.sdcmc.net。

  第四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依法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法规,依法办学,根据发展需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

  第九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专科层次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按照高等职业教育的规范要求,制定和完善学校规章制度,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培养文化与传媒领域所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办学定位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办学形式为专科层次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并兼顾本、专科学历层次的成人教育、非学历教育、社会培训和专业技能鉴定。学校坚持教育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优化育人模式,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十三条  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以“校媒融合”为办学特色,校内建设全真型媒体化校园,推行课堂教学、实训实践教学、工作室项目教学“三位一体”教学模式,校外广泛建立教学实践基地,推行“两年在校学习,一年实践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实现学校与行业共同育人。学校坚持多种教育渠道结合,致力于培养具有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意创新能力和传播能力的文化传媒行业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四条  学校专业设置以传媒艺术制作类和传媒数字技术类专业为主,兼顾传媒文化管理专业。学校强化校级、省级、国家级重点专业和重点课程建设,对核心专业实行“校内专业带头人”与“行业专业带头人”双带头人制。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教学研究课题的立项,支持教学研究成果应用到教学实践中,每年划拔专项经费用于对教学科研工作的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推进学校文化建设,倡导“务实、严谨、灵动、和谐”的校风,“心致诚、业致精”的教风和“乐学善思”的学风。

  第十七条  学校贴近社会、贴近行业、贴近时代,根据传媒行业的发展,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打造多元化校园育人环境。

  第十八条  学校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营造思想解放、学术民主的氛围。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和学术治校,建设和谐校园。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学术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参加学生社团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加强自我管理,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管理网络,加强心理健康咨询工作,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认真落实学生“奖、贷、减、免、助”政策,关心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在学校内部成立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达到国家、山东省以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准予毕业,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德智体等诸方面表现进行综合测评,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岗位的教职工比例。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实行合同聘任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解聘、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对外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或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教职工,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扣发或停发绩效工资,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维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总体构架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通过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并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书记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传媒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院  长

  第四十九条  院长是学校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院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定事项的实施意见和措施;研究处理学校日常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事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重要议题要及时与党委书记沟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五十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工作原则是集体领导,会议决定;院长负责,民主监督;群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第四节  机构设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制定内部机构设置条例,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协调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系(部)、处、中心等,作为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科学管理。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系(部)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组织实施社会服务活动;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相关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系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和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机构,负责全校教学管理工作、教学质量监管、科研学术管理等工作。为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建立、健全对教学质量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教学工作考评制度,完善学生评教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后勤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遵照法律法规规定,支持工会、各民主党派、共青团、社联在学校建立相应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团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并在各地区成立校友分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五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六十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院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做出说明。

  第六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由院内外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项决策和工作规定;

  (五)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六)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第七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院内福利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程序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占多数。

  第六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决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十九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八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十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学生代表大会一般两年召开一次。

  第七十一条  学生会是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唯一代表本校全体学生的学生组织,对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在学生中倡导精诚团结、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理念,代表广大学生的利益,反映学生的意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生会坚持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方针,广泛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广大同学的成长成才服务。

  第九节 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

  第七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团员合法权益、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七十四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成员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十节 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第七十六条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代表,社会合作方代表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个人代表组成。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财务、后勤与安全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八条  学校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同时,接受校友及友好单位和个人的赞助。

  第七十九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积极稳妥全面;支出预算编制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各项资金支出按照学校年度预算支出执行,重大财经政策出台、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按照“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十三条  学校以自主建设为主,利用社会资源,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实现环境育人目标。

  第八十四条  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与实际,做好学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八十五条  学校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为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供安全保障。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训是“惟真尚能”。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10月16日。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徽为,标志主体形态融合日月自然形态,昭示“知识之光”,蓄含山水气势,传达“海岱情怀”,形态组合收放有度,开合自如,富有完美意境的飞翔舞姿,犹如旋转翻阅的书本,象征着思维的发散和海纳百川的教育理想,展示知识的脉络,彰显传媒特色,传承传媒精神。标志采用蓝绿色彩渐变,体现了传媒行业冷静、客观的职业要求和学生朝气蓬勃及健康成长的状态。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我们从这里启程》,由知名校友郑广文作词,著名作曲家李云涛教授作曲。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经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同意,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或学术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

  (三)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发生改变;

  (四)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五)其他需要修改章程的重大事项。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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