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80号
济宁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济宁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济宁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济宁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79年,前身为济宁职工大学和济宁广播电视大学,2000年10月经批准正式设立,2003年济宁市工业学校成建制并入。
学校坚持“质量立院、特色兴院、人才强院、精品建院、文化铸院”发展战略,遵循“办学与社会发展同步,专业与产业行业共生,学业与就业岗位直通,素质拓展与地域文化相融”的办学理念,践行“崇德尚能”的校训,弘扬“敬事而信”的校风、“诲人不倦”的教风、“学而时习”的学风,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努力建设学生光彩、企业首选、家长满意、社会信任的山东省技能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济宁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济宁职院。英文译名为Jinning Polytechnic,简称JNP。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3号。设有金宇、常青两个校区,常青校区地址为山东省济宁市常青路7号。
学校网址为http://www.jnzyjsxy.cn。
第四条 学校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由济宁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与济宁市共管,以济宁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济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依法开展全日制专科层次职业技术教育、非全日制远程教育、电大开放教育和不同形式的社会培训;同时承担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
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办学与改革发展。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定位是立足济宁、服务山东,根植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特色是“产教互融、校企共同、学岗直通、文化育人”。
第十条 学校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根本任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提升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人文艺术素养和综合职业能力为本位,构建人才培养体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设置对接区域主导产业的制造、生化、土建、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轻纺食品、环保、财经、旅游、艺术设计、文化教育等专业门类;根据社会需要,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动态调整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招生考试办法,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机会。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要求,创新校企共同体办学体制机制,校企一体化办学,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基本规律,不断深化学岗直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模式,完善实训条件,实施文化育人,实现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实训环境、顶岗实习、专业文化与就业岗位直通。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探索高职—本科贯通培养、高职—技师联合培养、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创新实践教学体系,优化技术技能培养途径,提升学生职业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导,融入经典儒家文化、现代企业文化、地方“非遗”文化,培育“仁和敬信”校园文化,拓展学生素质,提升学生人文素养、艺术修养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九条 学校贯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原则,建立健全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相衔接的教学管理制度体系和教学管理运行机制,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教师资格证制度,建立教师培养和培训制度。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整体实力建设为重点,按照“教学新秀、教学骨干、专业带头人、领军人物”四个层次,递进培养教师队伍,打造教学、实践、科研、服务能力四强的教学团队。落实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实施专业兼职教师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生产性、共享型、开放式建设原则,有效加大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力度,满足课内实训、专项实训、综合实训、岗位见习、轮岗实习、顶岗实习需要。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技术、产业技术与现代职业教育深度融合,创新教学模式,优化管理流程,实现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全面实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制度,引入社会和企业等第三方评价,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委员会,建立全面的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对教学过程、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状态和学习效果进行全程监控、评估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科研工作坚持以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主导方向,以高职教育教学研究为主要任务,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应用技术研究为着力点,积极推进团队攻关、协同创新,促进师资队伍教科研能力提高,促进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提升。
第二十五条 学校遵循社会培训、技能鉴定、技术服务、示范辐射、中高职衔接“五位一体”原则,发挥山东省技能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优势,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助力地方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带动区域职业教育改革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当代先进文化、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区域文化繁荣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深化对“崇德尚能”校训、“敬事而信”校风、“诲人不倦”教风、“学而时习”学风的凝炼和实践,提升师生的文化认同,构筑共同的精神家园,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境内外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三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三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受教育者,依照本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组织和参加校内学生社团,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认真学习,完成学业;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等,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帮扶救助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和通过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四)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五)审议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协调处理学生相关事务。
第三十七条 学员是指取得非全日制远程教育、电大开放教育学籍或者在学校接受继续教育、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与受教育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队伍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申报人员编制,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任)制度,按聘用(任)合同进行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学校对教职员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员工聘用(任)、晋升、奖惩和绩效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参加进修、培训和实践锻炼;
(四)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依法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六)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九)就职务评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分管工作。院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济宁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通过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十九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委员出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学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人事任免、年度预算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会在讨论干部任免、奖惩、政审等事项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应当回避。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重大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五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系部、处室的,该系部、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三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和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三)对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四)审议校级科研计划,授权相关专家委员会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校级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
(五)审议推荐各级科研创新团队;
(六)指导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活动,加强和国内外学术团体、教育科技界同行的联系;
(七)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及其他学术行为规范问题;
(八)审议学校关于教职工岗位任职、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的学术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学术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九)评议名誉教授资格;
(十)对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3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按照议事规则讨论并决策有关事项,应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研究、咨询、审议、评估和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培养制度、培养方法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专业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与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及建议;
(二)参与并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估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四)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指导教学成果培育,开展教学成果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五)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教学工作方案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六)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专业人才培养状况的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七)讨论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第五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职业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热爱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校内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各教学单位推荐或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3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2/3。
第五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节 民主管理体制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涉及教职工权益的聘任、考核、奖惩、分配等实施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各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参与民主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十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单位等内部组织机构。
第六十四条 学校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职责,主要承担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对外联络、综合服务、监督检查、审计评价等职能,负责制订相关政策和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辅单位为学校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提供支持和辅助。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系(部、中心)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统筹和调配教学科研资源,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校企合作、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履行本系(部、中心)各项日常管理职能。
第六十七条 系(部、中心)党支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系(部、中心)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部、中心)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支持本系(部、中心)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六十八条 系(部、中心)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部、中心)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六十九条 系(部、中心)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根据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中心)党支部书记或主任主持。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包括学系(部、中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依法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学校非独立核算部门的创收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原则,建设节约型校园,完善资源使用监控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障财经工作规范有序。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强化预算执行控制,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四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公开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接受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严格管理程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不断加强校园基本建设,完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信息资源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九条 学校坚持服务地方、面向社会、开放办学,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的联系,广泛争取办学资源和社会支持,同时提供优质多样的社会服务。
第八十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统筹校企合作重大事项。学校积极创新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以企业冠名二级学院、区域行业性职业教育集团、专业理事会等形式探索建立校企共同体,建立理事会制度,构建校企一体化办学长效机制。
第八十一条 学校积极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技研发、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成立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设立校友会办公室,搭建校友交流平台,服务广大校友,发挥校友资源优势,支持学校改革发展。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三条 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
校徽内圆底色为红色,数字1979为学校建校时间。校徽内圆图案:首先为多重对号,标志着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产教互融、校企共同,在先进的办学理念引领下不断创新;其次为伸展的手型,标志着学校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己任,对接岗位,学岗直通;第三为展开的书本,标志着学校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施文化育人;第四为展翅飞翔的鸽子,标志着莘莘学子载着理想展翅高飞、奋发向上。校徽外圆文字为中、英文校名。
第八十四条 校旗
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中央上方印有校徽,下方印有中、英文校名。
第八十五条 校歌为姚洪运作词、王玉凌作曲的《济宁职业技术学院之歌》。
第八十六条 校庆日为10月26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经济宁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核准公布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