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85号
烟台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烟台职业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烟台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烟台职业学院是2001年由原烟台职工大学、烟台工业学校、山东省烟台财政学校、山东省轻工业经济管理学校、山东省对外经济学校、烟台教育学院、烟台广播电视大学等7所学校先后合并组建而成。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46年创办的青岛私立商业职业学校。2010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首批国家示范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烟台职业学院,简称烟职;英文名称为Yantai Vocational College,缩写为YTVC。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中路2018号,网址为www.ytvc.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由烟台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和烟台市共管,以烟台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在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业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履行办学职责。
第七条 学校坚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办学定位,实施特色立校、创新兴校、人才强校、文化育校的发展战略,建设省内领先、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骨干高职强校。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和“扎实的专业知识,精湛的岗位技能,过硬的职业素质”的人才培养目标,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条 学校坚持“一体两翼”办学,以全日制专科层次职业技术教育为主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以社会培训为重点的非学历教育。完善三年制大专教育、五年一贯制教育、三二连读、“3+2”专本贯通分段培养、预备技师培养、直招士官定向培养等全日制专科层次教育。
第十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类别等重要事项,须经全校师生讨论、学校党委会审议并经烟台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烟台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工作,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有效开展,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推进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开设制造类、电子信息类、土建类、交通运输类、财经类、旅游类、公共事业类、文化教育类、轻纺食品类、生化与药品类、艺术设计传媒类等专业;根据办学定位、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资源,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推进国家、省、校重点特色专业建设,形成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要服务方向、涵盖烟台市主要产业和产品集群的专业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向社会公布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相应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规定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国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要求和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基本规律,按照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交替要求,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现代职业教育要求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师德水平高、学历层次高、教学水平高、职业技能高、科研水平高”的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二十条 学校努力提高学生工作水平,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德育与思想政治工作,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管理和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建立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健全院系两级常规检查督导制度,定期发布院系两级年度质量报告,引入第三方评价,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有效课堂等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建立科学研究的保障、奖励、评估制度,推进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把握现代高职教育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为学校办好现代高职教育提供理论支持。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坚持严谨求实的学术道德风尚,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发挥教育教学资源优势,开展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的继续教育、社会培训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和谐校园文化与胶东红色文化、企业文化密切融合的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体系,以共同的价值取向和文化导向引领师生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增强学校发展软实力。
第二十七条 学校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校企合作、共建共益”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建立市、校、系三级校企合作理事会机制,搭建政府、学校、行业、企业四方合作平台,实施“政行企校四方联动,点线面扇形辐射”的校企合作运行模式,推动教育与区域全面融合、与行业全面对接、与企业深度合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创新应用为导向,推进信息化建设,建设数字化校园,实现教学管理、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
第三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二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第三十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根据相关规定选择专业、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刻苦学习,修德践行,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配合学校建设良好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倡导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培养责任意识、民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
(二)开展以提高文化修养、职业技能、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校园文化活动;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协助学校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五)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并监督章程实施;
(六)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选举产生学校学生会主席团;
(八)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权益维护和综合素质提高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实行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一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学校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恪尽职守,扎实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学校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员工行使申诉权,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规定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党风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烟台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落实纪委监督责任:
(一)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维护党的纪律。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学校党委、党委成员、基层党总支、党支部、全体党员进行监督和纪律检查;
(三)强化作风建设的监督、执纪、问责;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认真调查处理举报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分管的工作并完成院长委托的工作。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通过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十条 党委会议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参加党委会议的人员除党委委员外,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请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专人作出会议记录。
第五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专人作出会议记录。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建设与发展规划、科研工作发展规划、专业及课程建设规划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二)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重大教学改革方案,审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调整和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三)审议学校教学、教研、科研和人事工作中有关学术事项的重大决策、重要制度,以及学校其他学术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问题;
(四)评审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五)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鉴定院级教学、科研成果,承担成果评奖工作;
(六)遴选院级并评审推荐省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师、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等教学质量项目和先进个人;
(七)提出学术活动规划和建议,组织、协调、推动全校学术活动的开展;
(八)审议专门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并指导其工作;
(九)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调查和判定学术争议事项和学术不端行为;
(十)其他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研究、指导、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指导全校教学工作,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及教学改革等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提出咨询意见和具体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审议教学改革措施、教学质量评估办法、教学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推广教学改革方案和成果,指导开展教学成果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六)指导各专业教材建设,审议教材建设方案,参加各类教材的审定和教材评优工作;
(七)指导实验、实习、实训,参与实习实训基地的论证和检查工作;
(八)对教学管理体制改革和教学运行机制完善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九)讨论由院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第四节 民主管理体制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监督各级领导干部;
(七)对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察审计室,行使行政监察和内部审计职能,对行政工作和经济活动进行监察审计与监督。
第五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责配置。学校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系(部)、直属科室三类组成,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其职能。学校对其工作质量实行绩效考核和评议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为系(部)发展提供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系(部)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生产实训和招生就业等各项工作,自主管理和使用各类教学资源,负责本系(部)教职员工管理及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六十条 系(部)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系(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师代表大会,对本系(部)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系(部)党总支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部)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 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专业设置、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校企合作、社会服务、招生就业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六十二条 系(部)实行集体领导,对系(部)人事、财务、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通过召开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配置资源,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财务、资产信息公开,构建监督管理体系,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接受的捐赠资产,严格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服务和保障体系,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建设平安校园、美丽校园、和谐校园,为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加强社会合作、扩大科学决策、加强民主监督,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成员由学校及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及其他代表等组成。
第七十一条 学校积极拓展合作办学领域,与境内外院校之间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教师互派、学生互换等合作办学与交流,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学校国际知名度与影响力。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友联谊会,加强与校友的联络和沟通,弘扬学校优良传统,积极服务社会,为学校建设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训是“博学 强能 修身 立业”。
第七十四条 学校精神是“顽强拼搏 团结协作 追求卓越 扎实工作”。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
校徽为圆形,由烟台职业学院中英文名称、红色标志符号三部分构成。标志外面的圆,寓意着团结、圆满,象征着七所学校以合校为新起点,凝心聚力、团结进取、拼搏创业。中间图案由“烟”“职”两个字首字母Y和Z演化而成,像一只手,表明职业教育办学特点,突出对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像一只奋飞的大雁,表明了全体教职工争做高职教育领头雁的决心和争创一流的精神,蕴含着学校的雄起与腾飞;像一只鼓满风帆的船,象征着全体教职工在高职教育的海洋里,不畏艰险,拼搏进取,勇往直前的创业精神。
第七十六条 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中英文校名,上方配以校徽。旗面所用蓝色为海蓝色,既寓意学校滨临大海、海纳百川,又寓意莘莘学子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第七十七条 校庆日为公历7月1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经烟台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