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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86号)临沂职业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30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86号

临沂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临沂职业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临沂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临沂职业学院于2008年3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学校由原临沂广播电视大学、原临沂商业学校、原临沂经济学校、原临沂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合并而成。原临沂广播电视大学起始于1979年创办的临沂地区行署电大工作站;原临沂商业学校和原临沂经济学校起始于1954年创办的山东省供销合作干部学校;原临沂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起始于1984年创办的临沂市(县级)幼儿教育职业中学。

  学校秉承“厚德强技、知行合一”的校训,弘扬“崇德尚能、开拓进取”的校风,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以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己任,努力建设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院法律地位,保障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临沂职业学院,简称临沂职院或临职院 ;英文名称:Linyi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LYVC。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湖东路63号。

  学院网址: http://www.lyzyxy.com

  第四条 学院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院由临沂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与临沂市共管,以临沂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以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为基本框架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

  第七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实施特色立校、质量兴校、人才强校、机制活校的发展战略,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推动学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山东一流、全国知名的高等职业教育特色名校。

  第八条 学院坚持“根植临沂、立足山东、面向全国”,依据区域经济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逐步形成以“商贸物流”、“会计金融”、“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信息工程”、“旅游管理”、“公共事业管理”等专业群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具有沂蒙精神、世界眼光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条 学院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引进与培养高端人才,提升学院师资队伍水平与整体办学水平;不断加强教职员工队伍建设,努力改善教职员工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丰富教职员工的发展机会,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改善办学条件,适应人才培养需要;全面深化改革,积极处理改革、建设、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建立科学的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推进学院事业科学发展,实现不同阶段的发展目标。

  第十条 学院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制度。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依规及时公开。

  第二章 基本职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

  第十二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以远程教育为辅;非学历教育以职业培训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联合培养等其他形式的教育。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设计办学规模,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依法核定。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形成与山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特色突出的专业体系;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经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商讨与论证。

  第十五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秉承“崇德尚能 开拓进取”的校风,将人才培养工作置于学院全部工作的中心地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需要,完善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积极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学校积极有序地组织教学活动,构建完善教学标准体系,健全教学质量管理和保障制度,以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加强思想道德、人文素养教育和技术技能培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高职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通过课堂教学、专业实践、第二课堂、顶岗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考试考核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十八条 学院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把促进人才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强化过程监控,逐步建立就业(用人)单位、行业协会、学生及其家长、研究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第三方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通过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质量监督组织、专业建设委员会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九条 学院探索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籍管理制度,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积极推动双证书制和完全学分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自由成长。

  第二十条 学院坚持教学与研究并重,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学院积极探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通过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为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三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交流,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支持与鼓励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科学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公共服务机构、附属机构、专门委员会及领导小组等协调机构;学院设置的各级各类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章程或制度,畅通教授治学渠道。

  第二十八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团委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学术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遵循以下程序:

  (一)凡属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决策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三)干部的任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可超职数配备。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四)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五)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六)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二节 学院党委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依据党章和有关规程产生,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党委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参加,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三)党委会为例会,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事项,可以随时召开;党委副书记、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应向党委书记请假;

  (四)党委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学院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会议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项表决,其中对干部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六)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对重要议题产生不同意见,情况允许时,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党委委员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声明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党委会议的决定;

  (七)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议题收集,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

  (八)党委会的内容,凡涉密事项,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在学院的党内执纪、监督专门机关,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监督职责。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第三节 院 长

  第三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落实集体研究部署的工作任务,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二)院长办公会议为例会,一般每两周1次,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及时研究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需要解决的事项,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党委研究;院级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向院长请假;

  (三)院长办公会议题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权限提出,院长确定,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如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院长的同意;

  (四)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院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五)院长办公会议事程序。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可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学院党委会决定。与会人员对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行动上必须执行会议决定;

  (六)院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

  (七)院长办公会议的内容,凡涉密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院以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术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也可吸收副教授参加,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者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院党委会批准,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二级系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二级系部学术分委员会是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下的教授治学的基本形式,是在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规划、学术评价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估等方面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权力机构。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全校范围内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同等水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一般5-7人,主任应由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系部学术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结构和议事决策参照学院学术委员会要求执行,其工作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全体教师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建设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三)自由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四)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指导系(部)科研工作规划;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四)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五)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六)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七)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八)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九)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十)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研究、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

  第四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校内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各系(部)推荐或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委员人数不超过25人,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2/3。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设副主任1名,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教务处长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可根据需要成立专门委员会或专项工作小组,其负责人及成员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聘请。

  第四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学院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院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指导学院专业、课程、师资、实训基地、图书等方面的设置和建设规划;审议、制定学院各类教学评估(诊断)工作方案,监督和指导教学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和分析;

  (四)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负责各级优秀教研成果及省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优秀教师、教学名师的评选与推荐工作;

  (五)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精品资源共享课等重大教学项目;

  (六)对教风学风进行检查和指导;

  (七)学院委托的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由主任或秘书长负责召集,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

  (二)除特殊原因,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有责任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的各项会议,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不少于2/3成员到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与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议题提交部门或秘书处派专人负责记录,并将会议纪要及结果于会议结束一周内,经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批准后上报院长办公会议或通报全院;

  (五)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须对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在讨论、审议、评定与系(部)、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六)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向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六节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的专门评聘机构,负责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和岗位聘任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担任,设副主任2至4人,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组织人事处长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担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党委审议;可根据职称序列设立专项工作小组,组长及成员由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确定。

  第五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推荐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经院党委会研究通过,报上级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办法。推荐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经院党委会审批,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

  第五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评聘委员会成员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评聘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三)评聘委员会成员要熟悉了解被评审人的情况,注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被评审人的情况展开讨论,充分酝酿;

  (四)评聘委员会对被评聘人的评聘推荐采取量化赋分和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纪检部门监督,按总成绩进行排序,根据设置的评聘岗位数,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提出推荐人选,经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审定,报上级人社部门;

  (五)评聘委员会成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讨论和表决情况;评聘委员会进行评审,在评议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时,本人应当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六)评聘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向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四章 教学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需要,依法设置教学机构。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 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建设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科学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

  (七)接受系(部)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协助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系(部)安全稳定工作;

  (八)依法履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七条 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总支部委员会,遵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系(部)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五十九条 系(部)党政负责人依据干部任命程序和相关规定产生,党政负责人可实行交叉任职。

  第六十条 系(部)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六十一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会议制度和系(部)主任会议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按照工作职责决定有关事宜。

  第六十二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最高决策机构,决策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

  第六十三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系(部)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及学风建设工作;

  (二)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三)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四)专业(实训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五)人事调配、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

  (六)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教师进修,师生考核、奖惩,各级各类评优树先;

  (七)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就业以及教育培养、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八)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

  (九)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四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二)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

  (三)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能举行,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

  (四)会议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五)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成和通过的决议,均应该记录在案,并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六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学院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院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有关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七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维护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每3至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七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以独立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既要考虑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原则。教职工代表中,教学、科研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应当积极履行代表义务。

  第七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如下:

  (一)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学院党委和院长,通报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和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或由执委会组织代表团团长审议、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委员会的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审议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四)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十七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学院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七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受教育者。学院对取得远程教育学籍的学生,依法组织教学管理,办理学籍异动、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十九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二)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院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力,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设立学生事务中心,在学生管理部门指导下协调处理学生相关事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八十三条 学院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勤工助学等服务,成立学生资助中心,设立奖助学金,制定科学规范的实施办法,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奖助项目的评定工作,采取系统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八十四条 学院对表现突出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院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但是没有本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八十六条 学院完善资产和财务制度,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七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基金。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八十八条 学院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基本原则如下:

  (一)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学院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

  (四)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八十九条 学院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预决算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一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十二条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

  第九十三条 学院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九十四条 学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十五条 理事会是学院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学校充分发挥理事会与社会沟通联络的桥梁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学院理事会制度,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院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九十六条 学院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院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院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院建设,共商学院发展,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富强贡献力量。学院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皆为学院校友:

  (一)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被学院授予名誉教授、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九十七条 学院校徽:

  

  此设计色调明快、图案简洁,蕴含了职业教育和学院精神的丰富内涵。

  标识由两个同心圆结合而成,寓意全院师生同心同德、团结协作、共创辉煌。两圆之间上方为学院全称,下方为学院的英文翻译,内圆为核心图案。

  核心图案以临沂职业学院的首写字母“LYZYXY”组合演变而成。形似跃动的巨龙,寓意学院巨龙腾飞、奋发向上、奔向未来的宏大气魄。又似蓝色海洋的缩影,蓝白两色相呼应的波浪条纹象征职业教育顺应时代发展的浪潮,必将成为新时代的领舞者,寓意海纳百川,迎八方学子;学海无涯,育满园桃李,也同时体现出职教人的博大胸襟、浩然正气。

  图案色彩采用蓝白两色,蓝色体现蓝海战略,智慧无穷;白色代表教育清廉,严谨力行;整体寓意校园文明和谐,学校健康发展。

  整个图案体现职教特色,反映职业教育面向社会、面向市场、服务经济的办学宗旨。也表明了浩瀚的职业教育有教无类,面向人人,使无业者有业,使有业者乐业的崇高使命。

  学院名称“临沂职业学院”按照学院VI系统规范使用。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4月16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会议审定,临沂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名称、办学类别与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

  (四)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修改章程,应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章程修改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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