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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87号)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30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87号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莱芜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是2000年10月由原莱芜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莱芜广播电视大学和莱芜师范学校组建而成。2012年,莱芜市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整建制并入学校。

  学校以“特色立院、质量强院、文化兴院”为办学方针,以“服务莱芜、辐射周边,工科为主、多科并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建设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职院校”为办学定位,以“人人成才、人人就业”为人才培养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莱芜职业技术学院,简称莱芜职院。英文名称为Laiw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简称LVTC。

  学校法定住所为莱芜高新区山财大街1号。学校网址为:www.lwvc.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由莱芜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与莱芜市共管,以莱芜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同时承担培养专科层次小学教师和中等专业教育任务,辅之以非全日制成人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培训等教育形式。

  第七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依法接受政府、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八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重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诚信品质。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条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深化管理体制、内部运行机制和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评价方式,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以“感恩·赶超”为校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内涵发展,重点在双师素质、科研能力、教学设施设备、教育教学水平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的新路子。

  第十三条  学校注重校园文化建设,突出文化育人和环境育人功能,建设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现代化校园,打造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的原则,不断深化校企一体化办学,全面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实现职业教育与行业、产业的紧密衔接。

  第三章  学生与教职员工

  第一节  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社团活动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教职员工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九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履职尽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依法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员工、重大事t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莱芜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学校通过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对党的建设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聘任办法;

  (五)制订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校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15人,委员人选由各系推荐或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教学工作进行决策和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职能部门制订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管理体制机制建设;

  (二)审定专业建设规划,提出专业设置和调整意见;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制订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任职标准和考核办法,审议主管部门提交的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任免意见;

  (四)审定教学改革方案,审议教改立项、结项验收及教学成果奖等;

  (五)审定课程建设规划,指导精品课程建设,审查课程评审结果;

  (六)审定教材建设规划,审议教材建设立项和验收,推荐出版自编特色校本教材;

  (七)审定实践教学基地及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指导实践教学;

  (八)审定教学评估工作方案,指导教学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和分析;

  (九)审定由院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并提供咨询建议。

  第三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系推荐或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不超过25人,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2/3。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每年召开1次,每5年为一届。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和修订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及重要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学校财务、工会等专项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与教职工权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各项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三十八条  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学生代表大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学生会工作计划,制订、修改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实施;

  (三)选举新一届学生会委员,决定学生会机构设置;

  (四)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学校共青团、女工委等校内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学校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节  组织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四类组成,按照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其职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系、处、所、中心等,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各系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生产实训和对外交流等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资源,负责本系人员管理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系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本系行政工作发挥保障和监督作用,支持系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依据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任职标准和考核办法,向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任免意见。

  第四十六条  各系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共同负责的制度。对本系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通过召开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根据所讨论的议题,由系党总支书记或系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条  学校非独立核算部门的创收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提升后勤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校园、生态校园。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国内外高等学校、社会团体、社区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代表、社会合作方代表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个人代表组成。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全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创新联盟、莱芜市职业教育集团等校企合作平台作用,不断加大与企业行业的联络沟通力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九条  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

  莱芜有凤城美名,由凤凰元素变形设计,代表着地方属性;凤凰造型是“莱芜”拼音首写字母“L、W”的变形设计;学校座落在凤凰山下,有金凤阁和银凤阁标志建筑,将凤凰设计为周而复始的造型,寓意学校蓬勃发展;同时两个凤凰也寓意人的手,代表学校注重专业动手技能培养;校徽图案颜色为棕红单色,中间的环形设计代表着科学技术,体现了学校的教学属性。

  第六十条  校旗

  校旗整体采用纯白色调,左上角为校徽,校旗中央标注“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字体颜色为红色。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后,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经莱芜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章程的修改需由院长建议,或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联合提议,修改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订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核准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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