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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88号)潍坊护理职业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30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88号

潍坊护理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潍坊护理职业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潍坊护理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潍坊护理职业学院是2011年3月由原山东省益都卫生学校和潍坊卫生学校合并组建而成。学院秉承“笃志博学,医精德诚”的校训,弘扬“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遵循“以人为本”办学理念,着力培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努力创建特色鲜明、和谐发展、社会满意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是潍坊护理职业学院,英文名称是WeiFang Nursing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wfnvc。

  第三条 学院的注册地址为山东省青州市云门山南路9966号,学院设有主校区(山东省青州市云门山南路9966号)、益都校区(山东省青州市玲珑山南路4318号)和潍坊校区(山东省潍坊市鸢飞路360号)。

  学院网址是http://www.wfhlxy.com。

  第四条 学院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院由潍坊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与潍坊市共管,以潍坊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核准的办学规模确定在校生规模,制定学院发展的中远期规划。

  第八条 学院的校徽,选取明灯、书籍、蛇杖、海鸥为创意元素。校徽以紫色、绿色为主色调,代表和谐、尊贵、生机、发展、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

  学院以每年的5月9日为“校庆日”。

  第九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条 学院功能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学院的中心工作是人才培养,办学的主要内容是教育教学。

  第十一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志和创造能力。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学院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与设备由院、系(部)两级统筹管理。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行调研、论证与效绩考评制度,确保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先进、有效和实用;积极探索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组合新模式,不断完善实践教学条件。

  第十四条 学院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监控和评估制度,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委员会,建立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强化质量意识,引入第三方评价,建立信息化教学管理平台,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 学院以创新应用为导向,有计划推进信息化建设,构建数字化校园,逐步实现教学管理、教学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后勤与服务管理的数字化,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内外院校之间开展合作办学并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节  教育形式

  第十八条 学院以学历教育为主,兼办非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兼办非全日制教育。

  第十九条 全日制高职专科学历教育修业3年。接受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院按国家规定颁发高职专科学历证书。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办学形式为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招收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考生,学业标准按普通教育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非学历教育重点是短期社会培训,并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卫生及卫生相关类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节  专业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办学定位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社会急需”原则,在保持重点优势专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有计划地改造传统专业、建设特色专业,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战略目标,培养具有良好职业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卫生技术人才。

  第二十二条 学院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为核心,以教学基本建设为保障,以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为重点,以课程建设为抓手,分层次、分类型开展专业建设,逐步形成以护理类专业为重点,其它医学相关类专业协调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院搭建专业建设信息化平台,建立专业调研与岗位分析、专业动态调整与优化及评估机制,实现专业建设与管理的动态化、信息化;实施项目化管理,强化系(部)在专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实质性推进校企合作,通过与大企业联合进行专业建设,实现专业建设的体制机制创新。

  第四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学院科研工作坚持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及科技成果推广、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为学院教科研工作重点,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和社会服务能力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师生与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第六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施“特色校园文化建设工程”,构建精神文化内涵丰富,校园文化与区域文化和企业文化密切融合,校园环境和谐统一,厚德育人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体系,打造文化特色品牌。

  第二十九条 学院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强文化研究,为文化繁荣和文明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第三十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培育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第七节   校企合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推动校地、校企、校际深度合作,实现教育与行业、产业的紧密衔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多赢的目的。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院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潍坊护理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三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院长对学院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以保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落实。

  第四十条 学院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节  校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学院成立校务委员会,由学院领导、教师代表、社会代表、学生以及家长代表等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院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院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学院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院、家庭、社区 (社会)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院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三)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四)对学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实施素质教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对审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节  组织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附属单位三类组成。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党委会依照有关规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院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是学院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一)根据学院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院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根据办学活动、生活服务需要设置附属单位,为教学科研、生活提供保障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含部、所、中心等,下同)在学院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系人员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系党总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本系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

  第四十七条 系主任为系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系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系实行党政联席会制度。党政联席会是系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对本系重大事项、重大改革发展和行政事务进行决策,一般由系主任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实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院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教代会依据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院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聘任、分配、奖惩方案的原则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院领导、工会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占多数。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筹备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教代会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教代会主席团为教代会召开期间和闭会后的常设领导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讨论、决定教代会日程,主持召开教代会,处理教代会有关事宜;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讨论决定各委员会提出的重大问题,并向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学院教代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至少举行1次,按期换届。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二条 学院党委和院长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落实与受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六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院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由院内外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院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听取和审议学院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审议学院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院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五)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六)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院日常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第四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院学籍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辅修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监督和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六十一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考核合格,未有违反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有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六十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四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一)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二)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有义务;

  (三)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五条 学院的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组成。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学院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四)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院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爱护、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管理。

  (一)学院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

  (二)学院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三)学院教辅人员及其他教育工作者,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四)学院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学院工勤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七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构和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员工行使申诉权,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一条 学院财务活动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第七十二条 学院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使用”的财务管理体制;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学院财务工作接受学院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

  第七十三条 学院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它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学院事业收入、学院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开辟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办学,发展校办产业,引进社会投资和捐资等渠道,增加学院教育经费。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院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七十四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推进后勤服务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学院自身特点的后勤服务体系,为学院发展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学院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属国家所有,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章  对外关系

  第七十六条 学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依法实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校友会,并在各地区成立校友分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院办学的支持,深化学院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经潍坊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院党委会提出,修订程序依据本章程第七十八条执行。

  第八十一条 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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