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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89号)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30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89号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成立于2006年2月,其前身为成立于1975年的山东省烟台粮食学校;2003年2月更名为“山东省商务科技学校”;2003年4月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以山东省商务科技学校为基础筹建山东商务职业学院;2006年2月学校独立升格为普通高校;2015年9月,原山东省粮食干部学校并入,成为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济南校区)。

  学校以“明德、立信”为校训,以“严谨、务实、创新”为校风,以“好学、慎思、致用”为学风,以“立足粮食行业,服务蓝黄经济”为办学宗旨,实施“特色立校、质量强校、文化兴校”战略,秉承“以生为本、因材施教、多彩人生”的教育理念,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简称:山东商务。英文译名: Shandong  Business  Institute,英文缩写:SDBI。

  学校法定住所:烟台主校区在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金海路1001号;济南校区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闵子骞路24号。

  学校网址:http://www.sdbi.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山东省粮食局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以三年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以社会培训和技术服务为两翼,涵盖“五年一贯制”、“对口高职”教育和“三二专本贯通”等多种形式的办学格局。

  第六条  学校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及政策法规自主办学,鼓励各社会力量推动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九条  学校坚持以德育为先导、以能力为本位、以就业为导向、以成才为目标的办学理念,引进吸收国内外的先进高等职业教育模式,实施标准化、现代化的教育和管理,培养综合素质高、动手能力强、适合职业岗位所需要的技能型高级专业人才。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校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按照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相结合、培养过程与生产(实践)过程相结合、课程体系与岗位能力相结合的“三结合”要求,推进教学改革,深化专业课程及体系改革,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致力于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特色鲜明、适应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需求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第十三条  学校加大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力度,不断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动手操作能力及岗位适应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和评估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价,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委员会,建立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动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

  第十五条  学校以应用技术研究为重点从事科学研究推动知识创新,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为教育教学工作、人才培养目标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搭建“政府主导、学校主体、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四方共建”办学平台,建立学校合作发展理事会、系级校企合作理事会、专业建设委员会的“三级贯通”校企合作组织机构,集聚优势资源,构建“多元共赢”的校企合作机制。

  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代表、社会合作方代表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个人代表组成。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注重特色校园文化建设,以“爱心学院、绿色学院、技能学院、艺体学院、创新学院建设工程”为载体,形成职教特色鲜明、学校社会融合、彰显学生特长、陶冶学生情操的校园文化。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走“教学、科研、产业一体化”的发展道路,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三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指通过学校依法录取而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二)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五条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外,还享受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学校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育人为本,尊重爱护学生;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三)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其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院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通过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五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委员出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研究决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议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有重大决策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

  第三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应用技术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聘任办法,由系部推荐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候选人,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态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五)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六)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七)讨论由院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校内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各系(部)推荐或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委员人数不超过25人,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2/3。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节 民主管理体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由院长颁布执行;

  (三)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学校党政部门推进学校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五)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精简、高效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权责配置。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分为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单位三类,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应用技术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包括系、部、所、中心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含部、所、中心等,下同)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生产实训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系人员管理及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系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本系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

  第四十九条  系内工作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系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根据所讨论的议题,会议可由系主任或系党总支书记主持。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包括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第五十条  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专业设置、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财务活动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分级使用”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学校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学校非独立核算部门的创收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上交,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家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财务、资产信息公开,构建监督管理体系,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校园设施和环境建设。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充分发挥山东省粮食职业教育集团和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校友校企合作理事会与社会沟通联络的桥梁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学校理事会制度,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并在各地区设立校友分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二条  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

  校徽图案用“山东”的英文首写字母“S”演变成海中浪花,强烈的旋转动势,寓意学校蓬勃发展的不涸源泉、巨大趋势和无限空间;用“商务”的英文首写字母“B”演变成博风斩浪、振翅高飞的海燕,寓意师生以搏击风浪、无往不胜的海燕精神,开拓前景光明的教育事业,共同飞向更为宽广的天空。

  第六十三条  校旗

  校旗中间为校徽和校名,分为白底和蓝底两种。

  第六十四条  校庆日为公历 10月1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批准,报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六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章程的修改须由院长建议,或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联合提议,修改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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