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91号
泰山护理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泰山护理职业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泰山护理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泰山护理职业学院前身为山东省泰安卫生学校,创建于1956年。2003年被评为国家级重点中等学校,2011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独立升格为泰山护理职业学院。
学校始终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实践为主线,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以提升学生综合能力为本位,努力建设国内高职特色名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现代高等职业学校制度,依法治校,规范办学,提高办学质量,实现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泰山护理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Taish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Nursing)。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泰安市泰山大街西段。学校设有两个校区,新校区位于泰安市泰山大街西段,老校区位于泰安市迎胜东路8号。
第四条 学校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由泰安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和泰安市共管,以泰安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为基本职能,开展教学和产学研社会服务活动。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全过程,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良知和责任感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泰山护理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办学定位是立足泰安,面向医药卫生行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学校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高等医学职业教育为主。学校依法颁发毕业证书。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应用研究,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不断提高,推动科技创新,服务社会。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泰山护理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党委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党委通过党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学校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学校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事项时须有应到会人员的2/3以上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泰山护理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学术发展规划及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政策与措施;
(五)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承担校级科研成果的鉴定和评奖工作;
(六)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七)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对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及聘任中的学术问题和争议进行评价和审议;
(八)评审推荐各级学术专家、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九)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提出学术活动规划和建议,组织、协调、推动全校学术活动的开展;
(十)指导学校的学术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活动,加强和国内外学术团体、教育科技界同行的联系;
(十一)制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十二)其他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者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五)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六)监督、指导学校教学工作和各项教学建设的执行情况;对学校教学经费的调拨、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或复议申请;
(八)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供有关教学方面的原则意见;
(九)讨论由院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本院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或实践工作经验丰富、热心教学研究、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具有奉献精神和探究意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委员人选由教务处及各系(部)推荐,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由院长聘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2/3。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节 民主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生活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五)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事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节 学校与系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系部的设立、变更、撤并,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评估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提交校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年度招生建议,制定系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系部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管理办法;
(四)负责系部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五)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系部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六)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专业设置、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系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系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本系部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条 系务会议是系部的决策机构,由系部主任、党组织书记、副主任、副书记组成。
系务会议讨论决定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系部实行集体领导,建立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共同负责。对系部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通过召开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绩效优先、公平公正的薪酬制度,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和工作待遇。
学校建立符合学校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以岗定薪,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逐步实现学校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三十五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追求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优秀人才。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员工行使申诉权,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取得入学资格,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本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教育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系科选修课程;
(三)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设立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代表,社会合作方代表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个人代表组成。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
(二)事业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收费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社会服务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利用现代管理知识和管理方法,对拥有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以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确保资产的有效运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学校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努力创建数字化校园、人文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审定,经泰安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