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93号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45年,前身是山东省青岛商业学校和山东省饮食服务技工学校,2002年学院升格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成为我国第一所独立设置的国办酒店管理高等职业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完善有学院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是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青岛酒店管理职院”;英文名称为Qingdao Hismile College; 学院网址为http://www.qchm.edu.cn。
第三条 学院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校徽图案为 。
第五条 校歌为《Hismile,微笑的摇篮》,作词刘保忠、梁清凡,作曲刘保忠。
第六条 校旗正中是学院的校徽和中英文校名。
第七条 学院地址设在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599号,邮编266100。
第八条 学院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院的校风是爱心、实力、责任;学院的校训是勤、真、灵、雅(勤以励行、真以明德、灵以益智、雅以修身)。
第十条 学院的办学方针是专业领先、就业导向、产教合一、品牌制胜;办学宗旨是以国际化的教育和服务为酒店及相关产业培养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职业化人才;愿景是把学院办成中国酒店管理业杰出人才的摇篮,使学生深受社会欢迎、学院广受行业推崇。
第十一条 学院实施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大力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二条 学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定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强校,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办人民满意的高职院校。
第十三条 学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权利行使制度,依法接受举办方、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以及校内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院职能第十四条 学院围绕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开展各项工作,通过探索、创新教育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现代服务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十五条 学院以酒店管理类专业为核心专业群,辐射酒店工程、中西餐烹饪、工商管理、信息技术、艺术设计等相关专业领域,并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求,对专业设置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不同的专业特色和发展需求,探索研究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具有学院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制定各项政策鼓励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理论研究、应用研究,促进人才培养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十八条 学院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发挥学院专业特色和技术优势,与行业领域、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通过多种方式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十九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
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及其他重大问题,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各院系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确定。会议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题逐项表决。对任用干部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党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每项决定须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院行政管理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院设副院长和院长助理若干,协助院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院接受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委、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学术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学院专家学者组成的学院最高学术性机构。旨在发挥学术民主,提供科学决策,对学院学术领域重要事项进行论证、评价、咨询并提供决策意见。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院规定。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议学院科研工作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评定科研成果,评选学术骨干,推荐学术组织人选等有关学术性事项。
(二)决定学院科研基金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项目,评议基金项目的实施效果。
(三)指导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注重学术民主,发挥教师在科研中的骨干作用,重视科研成果的开发推广,不断提升学院的整体学术水平和知名度。
(四)完善学术管理,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监督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风尚,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院内部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的改革发展发挥作用。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是学院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理事会由学院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学院代表,社会合作方代表和支持学院发展的个人代表组成。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由二级院部、职能部门、直属(附属)机构等组成。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二级管理制度。二级院部是学院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基本单位,接受学院的统一领导。二级院部享有学院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包括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十七条 二级院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院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部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部门教学、科研、技术研发和应用、学术交流、国际交流与合作、招生就业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
(三)制定本部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决定本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及任职要求。
(四)负责本部门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五)按学院有关规定,在学院授权范围内,管理学院下拨的经费和创收收入,管理和使用有关固定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六)制定本部门教职员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有关津贴分配等方案。
(七)履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二级院部的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通过综合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考核二级院部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九条 学院各二级院部、职能部门、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人事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由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四章 教职员工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按照岗位职能和工作任务的不同,分为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管理与聘用制度,各类各级岗位的岗位职责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对教职员工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发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和人事聘用制度。
第四十三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九)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员工代表、院领导、法律专家及工会和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第五章 学生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取得满足学历条件后的学历证书。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
(十一)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二)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修德践行,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努力学习与实践,完成规定的学业,争取全面发展。
(三)尊敬师长,尊重他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四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六章 学院与社会第五十六条 学院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科技支撑,创新政校企运行机制,搭建政校企合作育人平台。
第五十七条 学院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行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服务,为行业、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靠办学资源,面向社会和个人提供有关人才培养、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咨询与技术应用等多样化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实施国际化战略,提升教育教学水平,打造“开放式、国际化”的办学特色,促进学院国际化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学院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信息咨询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的发展情况,鼓励校友支持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学院的资产是指学院拥有或控制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资产。
学院对学院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三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院事业收入、科研收入及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六十四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十六条 学院实行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督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七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学院党委会审定,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由院长办公会提议,或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联合提议,修改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所属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