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97号
济南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济南职业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济南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济南职业学院于2004年7月由济南教育学院、济南机械职工大学、济南职工科技大学合并成立。学院是济南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山东省首批示范性高职院校。
在六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学院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职能,凝练了“追求真理、敢为人先、诚实守信、止于至善”的学院精神。面向未来,学院以“厚德博学、强能善技”为校训,以“理论与实践结合、人文与技能融合”为特色,按照“立足济南、服务社会、提升内涵、加快发展”的办学定位,坚持“特色立校、服务强校、合作兴校”的办学方针,打造高职教育高端品牌,力争将学院建设成有独特优势和鲜明特色、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国家骨干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保障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济南职业学院,简称:济南职院。
英文名称:Jinan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略名为:JNVC
学院法定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舜耕路12号。
学院分为两个校区办学,彩石校区地址是济南市历城区旅游路5518号,舜耕校区地址是济南市历下区舜耕路12号。
第三条 济南职业学院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院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与济南市共管,以济南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专门人才。学院的办学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定走内涵发展的办学道路,努力探索和实践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第六条 学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发展全日制大专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本科、专科和中专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开展教学和理论研究以及科技开发;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学院以实施专科层次职业技术教育为主。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济南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九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依法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院完成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济南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分管工作。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一)院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确定由院长负责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研究落实党委会决定事项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四)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时,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五)院长办公会一般由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党委有关负责人和纪委书记参加,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六)会议议题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确定,重要议题要及时与党委书记沟通;
(七)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专业建设、学术评议、项目审议的最高机构,是学院学术决策、咨询、议事的最高学术组织,体现学院学术至上、教授治院、学者治学的精神,充分发挥教授等学术带头人在专业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学院学术持续、科学地发展。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教授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副教授组成,委员专业面须涵盖全院所有专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全院教师民主选举并经其本人同意产生,报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
学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应当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换届制,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1人。主任经委员会成员选举投票产生。副主任和秘书人选由主任提名并经委员会同意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协助学术委员会主任,搞好学术委员会的建设及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当主任因故缺席时,其职责由副主任暂行代理;学术委员会秘书协助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做好学术委员会的建设,落实学术委员会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专业设置和重大计划方案;
(二)审议学院重点专业建设有关申报材料;
(三)审议学院重大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四)审议学院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五)审核学院职称晋升,评定岗位设置、规划和评聘工作,审议学院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六)设立或撤销学术分委员会,指导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七)指导学院各种形式的学风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交由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八)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院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讨论、审议教职工聘任、分配、奖惩方案的原则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常设主席团,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学院工会委员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节 理事会与校友会
第二十四条 学院理事会是学院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联系与咨询机构。
学院理事会联系国内外各界力量,为学院筹集办学基金,争取各方面人士支持。
第二十五条 学院理事会由热心学院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院建设发展的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
学院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学院的建设发展。
第六节 学院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组织机构。
学院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院、系、所、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七节 群众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条 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节 学院决策机制与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院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之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院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院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三十二条 学院管理制度是规范学院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学院党委、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学院学生、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工勤人员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院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院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学院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法制工作机构管理、审查学院管理制度。
第三章 系(部)
第三十五条 系(部)是隶属学院的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系(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教学、科学研究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规章制度制定系(部)管理制度;
(三)按照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系(部)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教学改革目标和措施;
(五)管理本系(部)学生,提出学生奖惩的意见;
(六)经院长授权,聘任本系(部)教师及工作人员;
(七)支配和管理系(部)划拨的经费;
(八)制定本系(部)教师及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九)推荐本系(部)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十)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学术交流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十一)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
中国共产党系(部)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部)是系(部)的政治核心。
下列重要事项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系(部)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专业建设,专业设置;
(三)师资培训和引进;
(四)干部任用建议;
(五)人事变动、考核和奖惩;
(六)学生教育和管理;
(七)学期工作计划;
(八)较大数额经费的收支;
(九)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主任或党总支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系(部)实行民主管理,建立系(部)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主任主持系(部)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学院的各项规定;
(二)贯彻执行学院的办学思想、办学思路、办学规划和办学模式;
(三)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
(四)主持系(部)务会、系主任会议及全体教职工会议;
(五)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研、师资培养、专业建设、人才引进、行政管理、对外学术交流等工作;
(六)与系(部)党总支部书记协商制定并落实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等岗位任期目标管理责任;
(七)主持对系(部)教师、干部和教辅人员的考核工作;
(八)在任期内完成《系(部)主任任期目标责任书》的各项内容。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系(部)党总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贯彻、执行学院党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
(三)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干部的考察、培养、推荐和教育、管理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条 系(部)党总支部书记主持系(部)党总支部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系(部)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系(部)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四)根据学院党委的安排,定期组织召开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五)指导系(部)工会、共青团和统一战线的工作;
(六)完成学院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 系(部)设置与专业相适应的教学、科研机构。
系(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人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系(部)设立工会小组,在系(部)党总支部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系(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四十三条 学院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根据办学宗旨和校训,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十四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院建立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保障制度。
学院有计划地实现图书信息系统的现代化。
学院有计划地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
学院有计划地建立健全实习实训基地。
第四十七条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在本院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学院设立专门机构统一对非学历教育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是学院按照国家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律法规,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发挥学院专业优势,与境外教育机构联合举办的学历教育或职业资格培训。学历教育依据双方人才培养的规格要求开设课程,组织两地教学活动,发放双边学历证书。职业资格培训是在学院相关专业选拔学生,重点参照发达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的要求,与对方国家在华合资合作企业实施订单培养,取得国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学院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第二节 招生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和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开展招生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按照各专业人才需求状况,结合学院各专业教育教学资源配置情况,合理安排各专业招生人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二条 学院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入学考试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和录取条件,择优录取学生。录取办法和程序严格按照山东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录取质量。
第三节 专业建设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设置新的专业。
第五十四条 学院以专业建设为核心,促进学院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学院制订专业建设规划,构建以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重点专业和各级名优课程为重点的、有机结合的专业体系。
第四节 科学研究
第五十五条 科学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学院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创新知识体系,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学术地位,为社会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科学研究管理体制。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五节 社会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法为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十条 学院社会服务的主要内容为:培养区域产业发展急需人才,拓展社会服务功能,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服务,面向区域开展高技能和新技术培训,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为企业职工和社会成员提供多样化继续教育、为中职毕业生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创造条件,增强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能力。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是学生处。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八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七十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第七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向学院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院受理教职工申诉的部门是工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从事本院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学院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第七十四条 学院对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教师根据职务聘约,获得国家及学院规定的工资、奖酬金,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六条 学院逐步实行教育职员制,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学院对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 学院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学院工勤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保障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经费、资产、财务、档案与后勤保障
第七十八条 学院由下列各项取得办学经费: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七十九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
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第八十条 学院依法实行“统一领导,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度,分类指导,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学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合理使用资金,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学院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对学院预算执行和决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基建及修缮工程、采购项目和资产管理等进行审计, 完善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管理,实施内部审计制度,对学院和所属单位(含学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八十一条 学院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学院档案机构对学院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八章 奖励与惩戒
第八十三条 学院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中以及提升学院社会影响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十四条 学院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师生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纪律处分。
第九章 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八十五条 学院建立民主监督制度,监督学院的办学活动。
第八十六条 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学院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十七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
系(部)实行系(部)务公开制度。
第八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制度,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系(部)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院依法建立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九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设立和管理社会监督电话和意见箱,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章 校旗、校徽、校训、校庆
第九十条 学院校徽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学院英文开头字母的缩写。其中,中间图案中上面的一点和右边图案构成英文字母“j”;中间图案下面两点构成英文字母“V”;左边的图案代表英文字母“C”。整个图案中,中间图案代表花朵,象征全院广大学生;左右两边图案代表双手,象征学院及广大教师员工。整个图案造型象征着双手举托、呵护花朵,寓意济南职业学院以学生为中心,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精心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外环上方是欧阳中石题写的“济南职业学院”校名,下方是“济南职业学院”的英文名称。
第九十一条 学院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欧阳中石题写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学院校徽。校名与校徽颜色为白色。
第九十二条 学院校训是“厚德博学、强能善技”。
第九十三条 学院确定每年的5月28日为校庆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经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十五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学院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院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方可启动。
第九十六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院党委会审议,经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十七条 学院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