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98号
山东胜利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山东胜利职业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山东胜利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山东胜利职业学院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胜利石油学校、油田师专的基础上,于2003年6月正式挂牌成立。历经10多年发展,学院已建设成为一所办学理念先进、教学实力雄厚、石油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依法办学,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保障学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是山东胜利职业学院。
学院的英文名称是Shandong Shengli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山东省东营市北二路504号。
第四条 学院是由胜利石油管理局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胜利石油管理局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的办学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致力于服务石油石化企业生产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条 学院的职能是遵循高职教育发展规律,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实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针对石油石化企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面向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 学院的发展目标是创办石油特色鲜明的职业学院,建设中石化培训基地。
第九条 学院的办学层次是高等职业教育。
第十条 学院的发展战略是坚持科学发展、内涵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坚持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突出特色,坚持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精细管理、从严管理,“做精做强学历教育,做大做强职业培训”,逐步实现从单一办学向多元办学的转变,为企业生产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证。
第十一条 学院的发展定位是立足油田,面向地方,依托行业,辐射全国,形成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开放式办学格局,把学院建设成特色鲜明的职业学院和中石化重要的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系(分院)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办学任务
第十四条 学院以教学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使学院成为石油特色鲜明的职业学院和中石化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并在人才培养和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与发展上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遵循充分合理利用和提高教育资源利用率的原则,逐步在现有专业范畴内设置相关相近专业或根据发展和特殊需要开设新的专业。
第十六条 学院开展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和职业技术非学历教育。
第十七条 学院采用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两种教育形式。
第十八条 学院学历教育招收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
学院非学历教育招收以在职人员为主,由用人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经学院审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就学,学习期限根据培训需要确定。
第十九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修业期限,学业成绩和职业能力经学院和职业能力鉴定机构考核,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者,毕业时由学院按照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或职业技术鉴定机构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学院发给载明学业内容和修业期限的结业证书。
第三章 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
第二十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事项。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二级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高等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四章 教学、科研、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强化素质教育,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企业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在省教育厅和市政府指导下制定招生方案。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条 学院教学必须有计划、有组织、有监督检查地进行,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认真搞好备课、讲课、作业、辅导、实验实习、考核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答辩等教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院在教学工作中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教师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学院利用本院人才优势,积极为企业和社会服务。学院以教育、科技科研课题为纽带,建立院内外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的科研基地,以促进学院教育教学和油田的建设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当制定全院的科研规划与计划,保证必要的条件,及时组织交流与推广科研成果,积极组织实践与开发具有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
第三十四条 学院鼓励教师及所属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并鼓励同兄弟院校、厂矿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院培养,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之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的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文体活动;
(三)在学业和道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完成规定学业并通过相应考核,获得相应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
(四)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在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完成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和实践任务;
(二)珍视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认真严谨、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各项教育教学、实验实训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指导下,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经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成立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还享受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三)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院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五)对职务(职称)聘用、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有申诉权;
(六)享有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权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及中国石化和胜利油田人力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需要评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第四十四条 学院积极探索适用于学院工作需要的岗位设置。学院根据发展方向、规模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确定岗位设置。
第四十五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实行教师职务评聘制,根据教师职务岗位编制,公平竞争、择优聘任。
对于一些特殊专业特殊需要的人才,学院可以聘为名誉副教授、教授。
第四十六条 学院的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均按岗位编制需要,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进行聘任。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为教职工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经验交流提供条件。学院对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和申诉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经费、财产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学费和胜利油田经费补贴为主,其它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
学院按所在地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办法向学生收取学费和学杂费。
学院接受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捐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捐款交接手续,并按协议或有关规定使用捐助款。
学生入学后因故休学、退学,学院则依照有关规定核退部分和全部学杂费。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审议。学院一切收入均须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财务工作由院长主管,一名副院长协管。财务工作须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中国石化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提高办学效益。
第五十二条 学院各类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项开支标准,应当按照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十三条 学院内部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议,公布财务收支账目。学院须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加强财产管理,防止流失与浪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全体代表2/3以上票数通过,报胜利石油管理局批准,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后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院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规定停止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