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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00号)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30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100号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潍坊工程职业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起源于山东益都师范学校,1978年由山东益都师范学校改建为昌潍教师进修学院,开始举办高等专科教育,1984年改名为潍坊教育学院,1998年开始举办高等职业教育,2010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建而成。

  学校践行“为了学生的就业和可持续发展”的办学宗旨,贯彻“先于企业,高于企业,严于企业”的办学理念,坚持“国际化、集团化、特色化”办学方向,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建设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潍坊工程职业学院,简称潍坊工程职院。英文译名为Weifang Engineering Vocational College, 缩写为WFEVC。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山东省青州市云门山南路8979号,实行南、北两校区办学,北校区地址为青州市玲珑山南路4139号,南校区地址为青州市云门山南路8979号。

  学校网址为www.wfec.cn。

  第四条 学校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由潍坊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与潍坊市共管,以潍坊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依法开展高等职业教育、成人继续教育和各类职业培训,努力形成职业资格认证与学历教育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

  第七条 学校办学定位是以工程类专业为特色,立足潍坊,面向全省全国,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专业特长和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创业能力、创新能力和职业生涯规划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基本规律,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学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探索富有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加大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力度,不断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及岗位适应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机构,建立教学质量标准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有计划地推进信息化建设,建成数字化校园,探索建设智慧校园,实现教学管理、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按照“服务行业、适应需求、类群集聚、协调发展”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设置和调整专业,逐步形成以工程类专业为主,文化教育、财经管理类专业为辅的专业体系。

  第十九条 学校教科研工作坚持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目标,以应用技术研究为重点,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促进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和社会服务能力为目的。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对接潍坊产业发展,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注重特色校园文化建设,传承学校历史文化,融合区域文化和企业文化,构建精神文化内涵丰富、校园环境和谐统一的校园文化体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人才共育、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深化产教融合,实现校企双赢、共同发展的目的。

  第三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二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事务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生管理部门指导下协调处理学生相关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参加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对正式注册学籍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员,根据其所修年限、学业成绩等,学校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学员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明或学习证明。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的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员工行使申诉权,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潍坊工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通过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委员出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研究决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议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有重大决策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

  第三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聘任办法;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校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者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和专业建设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推荐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五)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六)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七)讨论由院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校内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各系(部)推荐或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委员人数不超过25人,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2/3。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节 民主管理体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的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方案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由院长颁布执行;

  (四)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对学校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七条 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学校党政部门推进学校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四类组成,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其职能。

  第五十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应用技术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系、部、所、中心等,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含部、所、中心,下同)在学校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生产实训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科教资源,负责本系人员管理及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系党总支(支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系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本系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系党总支(支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本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专业设置、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系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共同负责的制度。对系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通过召开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根据所讨论的议题,会议可由系主任或系党总支(支部)书记主持。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财务活动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分级使用”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学校非独立核算部门的创收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财务、资产信息公开,构建监督管理体系,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三条 学校利用自身条件和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潍坊市食品职业教育集团、潍坊市工程机械职业教育集团、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理事会等与社会沟通联络的桥梁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学校理事会制度,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并在各地区设立校友分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

  校徽整体由盾牌形图案、飘带形图案和潍坊工程职业学院中英文名称组成。盾牌寓意学校历史文化厚重;飘带象征学校充满青春动感。盾形内上部是齿轮和字母“WF”的组合,齿轮象征学校以“工”科为主的办学特色,字母“WF”是“潍坊”拼音首字母的结合体;盾形内中间呈打开的书状,寓意知识与文化;盾形内下部数字“1881”代表学校办学历史追溯时间。校徽颜色采用红色,象征学校发展充满活力。

  
第六十八条 校旗

  (一)图案

  (二)释义

  校旗由旗色、旗标和旗字构成。校旗基色采用红色,象征朝气蓬勃、活力四射;旗标和旗字采用黄色,色彩明快、典雅、大方。旗标为学校校徽,居于校旗左上角;旗字为学校名称,居于校旗正中。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训是做精做实,创业创造。

  第七十条 学校校歌为肖明胜作词、张德珠作曲的《我们奋力拼搏》。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公历6月17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潍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更名,或者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院长办公会决定,修订动议由院长或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名或教代会1/3以上代表联名向院长办公会提出并附交修正案建议稿。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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