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101号
菏泽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院上报我厅的《菏泽职业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院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菏泽职业学院章程
序言
菏泽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2012年12月12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国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坐落在山东省菏泽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明确办学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学院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菏泽职业学院,简称菏泽职院。
英文译名:Heze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HZVC。
学院网站域名:www.hzzyxy.com
学院注册地址:菏泽市长城路999号。
第三条 学院由菏泽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与菏泽市共管,以菏泽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技能卓越、踏实肯干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职教育为主,联合举办高层次教育与国际合作教育,形成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鉴定等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
第七条 学院以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要专业特色,逐步形成以理工类专业为主,根据新型产业的需求,逐步增设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兴专业。
第八条 学院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根本,以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为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产、学、研一体化,突出实践能力培养。
第九条 学院坚持德育为先、技能为重、创新发展、服务社会的办学思路,致力于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服务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发展。
第十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菏泽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章 办学功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学院依据区域支柱产业、新兴现代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对人才的需求,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和加强课程建设,逐步建成一批省级、国家级重点专业和精品课程。
第十二条 学院建设“数字化智能校园”,构建网上教学和科研协作平台,推进教学、科研、管理的信息化。
第十三条 学院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培养重点专业人才,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国际化水平。
第十四条 学院加强基础课程和选修课程建设,发挥其育人功能。
第十五条 学院强化班集体建设,发挥班集体在培养学生全面素质中的作用,提高学生融入集体、融入社会的能力,实现班集体育人功能。
第十六条 学院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专业技能与学科竞赛活动,发挥实践活动的育人功能。
第十七条 学院开展主题鲜明的理论学习和党建活动,规范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实现党建工作的育人功能。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奖、助学体系,采取“奖、贷、助、免、补”等资助措施,实现学生资助的育人功能。
第二节 实验实训
第十九条 学院加强院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建设实验实训平台,着眼于“双元制”教学,满足学生实验实训需求,承担全市各类中高级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培训、实验实训、职业技能鉴定等任务。
第二十条 学院遵循“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推行政校、行校、企校、校校深度合作,加强政、产、学、研紧密衔接,通过PPP等方式,引进一批有实力、有影响力、可操作性强、技术先进的企事业或国内外专业协会,建设实验实训室;把一些有代表性的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和其它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发展成为学院实训基地,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项目。
第三节 科学与技术研究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科学的科研评价和奖励机制。学院对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
第二十二条 学院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研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积极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技能培训、实验实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成人继续教育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面向区域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民众开放资源,健全服务周边的图书资料、文体活动场所、实验室、实训中心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教师和学生团队以志愿者服务、社团活动等形式,开展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和公益事业服务活动。
第五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六条 学院结合自身优势,围绕“崇文尚德、务实图强”的区域文化精神,打造独具特色的先进校园文化,充分发挥大学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引领作用,实现文化育人功能。
第二十七条 学院健全“教、学、研、政”管理机制,打造“教学相长、知行合一”的教学风气,“志存高远、笃学上进”的学习风气,“诚信、严谨、务实、应用”的科研风气,“管理讲科学和艺术,服务求及时和周到”的行政风气。
第二十八条 学院制定干部、职工和学生的行为规范,培育师生员工为人处事的文明习惯。
第二十九条 学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营造平等、宽容、互助的人际环境,发挥人文环境的育人功能。
第三十条 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推进优秀的传统文化、先进的国际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的相互融合,塑造品牌文化。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管理架构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菏泽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施院、系(含部、中心)二级管理,以专业集群、资源节约为原则设置和调整教学单位,以精兵简政、保障有力、效率优先、效益最大为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置调整行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法在学院统一指导下,按机构章程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 学院党委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各级、各类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菏泽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聚焦监督、问责、执纪,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学院院长
第三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节 组织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院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四类组成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项及其管理工作的决策、审议和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由院内各专业领域的专家教授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及设置;
(二)拟定人才培育规划,审议教育教学方案及发展政策,确定学生培养方案,审议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评定教学、科技研究成果;
(四)评议教师的学术成就,评审教师的职称晋升;
(五)联络、协调相关及相近学科、专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六)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全院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学院责成完成的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妇联等组织,各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院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职代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五)审议学院章程及其修正案;
(六)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院办学的支持,深化学院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法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高等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五节 系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系(含部、中心,下同)两级管理体制,系是实施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验实训、科技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的实体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系党总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系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系主任为系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系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执行系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完成学院和本系部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五十一条 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对本系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民主表决。系内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系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等成员参加,会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五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还享受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三)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院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五)对职务(职称)聘用、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有申诉权;
(六)享有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权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中青年教师进修学习和企业顶岗锻炼,学院为教师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进修培训、科研、创作以及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十八条 学院加大对“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培训力度,打造既具有“双师结构”,又具备“双师素养”的优秀教师团队。
第五十九条 学院通过引进、培训、企业实践等多种途径,以实施“教学名师培养工程”、“专业带头人培养工程”、“双师型教师培养工程”等为重点,努力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师资队伍。
第五章 学生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院培养,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之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的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文体活动;
(三)在学业和道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完成规定学业并通过相应考核,获得相应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
(四)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在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完成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和实践任务;
(二)珍视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认真严谨、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各项教育教学、实验实训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等,建立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和奖励机制,保证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争先创优,勇创一流。
第六十四条 学院引导学生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养成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鼓励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
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划拨、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校企合作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资和其它收入。
学院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学院内部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和建设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九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及财务收支,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院依法对所拥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对资产的配置、日常管理、处置实行全程控制。
第七十三条 学院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对全院的资产进行集中采购和统一调配。
第七十四条 学院建立资产管理监管制度,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定期检查、评价二级单位资产状况、使用效率,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七十五条 学院依法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六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为学院发展提供可靠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七条 校训:修德 明志 精工 强能
第七十八条 校风:笃学上进 著善尚美
第七十九条 校徽
第八十条 校庆日:12月12日。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经菏泽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二条 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核准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