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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02号)山东化工职业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30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102号

山东化工职业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山东化工职业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山东化工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始建于1978年,其前身是齐鲁石化公司职工大学、广播电视大学、技工学校。2003年5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而成。自2015年9月开始,依据中央、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石化集团等要求,根据齐鲁石化公司与潍坊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移交框架协议,成立学院移交过渡期管理理事会,对学院履行管理职责。

  学院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发挥企业办学优势,以为行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己任,努力建设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山东化工职业学院,简称:山东化院。英文译名: Shandong  Chemical Engineering Vocational  College。

  学院法定住所为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11号,网址为:www.qledu.net。

  第三条  学院是中国石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齐鲁石化公司)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齐鲁石化公司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院依法开展高等职业教育、企业职工培训及网络学历教育。

  第七条  学院的办学定位是立足山东、面向全国石油化工行业企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八条  学院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志和创造能力。

  第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基本规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  学院积极探索高等职业教育培养模式,加大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实践教学条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

  第十二条  学院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育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实行教育教学监控和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

  第十四条  学院以创新应用为导向,有计划推进信息化建设,建设数字化校园,探索建设智慧校园,实现教学管理、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国内外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行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社会需要”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设置和调整专业,逐步形成以石油化工、煤化工、海洋化工、生物化工、机械设备类专业为重点,管理、服务类专业协调发展,国家、省、院重点特色专业有机结合的专业体系。

  第十七条  学院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目标,以应用技术研究为重点,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积极开展教科研工作,促进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九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推动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为行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等服务。

  第二十条  学院注重特色校园文化建设,构建精神文化内涵丰富、校园文化与区域文化和企业文化密切融合、校园环境和谐统一的校园文化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院遵循“优势互补、设施共建、资源共享、人才共育、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推动行校、企校、校校深度合作,实现教育与行业、产业的紧密衔接。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学业证书;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奋学习,刻苦操练,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二)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集体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中心、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学生管理部门指导下协调处理学生相关事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外,还享受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齐鲁石化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学院需要、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工作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学院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尽职尽责,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集体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七)学院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员工行使申诉权,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化工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过渡期管理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和咨询机构。理事会具有以下权力:

  (一)审议学院重大活动计划;

  (二)参与审议核准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三)审议学院改革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学院年度办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

  (五)审定学院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绩效考核方案;

  (六)审定学院内部管理重要制度;

  (七)监督学院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拓宽学院办学渠道,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学院创新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九)协调学院各种对外关系,为学院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化工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拟订学院改革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三)主持学院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拟订学院内设机构方案,提名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人选;

  (五)组织拟订学院规章制度和年度(学期)工作计划,经理事会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培训、科研活动,加强教学常规管理,提升学院教学管理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依法依规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八)拟订和执行学院年度财务预算;

  (九)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及师生的合法权益;

  (十)代表学院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办学、科研开发等工作,签署法律文件;

  (十一)法律法规和学院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党委、理事会、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通过党委会、理事会、院长办公会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七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出席会议,理事会理事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商议决定。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出席会议,不是理事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理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议题由理事会成员提出,理事长确定。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理事会议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理事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理事会理事等可根据需要参加会议。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四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应用技术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聘任办法,推荐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11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者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院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听取和审议学院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审议学院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院教学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五)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

  (六)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院日常教学工作方案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七)讨论由院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第四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校内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各系(部)推荐或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委员人数不低于11人,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

  第四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节  民主管理体制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职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建设,促进学院发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职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

  (三)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第四十八条  职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学院党政班子推进学院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职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五)职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职代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和培训单位、后勤服务单位三类组成,依学院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其职能。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部)在学院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培训、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生产实训和对外交流等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系(部)人员管理及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系(部)党支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本系(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学生管理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本系行政工作的研究及开展,对本系(部)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支持系(部)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系(部)主任负责本系专业设置、教学培训、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系(部)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共同负责的制度。对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通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院财务活动严格按照齐鲁石化公司财务管理和理事会相协商的模式运行。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齐鲁石化公司下达费用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学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九条  学院实行财务、资产信息公开,构建监督管理体系,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十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院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院长办公会和理事会审议、党委会审定通过后,经齐鲁石化公司同意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能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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