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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号(山东建筑大学)
发布日期: 2015-12-23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6号

山东建筑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山东建筑大学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1月9日

  

  山东建筑大学章程

  序  言

  山东建筑大学肇始于1956年建校的济南城市建设工程学校,1958年升格为本科院校,其后历经山东建筑学院、山东省建筑学校等发展时期。1978年教育部批准学校恢复本科办学,定名为山东建筑工程学院;1998年至2001年,原山东省机械工业学校、山东省建筑工程学校、山东省地质学校先后并入山东建筑工程学院;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山东建筑大学。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1982年学校获批学士学位授权单位;1998年获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2012年获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单位。

  学校秉承“厚德博学、筑基建业”的校训,弘扬“勤奋、严谨、团结、创新”的校风,强化内涵建设,凝练办学特色,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科为主,土木建筑为特色,工学、理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农学、艺术学等学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山东建筑大学,简称为“山建大”;英译为Shandong Jianzhu University,缩写为SDJZ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1000号。

  学校网址是http://www.sdjzu.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富有社会责任感、具有创新精神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自强不息、经世致用、造福桑梓。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建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实施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九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培养“基础实、适应快、能力强、素质高”的创新性应用型人才,以及具有较高学术素养和较强学术能力的高层次研究型人才。

  第十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稳定全日制本科在校生规模,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学校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优化配置教育教学资源,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以土木建筑类学科为特色,协调发展理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农学、艺术学等其他学科。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三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校按照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开展多方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体系和素质教育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课程考核方式,推进教学与科研相融合,课内与课外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名师和教学团队。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学校建立健全教师教学激励约束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 学校广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的国际教育合作,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联合培养高端人才,提升教育国际化水平。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二)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三)依法对符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学校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发挥学科特色和优势,加强基础研究,突出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认真把握国民经济发展大趋势,注重前瞻性、应用性、战略性科学研究,鼓励和促进关键领域的原始创新。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立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作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加强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基地以及与行业、企业共建基地建设,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平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设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注重科研领军人才和科研后备队伍的培养,提升持续创新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面向科技前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中外合作优势,汇聚高端研究队伍,构筑学术高地,打造学术智库,建设高水平国际合作研究平台,提升国际合作的水平和层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鼓励教师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鼓励科技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教学活动,形成教学科研良性互动的局面。

  第二十八条  学校构建科研资源服务于教学的运行机制,实验设备资源面向全校师生开放,鼓励教师把科研成果用于教学,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立足山东、面向全国,充分发挥学科、人才、科技、信息等优势,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十条  学校紧密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广泛开展社会合作,鼓励协同创新,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托科研创新平台和校办产业服务平台,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设体现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施文化塑校工程,建立大学文化建设组织工作机制,切实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服务师生、推动发展的作用,营造良好的大学文化氛围。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展绿色、生态、人文建大校园文化建设,创造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特色突出、人文气息浓厚的绿色生态校园,充分发挥文化育人的功能。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三)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发挥基层组织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作用;

  (四)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制定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教育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履行“一岗双责”;

  (五)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青年联合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参政议政作用;

  (七)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组织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节  组织结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群管理部门、直属单位、院(部)三类组成。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院(部),院(部)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设置。

  (一)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党政群管理部门;各部门依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二)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单位,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第四十六条 党政群管理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直属单位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

  第三节  院(部)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院(部)。院(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学校对院(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授予院(部)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院(部)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学校按照预算方案划拨院(部)日常经费并分配其他资源,定期评估院(部)的绩效。

  第四十九条  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二级党委或党总支委员会。

  院(部)二级党委或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院长(主任)是院(部)行政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院长(主任)定期向本院(部)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决定涉及院(部)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以及党务、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十二条 院(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系、教研室以及实验室、研究所、工程中心等教学和研究机构。

  学校在设系的院(部),实行校、院(部)、系三级建制两级管理。

  院(部)所属系是院(部)领导下的教学科研组织,负责组织落实本系范围的教学、科研工作以及其他相关事务管理。

  教研室是院(部)或系下设的重要教学组织单位,负责本教研室的教学研究活动、教学工作的组织落实等项工作。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部)设立院(部)学术委员会。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学术评定(评议、评价或指导):

  1.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对下列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咨询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第五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部)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校长提议、校长办公会通过,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主持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

  (二)负责作出批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三)对学位授予争议进行裁决;

  (四)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生与本科生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教授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

  学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评议与指导机构。学校教学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校教学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质量监控、人才培养与提高教学质量等重大政策与措施,并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与调整,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研究项目,并对外推荐;

  (四)指导教学质量监督、检查及评估;

  (五)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评审规则及职权范围,负责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从教授以及其他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中产生。

  第六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相关委员会的职责、人选提名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上述委员会需执行校学术委员会的决定并需将重大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知情权,促进学校依法行政。学校制定实施细则,完善规章制度,深入推进校务公开,建立和形成校务公开长效机制。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学术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六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学校《学生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校级群众组织对院级群众组织有领导和工作指导关系,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是指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按相关规定获得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参与国内外合作、在相关学术组织中任职;

  (四)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获取薪酬、享受福利待遇;

  (五)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七)对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八)享有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学校规章,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自觉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

  (七)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全员分级设岗与岗位聘用制度。建立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优秀教师,造就学科领军人物和教学名师,培育优秀青年学者,建设支撑队伍。

  学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等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有计划地对教职员工进行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员工聘用、分配、评先评优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员工维权部门,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员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五章  学  生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校内组织社会团体、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三)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如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注重自身安全保护;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管理与服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组织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年综合评价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评优和奖励的依据。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八十二条 学校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奖、贷、勤、助、补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八十三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八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八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按其处理学生自身事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席或列席与其奖惩有关的学校会议。

  第八十六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八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八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以缴纳学费等形式合理分担培养成本为辅,其他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为补充。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十条  学校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学生奖助基金。

  第九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九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等,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三条  校长或由校长授权的副校长、校内各院(部)及校直各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组织年度预算;分别对学校和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以及经济活动的规范性、真实性和使用效益负责。预算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各单位负责监管经费支出。

  第九十四条  学校对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决策,分管校领导按决议审批;校内院(部)及校直各部门重大经济活动必须通过本单位党政联席会在本级权限范围内讨论决定,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经费支出进行签批。

  第九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考核与监管体系,提高各类资金使用效率。学校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九十六条  学校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

  第九十七条  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九十八条  学校依法所得的各类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决定进行二次分配,学校和二级单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与后勤保障

  第九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一百条 学校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一百零一条  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学校后勤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学生和教职工创造高品质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

  第一百零二条  引入市场机制,推行后勤服务资源配置市场化。实行学校后勤管理职能和服务、经营职能分离,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学校后勤管理体制。促进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社会支持与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促发展,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特别是建设事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机构,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与社会发展。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和指导机制,推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节  校友会

  第一百零六条  校友会(全称“山东建筑大学校友会”)是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一百零七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及社会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等提供帮助。学校鼓励校友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一百一十条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代表,社会合作方代表和支持学校发展的个人代表组成。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联系国内外各界力量,加强联合办学,提高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采取多种形式支持、促进学校和董事单位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节  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一百一十七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一百一十八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长宽按黄金分割比例确定,中央印有学校徽志、毛体校名以及学校英文名称大写的标准组合,底色为红色,校名字体为黄色,校名位于校旗中间区域。

  图示: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徽志是圆形“建”字徽标,红色,以汉字“建”造型为基础,体现建筑办学特色;下方有“1956”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中文毛体校名,下方是英译校名。

  图示: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校党委会审定,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须由校长建议,或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联合提议,修改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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