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10号
青岛农业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青岛农业大学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1月9日
青岛农业大学章程
序言
青岛农业大学肇始于1951年创立的莱阳农业学校,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创办莱阳农学院,开展本科教育。1963年改为莱阳农业学校,开展中专教育。1976年经山东省政府批准,改为莱阳农业大学。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恢复莱阳农学院和本科教育。2001年,学校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始创办青岛科教园。2007年,学校经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青岛农业大学,办学地址由莱阳市变更为青岛市城阳区。学校设青岛校区和莱阳校区,在胶州市设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
学校校训为“厚德、博学、笃行、致远”,校风主题词为“勤奋、严谨、求实、创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促进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中文名称为青岛农业大学,简称为“青岛农大”,英文名称为Qingdao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缩写为“QAU”。
学校法定住所为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学校网址是http://www.qa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遵循教育规律,面向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以建设高水平多科性大学为目标,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兴校,注重特色,倡导创新,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八条 学校立足山东,面向全国,放眼世界,以服务“三农”为重点,致力于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水平人才,提供高水平科技支持和服务。
第九条 学校着力培养价值追求高尚、专业精神执着、作风严谨扎实、富有创新创业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强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青岛农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大学文化建设,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领导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人选,负责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校内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实行政治领导;
(七)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校党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有2/3以上的党委委员参加。会议进行表决时,同意人数超过委员半数方为通过。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汇总有关意见后确定,重要议题要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活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管理日常行政工作;
(三)拟订学校内部行政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任免行政机构和学术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其他人员经校长同意可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青岛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领域的重要作用。
(一)以下事项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1.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技发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要学术规划;
2.学科与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平台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3.教学、科研、成果推广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标准与办法,招生标准与办法;
4.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二)以下事项交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审定:
1.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学术评价与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
2.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3.学校认为需要审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三)以下事项的学术水平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做出评价:
1.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
2.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与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推荐人选;
4.学校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四)以下事项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学校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2.与学术相关事项的经费预算、决算;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国际合作办学及对外重大合作项目;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意见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各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在校学术委员会内议事,享有与校内委员同等权利。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2届。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研究生处和教务处,分别负责处理相应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决定和处理其他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校长、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每4年为1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由学校工会提出并报校党委研究确定,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支持依法设立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校保障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和研究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设置学院(部、系),实行校、院(部、系)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部、系)是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院长、副院长组成,必要时可由学院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学院院长商定有关列席会议人员。
第三十八条 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策,参与本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领导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在学院的分支机构,承担相关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学校总体规划,讨论、审议学院发展规划,讨论、决定学院学科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二)讨论、决定学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三)对学院学风、院风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学风、院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研究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科研课题的论证和咨询;
(六)讨论确定学院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内容和形式;
(七)参与引进人才的业务评价,讨论决定本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成果评价具体标准,为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的选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研究生导师遴选提供依据;
(八)讨论、审议、决定院长或教授委员会委员提请审议或议决的其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以教学学院为单位组成。其人员视学院学科情况和教授队伍状况而定,每个学科方向原则上只设一名教授委员会委员。在教授委员会中,学院党政领导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2。
教授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产生办法:
(一)教授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院民主推荐,党政联席会研究产生;学院班子成员可作为教授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但不得超过教授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的1/2;
(二)学院组织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选举,产生教授委员会委员;
(三)教授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学院书记、院长原则上不得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教授委员会委员报学校备案,由校长聘任。
教授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届中因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可按程序进行调整。教授委员会委员经考核合格和选举通过可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3届。
第四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讨论事项原则上要求达到教授委员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重大事项达到教授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3表示赞成方能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实行票决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科研机构和科研辅助机构,使其相对独立的开展科学研究和科研服务活动,并按学校规定承担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立、变更、撤并,由学校编制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提交校党委会按有关规定决定。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根据学校办学资源和社会需求依法确定办学规模。
第四十七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章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四十九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办学资源优先保障教育教学。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由学院提出意见或由教务处根据专业评估结果提出意见,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校长办公会确定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或审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发挥学科引领作用,统筹学科规划布局,打造优势和特色学科,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培育新兴学科,推动学科协调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有效的教学质量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完善校内评估制度,建立校内自我评估、主管部门评估和社会评估相结合的评估体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并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五十五条 学校注重和鼓励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科学研究活动,尊重基于个人兴趣的自由探索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争鸣,推进学术创新,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的学术风气,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十七条 学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学术文化为导向推进大学文化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借鉴和吸收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培育先进的大学文化,彰显大学精神,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四章 学 生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受教育者。
第六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获得就业指导与服务,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保障。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等形式的助学项目。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校支持并组织学生依法依规成立学生团体,支持和保障其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申辩、申诉的权利,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非普通高等教育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受教育者依其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具有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岗位要求的工作,获得相应报酬;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指导学生学习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二)在思想品德、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公平使用岗位工作和个人发展需要的学校公共资源,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进修、培训等机会和条件;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六)国家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聘约,完成岗位任务,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接受学校考核;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自觉接受监督;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国家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尊重和关心教师,为教师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构建教师发展培训体系。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惩和荣誉制度体系,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教职工进行责任追究和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提供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资与福利待遇。
第七十五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提供服务。
第七十六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十七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申辩、申诉权利,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有关学术问题的争议,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六章 经费、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收入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财务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依法接受外部审计,保证财务运行安全。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所拥有的或者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自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和对离任者资产审计机制。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三条 学校设立青岛农业大学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推进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
理事会由政府、学校、企业、科研机构负责人和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面代表组成。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有利于理事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四条 学校成立校友总会,依照法律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地校友成立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的指导下依法开展有益于社会、学校和校友的活动。
第八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社会经济组织和其他机构的合作,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建设,不断提高社会贡献度。
第八章 学校文化标识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名中文标准字为毛体,英文标准字字体为“Arial”加粗。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黄色、标准字体的青岛农业大学中英文校名。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标整体为圆形,中间部分由校名英文缩写“QAU”和建校时间“1951”等设计元素组合而成,周围排列成圆形环绕在上方的是中文标准字“青岛农业大学”,下方为英文标准字。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徽章和圆形徽章,供教职工和学生佩戴。在长方形校徽中,教职工校徽为红底白字,本科生校徽为绿底白字,研究生校徽为蓝底白字。
第九十条 学校校歌为《播种希望》,夏仁胜作词,印青作曲。
第九十一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10月6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是校内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在征求校内外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章程的修改动议应经学校党委会确定,章程修改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