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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3号(山东政法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23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13号

山东政法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山东政法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1月9日

  

  山东政法学院章程

  序  言

  山东政法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55年7月的山东省政法干部学校。1959年2月,学校更名为山东政法学院。1961年8月,学校停办。1979年12月,学校恢复重建,定名为山东省政法干部学校。1983年10月,学校更名为山东省司法管理干部学院。1987年10月,学校更名为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2005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筹建山东政法学院。2007年3月正式建立山东政法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山东政法学院,简称“山政”;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缩写为SDUPL。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解放东路63号。

  学校网址是http://www.sdupl.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体,以法学学科为龙头,多学科协调发展,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特色鲜明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第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逐步开展远程教育。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根据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第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实施学位制度,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政法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远景与战略

  第十二条  学校远景:基于卓越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逐步建设成为在全国有重要影响力的特色鲜明的政法类高等院校。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错位竞争,特色发展”的发展战略,坚持教学型院校的办学定位、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服务国家法治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面向定位,坚持走科学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之路,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一)坚持教育现代化。学校主动顺应时代发展,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不断推进教育观念、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管理和教育设施的现代化。

  (二)坚持科学发展。探索、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密切联系学校实际,统筹协调规模、速度、质量、效益,不断增强学校可持续发展的竞争力。

  (三)坚持内涵发展。学校坚持以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不断提升办学内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服务国家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四)坚持特色发展。学校坚持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在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学生教育管理服务、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凝练特色,整体构建山政特色体系。

  (五)坚持开放办学。学校借鉴国内外高等教育先进理念和办学经验,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与行业实务部门、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引进社会资源,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促进学校与社会的深度融合,不断扩大学校社会影响力。积极推动国际合作办学与交流。

  (六)坚持人才强校。学校着眼于长远发展,根据学科建设需要,以培养、引进和凝聚创新型高端人才为重点,按照“规模适度、结构合理、质量优秀、人事相称”的目标,为事业发展造就人才,为人才成长提供服务,为建设特色鲜明的政法名校打造坚实的人才队伍基础。

  (七)坚持文化育人。学校重视大学精神塑造,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坚持精神文化、学术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五位一体,塑造特色鲜明的文化育人体系,不断提升学校文化软实力。

  (八)坚持教育信息化。学校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教学、科研、行政事务信息网络一体化平台,持续提升信息管理和信息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率。

  第十四条  学校致力于发挥多学科特别是法学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崇尚学术自由,推动学术进步。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控制数量、突出优势、分类建设、交叉融合、相互支撑、强化特色”的建设思路,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构建以法学学科为主体,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社会需求和学生需求为导向,以强化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为核心,培养具有宽广视野、民族精神、较强职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六条  学校致力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培育和弘扬法治文化,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和民族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党内法规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以下简称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在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术与行政双向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山东政法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二级学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领导学校工作,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政法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院长由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规定的产生程序任命,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辅部门。教辅部门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以及其他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二级学院设立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包括教学与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咨询意见、建议或者依照学校党委、行政委托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根据学校下列决策需要,及时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报告,领导协调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须由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法负责学位授予办法的制定,学位(含名誉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的裁定等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任期2至3年。成员主要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直接选举产生。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工作报告、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收入和奖励分配方案,考核和奖惩办法等重要事项;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二)组织、主持会议及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三)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学校设立学校工会和二级学院分工会,学校工会对二级学院分工会进行工作指导。

  学校工会依法依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执委会的工作机构,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监督学校人事制度的实施与人才的管理,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三)参与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发表建议与意见;

  (四)协助和督促学校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劳动保护工作;

  (五)组织学校教职工开展业余文化学习和文体娱乐活动,推动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

  (六)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并负责工会经费、会费和工会财产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和学校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由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有关工作报告和学生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和制度;

  (三)审议学生提案以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组织对教职工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研究生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而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学校理事会根据其章程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科发展规律,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办学传统与特色,对二级学院进行新设、变更或撤销。二级学院根据需要设立下属相关组织。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教学科研改革,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二)在遵守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学校核定的指标范围内,自主设置岗位、聘请人员,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考核工作人员;

  (三)在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学校核定的预算范围内,自主编制预算和决算,自主制定财务分配方案;

  (四)在遵守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核定的经费和设备规格范围内,自主配置物力资源;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履行与二级学院同等职责。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数量,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总支委员会。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组织工作。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策,并监督贯彻落实;

  (二)支持本单位各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五)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院风学风教风;

  (六)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八)其他需要由本单位党总支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院长(主任)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学校根据需要设置二级学院副院长(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二级学院院长履行职责。

  二级学院院长(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本单位人才培养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各项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级学院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安排召开。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是二级学院党政领导成员及二级学院院长(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其他列席会议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党政联席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开会。会议应一题一议。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会议决议按照二级学院党组织和行政各自职能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教职工大会听取二级学院院长(主任)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

  第五十条  学校积极建设国家级或省部级教学科研基地和实验室,根据需要设立校级研究机构。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境内外组织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等。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分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是指在学校领导岗位及党政部门、二级学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

  工勤技能人员是指为满足学校日常工作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以及其他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按时按规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省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七)公平获得进修、培训和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的机会;

  (八)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批评;

  (九)就职务变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学在前沿,大爱施教”的教风,尊重、爱护和服务学生;

  (二)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

  (三)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职业规范和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聘约;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岗位等级和职务等级按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分类考评,定期对教职工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基础进行品德、能力和业绩的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职称评聘、选拔任用和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或解聘。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规划,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待遇,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福利待遇。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关心、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校领导、工会、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六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科研及相关配套服务资源;

  (二)获得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服务;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继续深造与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国家、省及学校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

  (五)参加社会服务,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于学习和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有关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多种形式的助学项目和助学岗位,并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七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创新创业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其他组织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群众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在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教职工、学生可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社团须在学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开展活动。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信息咨询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的发展情况,鼓励校友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八十条  学校财务活动主要包括学校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管理、配置和使用;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健全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八十二条  学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建立审计制度,保证运行资金的安全及效益。

  第八十四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事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

  学校积极开展节约型学校建设,加强办学资源监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八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省划拨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具体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九章  文化与标识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训是“博学笃行,刚健中正”。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风是“实事求是”。

  第八十九条  学校教风是“学在前沿,大爱施教”。

  第九十条  学校学风是“乐学,勤学,真学,活学”。

  第九十一条  学校工作作风是“爱岗敬业,务实高效”。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是12月23日。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徽:学校校徽整体构图为双圆环图案,外圈为蓝色(CMYK值为100,79,0,0),内圈为金黄色(CMYK值为0,50,95,0);外圈上为舒同题写的学校中文全称(CMYK值为100,82,0,0),下为学校英文全称(CMYK值为0,61,99,0);内圈下的“1955”是学校建校年份,为金黄色(CMYK值为1,60,98,0);校徽中央主体图形是“ZF(政法)”抽象变形的鸽子,为淡蓝色(CMYK值为91,66,0,0);校徽主基调色为靛蓝色。(见附件)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歌:《追梦山政》。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六条  学校章程如需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修订。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后修订。

  第九十七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依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山东政法学院校徽(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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