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14号
泰山医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院上报我厅的《泰山医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院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1月9日
泰山医学院章程
序 言
泰山医学院的前身为1974年建立的山东医学院楼德分院,源于1891年创办的华美医院医校,1981年正式定名。2001年国家计生委泰安人口学校、山东省泰安化工学校、山东省中医护士学校并入,组成新的泰山医学院。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育才为民”的办学理念,秉承“登攀”精神,努力建设国内知名、特色鲜明的以医学为主体的教学应用型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科学发展,保障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泰山医学院,简称“泰医”,英文译名为Taishan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TSMU”。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山东省泰安市迎胜东路2号,设有天外村校区和高新区校区,地址分别是山东省泰安市迎胜东路2号和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619号。
学校网址为http://www.tsmc.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以医学为主体,以医工结合为特色,构建医工、医药、医理、医管等交叉融合、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学科体系和专业布局。
第七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
第八条 学校坚持“立足山东、面向全国”的服务定位。
第九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依法接受政府、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条 学校的校训是“明德、学是、格物、求真”。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风是“日新至善”,教风是“业精德馨,诲人不倦”,学风是“勤奋严谨,学而不厌”。
第二章 学生、教职工
第一节 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八)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九)对纪律处分和其他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学校荣誉和利益;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完成学业,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上级要求的有关费用,履行与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相应的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授予学位等,建立健全学生申诉等权利救济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形式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约定。
第二节 教职工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依规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位评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学校荣誉和利益;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进行劳动人事管理,建立健全教职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奖惩机制。学校对教职工分类管理,实行岗位管理与聘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鼓励支持教师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三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人员,依据法规、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及机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泰山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党内法规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加强各级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建设和谐校园;
(五)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
(六)党内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党委通过党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学校党委会议一般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事项时须有应到会人员的2/3以上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运行管理等各项工作;
(三)组织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推荐副院长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
(五)组织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须有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讨论重要事项时须有应到会人员的2/3以上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中共泰山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依据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纪律执行情况,保证学校依法依纪决策,督促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审议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主要是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对外交流与合作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民主的决策依据。
校务委员会由校领导、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校务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二节 机构设置与运行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自主设置、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以及公共服务机构组成。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代表学校履行相关职责,主要承担宏观管理、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对外联系、综合服务、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二级学院是隶属学校的办学主体,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教学、科研、经费、人事、分配等行政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二级学院发展目标管理机制、二级学院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对二级学院及其院长实行目标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坚持集体领导原则。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党总支(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二级学院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决策机构,二级学院重要事项须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运行。
第三十八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等学术单位,享有与学院同等或相近的权利和义务,并参照二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直属附属医院为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学校临床教学的重要场所,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属附属医院受学校领导,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 直属附属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运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直属附属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统一领导医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医院的教学、医疗、科研等行政管理工作。直属附属医院党委是医院最高决策机构。通过医院党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医院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公共服务机构按照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三节 学术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各学术组织按照其规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要学术规划;
(二)审定学科与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平台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审定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定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四)审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职务聘任与考核等的学术条件;
(五)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审定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七)对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各级人才项目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
(八)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九)指导、促进学术交流;
(十)其他需要学校学术委员会办理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门类设立学部委员会,学部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学院学术事务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落实学校学术委员会安排的任务。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其规程运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结果审定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职能部门与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行政单位的学科相近性关系,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审议、咨询、指导机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有关规定,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增减、课程设置标准及课程改革原则、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审议教学成果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教学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及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教学委员会会议。
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学院教学委员会对学院教学事务行使审议、咨询、指导等职权,落实学校教学委员会安排的任务。学院教学委员会在学校教学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泰山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行使职权。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学术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以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为基本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院长定期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和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社会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发挥医学优势,支持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努力为地方和区域的发展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五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学术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成立理事会,以深化社会合作、扩充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其对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职能。理事会按照其规程运行。
第二节 校友
第五十九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学生、教职医护员工、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设会长1人,顾问、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和指导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支持校友参加学校建设,努力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 实践教学、科研基地
第六十二条 实践教学、科研基地是指学校非隶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实践教学企业和其他实践教学、科研单位。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与实践教学、科研基地遵循以下合作原则:
(一)学校坚持“巩固、发展、优化、提高”的方针,强化基地建设,构建数量充足、关系稳固、水平较高的实践教学、科研基地;
(二)学校坚持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强对实践教学、科研基地的支持和指导,密切关系,深化合作,促进其科学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实践教学、科研基地应全面落实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强化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事业发展经费和募集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规范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学校对占有的事业资产实行校院分级监管,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外投资的资产应依法合理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打造智慧化园林型绿色校园,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服务。
第六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为环形绕排组合图案。外围为校名标准字,上部为校名中文全称,下部为校名英文全称。徽志主体以“书”的形象为基本创意造型元素,构成“山”的象形形象,采用绿色作为标准色。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本、专科生徽章为白底红字,研究生徽章为黄底红字。
第七十条 学校的校歌为《走进泰山医学院》(词/李东升,曲/刘荣)。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公历9月28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三条 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修改章程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学校依据本章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 学校党委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章程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