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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5号(潍坊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23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15号

潍坊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潍坊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1月9日

潍坊学院章程     序  言

  潍坊学院办学历史始于1951年的青岛教师进修学院,1960年青岛教师进修学院并入昌潍师范专科学校,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潍坊高等专科学校与昌潍师范专科学校合并,建立潍坊学院。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实施教学立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和特色名校,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潍坊学院,英文名称为Weifang University,英文简称“WFU”。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5147号,官方网址为http://www.wfu.edu.cn。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与潍坊市人民政府共建、以省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定位为综合类应用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施依法治校,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依靠全校教职工和学生推动学校科学发展,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潍坊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领导核心,校长是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

  第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功能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学校的中心工作是人才培养,学校办学的主要内容是教育教学。

  第十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兼有专科教育,开展研究生教育,发展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和住宿书院制,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依法自主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教育机构和企业等开展合作与交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与留学生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发展地方经济社会急需的学科专业,构建布局合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优势,开展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推动学术进步、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学校主动服务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大学文化的育人功能和对社会的引领作用。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完成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的工作,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潍坊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预防与惩治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校纪委担负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教辅机构和群团组织等,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系)两级办学。

  二级学院(系)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授权开展办学,享有相应的人员聘用与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经费预算管理与支出等自主权。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系)设院长(主任)一名、副院长(副主任)若干名,实行聘任制。院长(主任)是二级学院(系)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二级学院(系)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决策事项和重点工作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领导和上级团委指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其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以及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引领、服务作用。

  第三十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节  学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委员构成、选举办法、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依照其章程执行。

  学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学科专业设置方案;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9.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

  1.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评定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1.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

  2.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对外合作办学及对外重大合作项目;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研究或暂缓执行。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遴选产生,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提名;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均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设置评议、学术水平与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系)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院(系)内重大学术事项的咨询、评定和审议,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依法负责学位管理的机构,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与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各事项的表决均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师德建设委员会。学校坚持价值引领、师德为上、以人为本、改进创新,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责任分工明确、二级学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尊重教职工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保障、支持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民主管理机制。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学术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十一条  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组成。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教职工是指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一)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二)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按聘用合同约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或晋升、奖励、解聘、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岗位要求的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并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获得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学校鼓励教职工参与国际合作并在国际组织任职;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关心和爱护学生,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贡献力量;

  (三)坚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四)刻苦钻研,严谨笃学,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与校友     第一节  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类荣誉称号;

  (五)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六)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学术活动;

  (七)获得就业、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健康、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指导;

  (八)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九)对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五)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道德;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积极创造条件,营造氛围,为学生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节  校友

  第五十二条  校友是指在潍坊学院及其前身相关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和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学校向对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负责校友联络工作。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鼓励各校友会、校友通过不同方式支持学校建设发展。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校园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一)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所办产业或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办学;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二)学校对收到的财政拨款和收取的学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三)学校积极吸引社会捐赠,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四)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以预算为核心,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办学效益。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和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校内工程决算、校内各单位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校办企业实体经济运行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是学校为加强和规范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依法成立的代表学校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法行使权利的独立法人实体。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园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效益优先。实行学校、二级学院(系)两级安全管理负责制,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国内其他高等学校、教育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为地方政府提供知识、技术、信息服务;广泛开展各类培训,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的合作,通过缔结协议、设立联合机构、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等方式和渠道,开展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办学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教师互访、学生互换及国际学术、文化交流等,与国(境)外高校和研究机构多渠道开展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三条  校徽为圆形结构,中央由两个变形的“U”字结合形成“W”字样,下方为办学起始年份“1951”。校徽上方为毛体“潍坊学院”,下方为“WEIFANG  UNIVERSITY”。校徽为蓝色。

  第六十四条  校旗为深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配以白色的由两个变形的“U”字结合形成“W”字样、毛体“潍坊学院”和英文名“WEIFANG  UNIVERSITY”。

  第六十五条  校训是“厚德 博学 求是 创新”。

  第六十六条  校歌是《腾飞的梦》,王守伦作词,印青作曲。

  第六十七条  校庆日是公历10月16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潍坊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会提出,修订程序依据本章程第六十八条执行。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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