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高校章程建设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8号(滨州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23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18号

滨州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滨州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1月9日

  

  滨州学院章程

  序  言

  滨州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1958年的北镇师范专科学校。1983年更名为滨州师范专科学校。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滨州学院。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教学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按照“顶天立地”的建设思路,对接行业,服务区域,大力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活校、和谐治校战略,建设以工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竞争优势明显、综合实力较强、以航空为主要特色的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滨州学院,英文名称Binzhou University,英文缩写BZ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91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与滨州市人民政府共建、以省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滨州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区域和行业一线,培养基础实、能力强、素质高、适应快,具有健全人格和社会责任感,具备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推行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第九条  学校校训是“明德 砺学 日新 致远”;校风是“求实 严谨 团结 奋进”;学校精神是“自强不息 守正出奇”。

  第十条  学校校徽以“滨州学院”的英文缩写“BZU”为元素,经组合变化为红黄蓝三原色组成的凤凰、花朵、青春之火。

  第二章  学校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致力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基础实、能力强、素质高、适应快,具有健全人格和社会责任感,具备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度开展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以适应行业、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为基本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创办新型的应用型学科专业,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努力形成以工科为主,文、理、工、管、教、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经费投入为保障,以平台建设为依托,以能力建设为重点,以推进产学研结合为手段,教学带动科研,科研促进教学,实现人才培养、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体系,重视数学、生态学、中国史等基础学科研究,强化航空工程、化学工程、环境工程等应用学科研究,扶持安全科学研究,为区域经济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围绕“两区一圈一带”(即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和西部经济隆起带)战略需求,在生态、文化、经济等方面,开展符合区域发展需要、有明确市场前景的研究。

  第十九条  学校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机制,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学术不端,提高科研管理水平,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立足黄河三角洲,面向全省、全国,为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参与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各单位和师生与各级政府、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政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人才培训、社会实践、顶岗锻炼、支教支农、社会扶贫、对口支援等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师生创新创业,发挥学科优势,为产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各个环节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文化创新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强文化研究,在传承创新孙子文化的同时,瞄准黄河三角洲区域经济、历史文化、生态文化与古籍整理等领域,大力开展应用与对策性研究,努力打造黄河三角洲文化研究高地,为区域文化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进师生道德建设工程,培育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第三章  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二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授予学业证书、学位等,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帮扶救济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学生社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组织开展学术、科技、艺术、文体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是指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的办学主体。学校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校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充分信任和依靠广大教师办学,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加强教师培训,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据学校规章制度,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平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坚持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分类管理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福利政策,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员工个人发展提供保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如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委会议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滨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十九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节  机构设置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有关规定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及其他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经学校授权,按

  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这一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包括院(系)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

  第五十三条  院(系)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

  第五十四条  院(系)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五条  院长(主任)是本院(系)行政负责人,主持本院(系)行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和实施本院(系)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本院(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

  (四)组织落实本院(系)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主持对本院(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定期向校长和本院(系)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六条  院(系)的重要事项,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根据事项内容,会议由院长(主任)或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日常工作遵循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院长(主任)主持行政工作,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三节 学术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要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与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平台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

  (三)审定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四)审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审定学校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六)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七)对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各级人才项目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

  (八)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九)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十)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十条  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六十一条  院(系)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级学术组织的基层组织,完成校级学术组织安排的任务,同时对本院(系)的学术事务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通过接受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研究并作出对毕业生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并作出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与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六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委的领导下,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选举秘书长负责大会组织工作。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充分反映广大代表的意志。

  第六十七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发挥作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和通过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四)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五)审议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财务、资产与校园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五条  学校科学进行校园规划和建设,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校园环境,为教学、科研及改革发展提供支撑。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社会支持与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的监督。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监督机构。

  第七十九条  理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审议,监督学校办学质量,促进学校科学民主决策;推动学校与社会的协同合作,促进学校提升办学水平;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十条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以及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组成。

  第三节  基金会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为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企业、政府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主体。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鼓励境内外企业、政府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八十三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节  校友会

  第八十四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历史上组成或并入的有关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及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团体。

  第八十六条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八十七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并报共建者备案。

  第八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启动修改章程: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九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