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高校章程建设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9号(德州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23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19号

德州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德州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1月9日

  

  德州学院章程

  序  言

  德州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1971年的德州师范专科学校。1997年,德州师范专科学校、德州教育学院、德州市直业余大学三校合并,组建德州高等专科学校,开启综合性办学之路。1999年以来,德州工业学校、德州市第一职业中专、德州市农业学校、德州市卫生学校、德州市体育运动学校5所中等专业学校先后并入,应用型的办学特色逐渐凸显。2000年,成立德州学院,开始举办本科教育。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追求科技进步,把握学术前沿,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立足地方性、应用型、重特色的办学定位,以让学生享有更好的高等教育为核心导向,把突出应用型办学特色作为不懈追求,恪守“崇德 启智 励志 博学”的校训,秉承艰苦创业、自强不息的精神,不断推进改革创新,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亮校、开放兴校、依法治校的发展战略,坚定地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着力培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创新性应用型人才,积极创建服务区域、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地方性应用型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学校自主办学,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德州学院,英文译名为Dezhou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566号,网址为www.dzu.edu.cn。

  第四条  学院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与德州市人民政府共建、以省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第五条  学校是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德州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办学职能

  第七条  学校围绕建设服务区域、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地方性应用型高水平大学的办学目标,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努力为区域、行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八条  学校在加强分类指导、推进多元办学的基础上,把突出应用型办学特色作为提升办学水平的不懈追求,把应用型特色融入各个办学环节,突出创新性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培育学科专业的应用型特色,注重地方区域特色,营造文化和管理特色,推动学校特色发展。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基础知识扎实、专业面向宽厚,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突出的创新精神、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科学精神与人文素养协调发展,面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创新性应用型人才。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积极推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学校积极开展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拓宽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注重培养师生的国际化能力,不断推进留学生教育,努力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地方性、应用型、重特色的办学定位,本着“加强应用、突出特色、学科专业协同化”的建设思路,以文、理学科专业为基础,巩固发展优势学科专业,积极培育和发展高水平应用型学科专业,着力形成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应用为驱动,注重产、学、研深度融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应用科学和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等活动,加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创新与技术改造研究,加强地方经济、历史、文化研究,注重解决区域经济的社会重大需求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扎根德州,立足山东,辐射周边,服务德州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省会城市群经济圈、西部经济隆起带、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努力成为德州及周边地区的应用型人才重要输出地、科技与智力服务的重要支撑地、文化传承与创新开发的重要承载地和高层次管理人才的重要储备地。

  第十六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来凝聚力量,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积极推进地域文化研究,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的担当意识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意识,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大学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继承优良传统,顺应时代发展,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以及各项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德州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德州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开展活动,依法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障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并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提升师生员工文化素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出席党委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的会议。会议主持人还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的议事规则是:

  (一)学校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时,党委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二)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三)学校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参加才能举行。党委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要提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可于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有关部门拟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可通过党委办公室提出,经党委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提交党委书记或书记办公会研究确定。

  (五)党委会议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需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在会前做好调研和论证,形成明确的意见、建议或方案,有些重大事项须经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有关行政工作的议题,需经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属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委员会负责的工作,需经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应先由相关工作领导小组或机构提出意见或方案,再提交党委会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议题,应经过教代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涉及和谐、稳定、廉政风险的议题,应事先做好评估;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须由主办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列为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

  (六)党委会议议题应在开会前通知全体党委成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并将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汇报单位须提交1份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的材料由党委办公室备存。

  (七)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进行表决,以赞成意见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投票、举手或口头表态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八)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果分歧较大,难以取得一致意见,应暂缓做出决议;会议讨论的议题所涉及分管部门的领导不能到会时,该议题缓议;会议不讨论临时议题。

  第二十三条  院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和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院长、副院长出席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助理、院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视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是:

  (一)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两周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外出不能参加时,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行政职能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先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同意,由院长办公室汇总整理,提交会议召集人确定后,安排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须由主办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会议召集人确定后,由院长办公室列为院长办公会议议题。

  (四)院长办公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由院长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五)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六)院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要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讨论议题时,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和说明情况,必要时由相关校领导补充,然后逐一发言;与会者要紧扣主题发表意见,避免发表重复的意见,把握好发言时间,最后由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决议,实行一事一议一结。

  (七)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果分歧较大,难以取得一致意见,应暂缓做出决议;会议讨论的议题所涉及分管部门的领导不能到会时,该议题缓议;会议不讨论临时议题。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协调运行机制,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院长依法行使职责,合理确定党委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德州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开展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二)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制度建设。

  (三)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

  (四)查办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施领导干部联系服务师生制度,校领导联系院部,管理部门对接教学单位,每位处级以上干部联系到教学单位的班级,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了解师生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师生困难,培育优良教风学风。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坚持教授治学,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独立,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营造民主平等、开放包容的学术环境,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享有以下职权: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

  1.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教学院(系、部)和校属研究机构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依议事规则讨论并决定有关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学位评定、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道德建设、招生、学生工作、国际交流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照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议事规则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决策和审议机构,依照其规程,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咨询、监督,研究和决定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专业建设计划,指导教学督导和教学评估工作。

  (三)审议学校各类课程建设的标准、教材建设规划,检查和评估课程教学质量。

  (四)审议学校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方案,组织评审各类校级教学改革项目,推荐省级、国家级教学项目。

  (五)审议各类教学奖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推荐省级、国家级教学奖。

  (六)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批准学校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二)审查、批准申请新增学位授权学科的有关上报材料。

  (三)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审核授予学位人员,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查、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听取并审议各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评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学位的质量,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七)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从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遴选产生。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类别,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其余委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名,提名人选从各学位评定分委会主任委员和有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中产生。委员人选需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院长任命和聘任。

  第四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1/2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十四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在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学术工作报告。

  (五)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和监督干部。

  (八)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并经学校党委同意,可以召开代表会议。

  第四十八条  教代会原则上每3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教代会在全体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领导、工会的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执委会在教代会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在执委会委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有较大比例。

  执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执委会全体委员选举并报校党委批准产生。

  第五十三条  中国教育工会德州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五十四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德州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引导和服务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教学院(系、部),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学校设立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校属研究机构,享有与教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院(系、部)、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院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提议,报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院、二级教学单位(校属研究机构)两级管理体制。作为二级教学单位的教学院(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  教学院(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负责设置本院(系、部)内部机构。

  (三)制定本院(系、部)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负责本院(系、部)内部资产和财务管理。

  (七)负责本院(系、部)社会服务活动。

  (八)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教学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党政负责人代表定期向院(系、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四条  教学院(系、部)设院长(主任)1人,副院长(主任)若干名。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教学院(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

  教学院(系、部)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

  (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支持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并对本单位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四)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与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六十六条  教学院(系、部)和校属研究机构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级学术组织的基层组织,完成学校学术组织安排的任务,同时对本单位的学术事务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六十七条  校属研究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并按有关规定和授权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部门,其负责人通过公开招聘或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批准,由院长聘任。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合理知识结构,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要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新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思想,增强教育能力,提升自身素质,培养创新性应用型人才。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由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担任。

  第六十九条  学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把人才资源作为第一资源、作为事业发展最宝贵的财富,持续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不断强化学校与师生员工共同发展理念,积极营造人人成就事业、事业成就人人的良好氛围。

  学校努力打造高层次人才队伍,着力提升青年教师的整体素质,加快培养应用型师资,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努力建设适应学校发展的人才队伍。

  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认真解决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增加学校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努力增强师生学习的成就感、工作的愉悦感和生活的幸福感。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分类管理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七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正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各类人才,依法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和权利保护机制,为教职工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支持教职工依法开展或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创新性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坚持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培养与引进相结合,努力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吸引行业、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人才担任学校兼职教师,着力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七十六条  学校聘任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等专家,从企业、行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依法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  生

  第七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观,把让学生享有更好教育作为核心导向,努力营造教师爱教、学生乐学的优良教风学风,积极推进协同育人,大力营造学在德院的氛围,着力改善学生学习、生活条件,努力提升学生的满意度。

  学校致力于通过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使自身获得更大、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施校内学生事务助理等制度,着力搭建学校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平台,坚持“为人”与“为学”相结合、 “知”与“行” 相结合、“自律”与“他律” 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培养实基础、强实践、明是非、高素养、重责任的创新性应用型人才。

  第八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院(系、部)选修课程,获得就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服务。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公正获得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思想教育、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文化体育、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等活动。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异议的,按程序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业;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和公共服务

  第八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积极组织各项收入,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最大限度争取社会资金。学校按照自愿、专款专用、合法合规、有效监督的原则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各类捐赠。

  第八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通过以下方式强化预算管理,加强会计核算,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一)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财务部门依据各单位建议和年度事业发展情况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研究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经教育厅审核汇总报财政厅,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预算方案由院长具体负责实施,执行情况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学校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执行,及时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准确、完整、有效、规范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重大收支项目须由各业务主管单位写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论证报告,财务部门拟定初步方案,报学校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八十八条  学校的所有财产归国家所有,学校具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可按规定进行处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拥有的或者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按规定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提升学校形象。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校办产业,严格管理程序,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十二条  学校支持校办产业发展和建设,逐渐完善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和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九十三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中心等作为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和学术研究的机构,应保障教学、科学研究及行政管理等工作的开展。

  第九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构筑文化高地。

  第九十五条  学校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法治意识和安全观念,建立全方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实施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加大对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和校园秩序管理力度,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社会关系与交流合作

  第九十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开放办学,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主动融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第九十七条  学校依据自身办学定位和特色优势,主动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在人才、资源、项目和信息等方面实现对接和共享,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紧密型的合作关系,促进共赢发展。

  第九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育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深化国际合作办学,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学习、借鉴国内外高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成功的办学经验,提升办学水平。

  第一百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由学校、政府、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服务水平争取各种资源。

  学校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设立德州学院校友联谊会。

  德州学院校友是指在德州学院各个办学阶段(含并入学校)学习和工作过的学生、学员、教职员工、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外聘教师等,以及经校友联谊会批准,获得德州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德州学院校友联谊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学校为校友利用学校资源开展学习研究提供便利和服务。学校建立多种信息渠道,帮助校友了解学校发展状况,鼓励校友与学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合作。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校徽基本图形为打开的书形,体现“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的意蕴。校徽标志主体书分四篇,分别代表学校肩负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四大职能,又彰显“崇德”“启智”“励志”“博学”学校校训的四方面内容。校徽书本由两片绿叶托起,其一象征学校充满生命力,将会不断发展壮大;其二代表学校培育学生,学生在德州学院茁壮成长。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校歌为《永恒的信念》。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校训为“崇德 启智 励志 博学”,意为崇德尚礼、止于至善;启智究理、慎思明辩;励志笃行、志趣高远;博学多才、学以致用。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11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七条  章程如需修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同意后修改。修改的审核程序依据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