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20号
山东师范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山东师范大学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1月9日
山东师范大学章程
序 言
山东师范大学始建于1950年。1952年,原齐鲁大学物理、化学、生物三系和图书馆部分馆藏并入。2012年,被确定为山东省首批重点建设的应用基础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2014年,被批准为省部共建高校。
学校恪守“弘德明志、博学笃行”的校训规范,坚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彰显教师教育办学特色,着力培养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应用基础型优秀人才和引领教育发展的专门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充分发挥大学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山东师范大学,简称“山东师大”;英文名称为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简写为SDNU。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88号。学校设有千佛山校区和长清湖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山东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突出教师教育,推进留学生教育,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开展继续教育等各种类型的成人培养培训工作。
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是人才培养的基本形式。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当的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秉持教学质量立校、科学研究强校、依法办学治校和开放创新兴校的办学理念,努力建设国内一流综合性师范大学。
第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并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十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三)获得就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服务;
(四)参加思想教育、创新创业、文化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发展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可进行陈述、申辩,按程序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和生活设施;
(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等各项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及权益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学生社团,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十六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工勤等工作,参加学术团体;
(二)公平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培训机会,依据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领取相应薪酬;
(三)公平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评价,以及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并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和生活设施;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分类管理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或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和荣誉体系,对为国家及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学校依法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聘任的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外籍教师和在校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等,在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法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一)学校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
2.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3.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4.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6.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7.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8.对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二)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党委全委会会议闭会期间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党委全委会职权。
(三)党委常委会会议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委托1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议须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中共山东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二)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制度建设;
(三)监督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
(四)查办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各项行政事务。
(一)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拟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师资队伍与学科专业建设以及社会服务、综合保障等工作,审定实施相关规章制度;
3.组织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根据学校党委提名,聘任内部组织机构、附属单位和校办产业负责人;
4.组织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解聘教师及校内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组织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6.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依据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决策、协调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副校长依据分工独立开展工作。
(三)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
(四)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有关议题请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
(五)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时,由校长指定1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须有应到会人员的2/3以上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一)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学术交流和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2.人才引进与推荐、教师职务评审与岗位设置等学术标准及办法;
3.科学研究项目推荐,科研成果评价及考核办法的审查评定;
4.校内科研机构的设置及资源配置事项;
5.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6.校长委托开展的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和学院(中心、所)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三)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全体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四)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依议事规则讨论并决定有关事项。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五)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类别,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查、批准学校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2.审查、批准申请新增学位授权学科的有关报告;
3.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审核授予学位人员,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4.审查、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听取并审议各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5.审查、评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学位的质量,作出撤销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6.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审批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7.审批研究生培养方案中与学位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8.依法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9.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有关事项。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委员若干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从学校教学和研究人员中遴选产生;分委员会主席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或其他有关决定时,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表决结果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专家组织,对学校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
(一)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2.审议专业建设计划,指导教学督导和教学评估工作;
3.审议学校各类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检查和评估课程教学质量;
4.审议学校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方案,组织评审各类校级教学改革项目,推荐省级、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
5.审议各类教学奖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推荐省级、国家级教学奖;
6.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研究的事项。
(二)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和继续教育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产生。教学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三)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依议事规则讨论并决定有关事项。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有关表决项目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开展工作。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领导、校工会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占多数。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筹备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教代会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教代会主席团为教代会召开期间和闭会后的常设领导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讨论、决定教代会日程,主持召开教代会,处理教代会有关事宜;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讨论决定各委员会提出的重大问题,并向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三)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需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说明情况并取得多数代表团的同意。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如有重大事项需提交全体代表审议或决定,经学校、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进行大会选举,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
(四)学校健全落实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由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和引导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管理与事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团组织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设机构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第三十八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开放合作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并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学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提名,校长聘任;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履行职责。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学院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院分别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保障其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与发展、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科研规划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和决策作用。学院分别设立的各委员会章程报学校相关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设立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四十四条 附属中小学是学校的组成部分,由学校直接领导并管理,接受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附属中小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和实践基地。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协同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公开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财务预算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服务体系,提高后勤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提供优质、安全、舒适、便捷的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不断加强校园基本建设和办学条件建设,完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信息资源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和平安校园。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开门办学,依据自身特色和优势,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企业的联系,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整合学校教育资源,提供优质、多样的教育培训等社会服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支持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与开发,支持校办产业发展和建设。校办产业建立以资产为纽带,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育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推进开放合作办学。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促进社会参与、加强内部治理、实施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
学校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在校(含历史上组成或并入的有关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均为山东师范大学校友。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地域或行业校友分会,鼓励学校所属学院等单位成立校友联谊会,并依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校友利用学校资源开展学习研究提供便利和服务;建立多种信息渠道,帮助校友了解学校发展状况,鼓励校友与学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合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成立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吸收接纳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帮助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条 山东师范大学校标主体部分由学校英文名称(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首写字母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校标。
图一是校标使用规范图例。图二是山东师范大学中英文标准字样。
(一)山东师范大学校标
(图二)山东师范大学中英文标准字样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歌是《山东师范大学校歌》。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是10月29日。
第六十三条 学校网址是http://www.sdnu.edu.cn。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调整和发展需要,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程序依据本章程第六十四条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