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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3号(山东警察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23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23号

山东警察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山东警察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1月9日

  

  山东警察学院章程

  序  言

  山东警察学院,1946年创建于临沂城西梨杭村,原名山东省警官学校。学院自创建以来,三迁校址,十易其名,1983年改建为山东公安专科学校,2004年改建为山东警察学院。

  学院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突出公安特色,坚持应用型人才培养,主动服从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安工作,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培养高层次公安专门人才的学府、中外警察培训基地、公安理论和科技研究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依法办学,自主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山东警察学院,英文名称为Shandong Police College,英文缩写为SDPC。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4号,设有文化东路和明水两个校区。明水校区位于济南章丘市章莱路2555号。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院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与山东省公安厅共管,以省公安厅为主。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院党委会审议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警察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

  第七条 学院办学使命和宗旨是坚持政治建警、政治建校,服从服务于公安工作,培养具有“忠诚的政治品格、深厚的人文底蕴、扎实的专业知识、娴熟的警务技能”的应用型公安专门人才。

  第八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努力建设高水平公安本科院校。

  第九条 学院设有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经济犯罪侦查、交通管理工程、公安情报学等公安类本科专业,开设侦查、治安管理等专科专业,具有法学、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根据公安工作需要和办学条件,学院适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条 学院适应警务变革和公安队伍建设需要,深化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校局合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科研质量保障体系、教师发展评价体系、专业建设动态监控体系,改革完善岗位绩效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教育并重的方针,不断完善培训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培训改革创新,更好地服务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为社会提供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依法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表决事项时,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表决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时,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委员由党代会选举产生。

  纪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学院党委组织协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指导院内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受理、调查和处理对院内党组织、党员在违反党纪方面的检举、控告等;受理院内党组织、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其他需要纪委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院长一般由山东省公安厅厅长兼任,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制定党委、行政会议制度,规范学院决策过程,会议决策严格执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院宏观办学政策包括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重大办学事项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学院的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培养标准、学术奖励制度等,在提交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指导专门委员会和系(部)基层学术组织的工作,包括明确专门委员会、系(部)基层学术组织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审定专门委员会、系(部)基层学术组织章程等;

  (四)其他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任委员。

  职务委员由有关院领导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

  选任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遴选产生,由学院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中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教学指导、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可成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学术管理制度。在系(部)设置学术委员会并承担相应职责。系(部)学术委员会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法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履行学位评定、授予等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遴选,并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选举产生。学位评定坚持“严格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不照顾平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学位授予等事项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位评定过程和结果面向全院公开。

  第二十八条 学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学术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和监督提案办理情况,审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若干个代表团,各代表团设团长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团长。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选举单位担任党务领导工作的同志担任。

  第三十一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推选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教代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和闭会后的常设领导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讨论、决定教代会日程,主持召开教代会,处理教代会有关事宜;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讨论决定各委员会提出的重大问题,并向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院每年至少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工会或者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实际到会代表应达到代表总数2/3以上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筹备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2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章程。

  第三十七条 常设代表会议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常设代表会议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学生代表大会监督,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学生领导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共青团在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教辅等机构组成。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学院党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决定。

  第四十条 系(部)是学院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接受学院的统一领导。系(部)设置应有较宽的学科包容量,原则上应涵盖多个相近或者相关的学科领域。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定期评估系(部)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系(部)实行党政负责制度,享有学院授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权,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党政管理机构是学院的管理和服务部门,代表学院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和政策执行,面向师生提供公共服务,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与沟通。

  第四十三条 科研教辅部门是为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服务保障和支撑的各类研究中心及机构。学院给予相应的资源和政策支持。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根据不同时期性质和任务,由学院党委会或者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学  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院招生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招生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学院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三)尊敬师长,严于律己,养成良好的警察职业道德和行为习惯;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的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公用设备和设施;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院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院授权院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学生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处理学生自身事务,可根据学院规定推选代表出、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有关的学院会议。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培养学生的警察意识、纪律观念和良好作风。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完善学生权益保障和申诉救济机制,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五十五条 在学院接受在职培训、成人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为学生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七条 教职员工是指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工勤人员。学院根据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内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管理人员、工勤人员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

  第五十八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学院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院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充分信任和依靠广大教师办学。

  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品德优良,具有承担学院教学科研任务的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取得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同时符合人民警察招录的相关条件。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制度,进行合同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务选拔任用和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职业技术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等对具有警察身份的教职员工进行组织管理,按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升警衔。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考核评价机制和岗位流动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按照岗位职责需要,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公平获得相应职业资格、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岗位职务变动、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岗位合理流动;

  (八)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锻炼、交流、培训、进修机会;

  (九)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警察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警务保障,享有从优待警相关的待遇;

  (十)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爱岗敬业,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二)育人为本,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自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完成聘期岗位职责任务;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警察法律法规,履行人民警察应尽的相关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规划,支持教职员工学习与锻炼、进修与培训、学术交流与合作,为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五条 学院重视师德建设和警察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导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六十六条 学院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学术创新、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关注青年教师的成长和发展,为其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文化环境和学术氛围。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等形式聘用优秀青年人才。

  第六十七条 学院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

  第六十八条 学院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采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等多种用工形式,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十条 学院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教职员工,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

  第七十一条 学院经费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二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收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社会捐赠等。

  学院资产购置实行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

  第七十三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负责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四条 资产配置以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提倡勤俭办学,努力提高经费与资产的使用效益,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五条 学院预算编制坚持“以教学为中心,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预算草案提交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党委会审定。

  第七十六条 学院依法所得的各类收入,全部纳入学院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二次分配,学院和二级单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院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十八条 学院鼓励校内各部门积极向校友及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校友对学院的捐赠,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各类捐赠。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七十九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为社会提供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办学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由关心和支持学院建设和发展的政府、行业、其他社会组织代表、杰出校友代表及学院师生代表组成。

  理事会依照章程设立并开展活动。

  第八十一条 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审议学院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

  (二)对学院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

  (三)推动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支持学院发展。

  第八十二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积极为公安机关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持。

  第八十三条 学院充分利用公安机关及社会办学资源,深化校局合作,协同创新,联合育人。

  第八十四条 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八十五条 学院根据公安部教育训练工作有关规定,开展在职人民警察教育培训;根据公安部、商务部援外工作要求,开展外国中高级警官培训。

  第八十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八十七条 学院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拓宽办学资源途径。

  第八十八条 学院建立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院办学的支持,深化学院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八十九条 学院校徽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徽图案,两侧为橄榄枝图案,底色为紫色,中英文校名上下呼应。

  第九十条 学院校训是“忠诚、严谨、团结、奉献”。

  第九十一条 学院校旗由旗顶、旗杆、旗幅、驻脚组成。旗面为国旗红长方形,两面用金色舒体书写“山东警察学院”,周边镶缀金色麦芽穗。

  第九十二条 学院校歌是《中国人民警察之歌》。

    第九十三条 学院校庆日为5月18日。

  第九十四条 学院的网址是http://www.sdpc.edu.cn。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在学院规章制度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并应及时作出调整和修改。

  第九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需由1/5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或由学院行政负责人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

  章程修正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经山东省公安厅同意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党委会负责解释。

  院长办公会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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