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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5号(山东女子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23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25号

山东女子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上报我厅的《山东女子学院章程》,业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1月9日

  

  山东女子学院章程

  序  言

  山东女子学院前身为1952年创办的山东省妇女干部学校,1987年更名为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山东分院,1995年更名为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2010年改建为普通本科院校,更名为山东女子学院。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质量强校、特色兴校,坚持开放办学、创新发展,以培育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引领先进性别文化、服务经济社会和妇女儿童发展为己任,逐步建设成为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女子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山东女子学院。英文名称为Shandong  Women’s  University,缩写为SDWU。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399号。学校设有市中和长清两个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与山东省妇联共管,以省教育厅为主。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山东,面向全国,服务经济社会和妇女儿童发展,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经济社会和妇女儿童发展需要的具有社会性别意识、责任意识、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辅以非全日制教育、非学历教育。

  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

  第八条  学校设置教育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法学、文学、工学、理学等学科。学校根据办学需要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女子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提议,经全校师生讨论、党委会审议,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二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推进大学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建设和谐校园;

  (六)负责学校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委自身建设;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工作。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可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院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校行政工作由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院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女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监察室负责学校行政事务的监察工作,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以及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定评定科研项目、评价研究成果、评审学术奖励人选的学术评价标准;

  (五)审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评审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

  (七)组织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事务工作决策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的重大决策与措施;

  (二)审议专业建设规划,指导专业建设和评估工作;

  (三)审议各类课程建设标准、教材建设规划,指导课程和教材建设;

  (四)审议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管理制度、人才培养年度质量报告等和重要教学表彰、处分方案;

  (五)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指导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

  (六)审议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方案,指导教学督导和评估工作;

  (七)审议各类教学改革项目、教学奖的评选标准和办法,组织评审和推荐各级教学改革项目、教学奖;

  (八)其他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二)制定、审核学位授予相关规定,审定人才培养方案中与学位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三)审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任期2至3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7至15人组成,任期2至3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以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宗旨,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通过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与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妇女委员会由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学校女教职工、女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其他群众团体依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若干学院(部),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体制。院(部)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合作办学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院(部)设院长(主任)1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工作,定期向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院(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院(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学校章程和相关规定制定学院内部管理制度;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五)负责本院(部)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本院(部)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推荐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院(部)党总支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障监督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院(部)的贯彻执行,支持行政负责人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部)党总支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负责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三)负责本院(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领导本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五)负责本院(部)安全稳定工作;

  (六)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决定涉及院(部)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以及党务、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根据讨论的议题,会议可由院(部)院长(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三十三条  院(部)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院(部)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本院(部)重大学术事项决策、审议、咨询的职权,以及院(部)重大改革和建设发展的咨询。院(部)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部)学位事务的决策与咨询。

  第三十四条  学校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基地)、重点实验室等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教学、科研与合作交流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且获得教师资格者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和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七)知悉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积极参与招生就业工作;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期任务;

  (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诚实守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维护教职工权益,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与学校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培养培训制度、奖惩制度、薪酬保障制度、流转退出制度等,促进教职工发展。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在校期间,依据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公平使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四)按照学校规定和程序申请转专业;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

  (六)参加学生组织、社会实践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七)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九)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籍管理规定,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诚实守信,遵守考试纪律、学术道德规范;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依据相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学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进修学生、交流学生等受教育者,在校学习期间,依据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校资产和服务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拓展学校办学经费。利用学校资源所获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五十五条  财务工作实行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学校各项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各类资源及其收益,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其他资产等。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附属经营性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并合理使用和开发校名、标识、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专利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后勤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障服务;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和具有鲜明女院特色的校园景观建设,努力打造数字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校园安全保卫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的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地、校企、校际深度合作,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加强与国外高校特别是女子高校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办学的国际化水平。

  第六十四条  校友是指在山东女子学院(含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依法建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学校鼓励校友对学校建设发展建言献策,欢迎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依章程运行和开展工作,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监督,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理事会由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师生代表、知名校友和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等组成。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徽构图为正圆形,以深红色为主体基调,外环有中英文校名,内环以汉字“女”为基础幻化为展翅翱翔的凤凰图案,体现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现代女性精神,展示山东女子学院崛起腾飞的美好前景。

  第七十条  学校校训:坤德含弘,至善尚美。

  第七十一条  学校精神:自强不息,百折不挠,求实创新,不断攀登。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刘柏俊作词、戚建波作曲的《山东女子学院之歌》。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网址是http://www.sdwu.edu.cn。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六条  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程序依据本章程第七十五条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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