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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0号(齐鲁工业大学)
发布日期: 2015-12-23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30号

齐鲁工业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上报我厅的《齐鲁工业大学章程》,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9日

  齐鲁工业大学章程

  序  言

  齐鲁工业大学前身是1948年解放军胶东军区建立的胶东工业学校,其后历经调整、合并、迁徙等演进和发展,1978年在原山东省轻工业学校基础上,改建为山东轻工业学院。2001年山东省轻工业学校(1980年重设)和山东银行学校并入。2006年主校区迁入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2013年更名为齐鲁工业大学。2014年设立菏泽校区。

  学校坚定不移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坚持“以学科建设为引领,以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以求实创新为载体,以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办学理念,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学科领校、开放活校”办学方略,努力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工业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依法治校,保证学校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齐鲁工业大学,简称为齐鲁工大。英文名称为Qil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缩写为QLU。

  学校法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3501号。学校设有长清校区(主校区)、历下校区、历城校区、菏泽校区4个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学校为公益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立足山东,面向全国,依法自主办学。

  第五条  学校是以工学为主,以轻工为特色,涵盖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法学等学科门类的多科性大学。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推进留学生教育,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开展继续教育等。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提供双专业(双学位)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九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基本导向,以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目标,牢固树立“学生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创新、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以培养“人格健全、身体健康、思维创新、素质全面”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党委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行为,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和职能部门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重要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人员组成。校长根据审议事项可以指定部门与学院(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实际到会成员达到应到会成员的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定由校长根据讨论意见作出。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等事项进行审议;

  (二)对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以及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的设立等,进行评定;

  (三)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定、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科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各学院(部)有关领导、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科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成员占半数以上。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评定、授予、撤销,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负责审议有关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如教授委员会等。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校和学院两级教代会,充分发挥教职员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与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占半数以上。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承办代表大会交给的工作任务,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校工会是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的有关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与教职员工利益相关的福利政策、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教代会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机构,是学校促进社会参与、加强内部治理、实施科学决策和民主办学的组织形式。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由校部机关、学院(部)、教辅机构等组成。

  第二十条  校部机关是学校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和政策执行,面向师生提供公共服务,作为学校窗口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与沟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学科门类及发展需要可实行学部制。学部运行机制可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科学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管理重心下移,落实学院办学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学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学院在用人和考核、津贴分配、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资源配置、职称评定、党建和干部工作、改革探索、工作申述和评价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学校对学院实行宏观调控和目标管理,行使战略性、全局性的统筹规划、对外合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职能,拥有统筹规划权、监督考核权、审核审批权、评价奖惩权、引导指导权、党纪政纪约束权等。校部机关负责对学院教学、科研、学科、人事、学生、资产、财务等方面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基本职能是组织实施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具体职能是:

  (一)全面负责本院教学、科学研究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三)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院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并实施本院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负责本院学生管理工作,对本院学生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六)按规定使用学校划拨经费,管理本院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经费,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七)负责本院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推荐工作;

  (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四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贯彻执行,与学院行政共同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决策的主要形式,学院重大事项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教辅机构是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服务保障和支撑的各类中心及机构。学校给予相应的资源和政策支持。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八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岗位续聘或岗位调整。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绩效考核制。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成果转化中获取相应收益;

  (四)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制定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荣誉体系,为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教职工授予荣誉称号、勋章或奖章。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不履行合同的教职员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如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提起申诉。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按照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三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主要培养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适度培养非全日制学生和留学生。

  第三十八条 本科生基本学制4年,专科生3年。取得学籍的本科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和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研究生基本学制3年。通过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获得规定学分、通过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未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要求,符合条件可获得结业或肄业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及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合理使用并爱护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按照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和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鼓励毕业生到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就业,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工作。

  第四十四条  齐鲁工业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代表齐鲁工业大学全体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会的决策机构,常设机构是常任理事会。学代会代表由各学院(部)学生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选举产生。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代会筹委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学生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学生会主席团;

  (五)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大会议案,并将答复反馈给代表;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六条 校友包括在齐鲁工业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四十七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并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部)、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帮助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学校通过各种方式,表彰为社会和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弘扬爱校荣校精神。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

  第五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主管财务的学校领导定期向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资金收支及财务管理状况。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保障资产的完整安全,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并合理使用和开发校名、校誉、学校标识、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各级政府、各行业的沟通与合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其他高校、校外科研机构、企业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共建研究基地、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反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第五十七条   学校推进国际化战略,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外知名大学开展教师互访互派、学生交流互换、课程互通、学分互认、科研合作、联合办学、合作培养等形式的实质性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章为题有毛泽东书法字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为红底白字、学生为白底红字,规格为50*15mm。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训是“明德励志,崇实尚能”。

  第六十条  学校校风是“团结、惟真、务实、创新”。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是4月28日。

  第六十二条  学校网址为http://www.qlu.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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