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36号
临沂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上报我厅的《临沂大学章程》,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9日
临沂大学章程
序 言
临沂大学前身可追溯到1941年由中共滨海区委和中国抗日军政大学第一分校共同创建的滨海建国学院,之后经历了滨海公学、山东省临沂师范学校、临沂大学、临沂师范专科学校和山东省临沂教育学院、临沂师范学院等阶段,期间临沂农业学校和临沂工业学校、沂水师范学校和费县师范学校相继并入。2010年国家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现名。
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临沂大学扎根沂蒙革命老区,继承和弘扬沂蒙精神,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才和智力支持,形成了校地共建、互动发展的办学格局,已成为学科门类比较齐全、人才培养质量较高、办学实力较强的省属综合性大学。
面向未来,临沂大学将继续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致力于培养基础理论扎实,富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具有沂蒙精神特质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全国知名、区域特色鲜明的创新创业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临沂大学,简称“临大”;英文名称为Linyi University,英文缩写“LYU”。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学校在沂水县、费县设有校区。
学校官网地址为http://www.ly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临沂市参与共建。
学校为公益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第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学校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临沂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
第七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第二章 学生
第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条 学生注册后,公平获得以下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参加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申请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教学及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完成规定学业,遵守学术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的入学协议、培养合同等确定。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珍惜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和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设立人才支持项目;聘请校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或兼职教授。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各类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荣誉体系,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对不履行义务、违规违纪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科学规范、绩效优先、公平公正的薪酬制度,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确定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依法调整教职工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外籍教师在校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贯彻执行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尽力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 治理体系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临沂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委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临沂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严格监督、执纪、问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议题由校长办公室收集汇总,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建立党委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
第三节 组织结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三十六条 学校视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和调整职能部门、教辅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以及校区等,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提供教学科研公共服务和后勤保障。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工作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
第三十七条 党政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教辅单位、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附属单位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独立建制的科研单位等,参照学院或直属单位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可按照学科门类及实际需要设置学部,由学科性质相近的教学科研机构组成,学部发挥整合学术组织、凝聚学科方向、增强学科间有机联系、促进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发展的作用,承担学校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各分校区根据学校赋予的办学职能,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管理体制由学校党委决定。
第四节 学院管理体制
第四十一条 学院是学校相对独立的办学实体,学校支持学院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分类定位、特色发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履行教育基本职能,对人才培养质量承担主体责任,自主行使以下职能: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六)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决定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七)考核并评价本院教职工的工作,负责本院教职工绩效工资的分配;
(八)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每年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委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规定,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等工作,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通过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对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决策,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根据议题内容,按照“谁主持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分别主持。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教授委员会章程履行审议、评定、决策咨询等职责。
学院党政联席会在涉及教学、学术事务的重要决策前,应就有关议题听取教授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第五节 学术治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是教授治学的主要载体,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十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依据自身章程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术审议。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学科专业的设置;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价。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咨询。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4.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风维护。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兼顾不同学科、专业方向和委员的代表性,为25人左右的单数。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教学科研机构按照民主程序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4年。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确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须有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指导、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校学位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六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学校发展规划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在教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机构协商解决,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八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按照自身章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1至2年举行一次。校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其行使职权,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十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章 投入与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的经费筹措机制,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学金。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审计监督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包括学校占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完善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和现代教育技术、图书情报、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发挥服务育人功能,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营造安全文化氛围,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七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文化交流等,传播中华文化,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校、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设立合作办学项目或者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和科研资源,培养国内紧缺专业的高素质国际化人才。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的机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包括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以及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
学校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六十九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以及曾被学校聘请、聘任的社会人士。学校建立校友会,由校友自愿组成,依据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通过校友会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和其他服务,依靠广大校友共同宣传学校、团结和凝聚校友的力量共同建设学校。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基金会,接受、管理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的捐赠。基金会依据国家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财务、税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以及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徽标为中间为地标性建筑图书馆的正面视图,形似巍峨蒙山;下方为“1941”字样,代表着学校创建时间;三条直线,象征贯穿沂蒙大地的沂河。外环上方为王羲之字体的“临沂大学”校名,下方为学校名称的英文大写。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王羲之字体的校名,左上角印有校徽。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临沂大学校歌》,曲波作词,薛瑞光作曲。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明义、锐思、弘毅、致远”;校风为“实”。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6月12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治校、实施管理和调整校内外各方面关系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本章程规定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修订,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动议并拟定修改草案。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依据上位法变更而对章程进行的修改,由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