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37号
济宁医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经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并上报我厅的《济宁医学院章程》,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9日
济宁医学院章程
序 言
济宁医学院是山东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医科院校。学校前身是创建于1952年7月的山东省济宁医士学校;1958年8月更名为济宁医学院;1959年7月全国院系调整确定济宁医学院改为济宁医学专科学校;1987年1月,经原国家教委批准,重新定名为济宁医学院。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明德、仁爱、博学、至善”的校训,弘扬“求精、求是”的校风,形成了“诲人不倦”的教风和“学而不厌”的学风。学校始终遵循“为国家育人才、为大众谋健康”的办学宗旨,坚持以医学学科为主,医学相关学科为辅,医、理、工、管、文相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本着立足山东、面向全国、情系健康、奉献社会的办学定位,致力于培养“品德高尚、业务精湛、身心健康”应用型人才,确立了建设“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现代医科大学”的奋斗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济宁医学院,简称济医;英文名称为:Jining Medical University ,简称:JNMU。
学校官方网址:http://www.jnmc.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荷花路16号。设有济宁校区、日照校区,与济宁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联合建立济宁医学院国家高新区教学科技园。
第四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由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济宁医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国家发展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以特色发展为引领,以人才队伍建设为关键,以科技创新为突破,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科学管理为保障,以培育人才、研究学术、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类为己任,致力于建设教学型现代医科大学和培养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以人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校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的职能与形式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确定办学规模,稳步扩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条 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稳步开展留学生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积极推行学分制。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性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社会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十八条 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和吸收人类文明优秀成果,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师生医护员工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素养,塑造“仁爱情怀”,推行中华优秀文化与医学人文素质相融合的“爱心教育”,引领社会风尚,促进社会进步。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正式注册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授予学位等,建立学生权利保障和帮扶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八条 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及服务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专业技术(主体为教师)、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
学校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实行竞聘上岗、任期聘用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校护生,立德树人;
(二)敬业爱岗,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为国家、社会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社会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给予处分、处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师德和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重要依据,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自身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制度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济宁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点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校党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有2/3以上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在中国共产党济宁医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党委会依照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济宁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二条 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察室是学校行政监督机构,在院长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机构设置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精简高效、统一领导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能职责配置,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
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学校根据需要可授权校区派出机构代表学校就属地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能机构根据需要可向校区派出延伸机构,实行延伸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附属医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运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附属医院直属于学校领导和管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指导。
附属医院承担学校临床医学及相关专业的理论教学和见习、实习教学,承担相应的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面向社会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必要的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工作开展。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活动等。
第四十九条 学校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任务。
第三节 运行机制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学校对校内公共事务实行垂直管理、延伸管理。学校逐步扩大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自主管理的权限,发挥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机关职能部门及附属单位实行目标管理,建立目标责任制。
第五十二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二级学院(部)、研究所(中心)。
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学校按照权责相宜的理念、职责下沉与权力下放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教学科研单位,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教学科研单位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系级研究机构、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五十四条 教学科研单位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教学科研单位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五十五条 教学科研单位党总支(支部)负责自身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执行,支持教学科研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十八条 教学科研单位设立以教授为主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分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分委员会根据学校相应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节 学术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法统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要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与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平台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审定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四)审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职务聘任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五)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七)对教学科研项目成果、拟引进高层次人才、各级人才项目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
(八)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九)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倡导和建设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十)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六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下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研究并做出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审批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人选;
(四)审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与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
第六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六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按其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七十条 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注重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四条 学校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维护学校经济利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效。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图书信息资源、信息技术设备及自然和人文景观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生态化、人文化校园。
第八十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开展治安综合治理,为师生员工创造平安文明、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一节 社会服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二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学校面向社会承担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促进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健康水平提高。
第八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学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积极探索全方位、多样化社会服务模式,推进医教研、产学研结合,增强应用成果转化能力,为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供科技、医疗和人才支撑。
第二节 外部支持与监督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六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七条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积极吸收社会资金,不断增加办学资源。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济宁医学院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八十九条 济宁医学院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学校建立校友工作办公室,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
第九十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实现学校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平台。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节 实践教学基地
第九十一条 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分为临床教学基地和其他类别实践教学基地。
第九十二条 临床教学基地是指学校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
第九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临床教学基地的支持和指导,促进教学基地医教研协调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临床教学基地承担教学任务情况,按标准划拨教学经费,学校划拨的各项教学经费由各临床教学基地教学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使用。
临床教学基地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教学专项经费,用于教学补贴发放、教学研究改革、教学条件改善、学生生活补贴等。
临床教学基地应全面落实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强化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九十五条 其他类别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参照临床教学基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及校庆日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主要由蓝白两色搭配。圆形徽标外为蓝色环系,环系标注“济宁医学院”字样的学校中英文名称。蓝色环系内白色区域,中间为象征医学、蛇缠拐杖的“蛇杖”,昭示着学校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神圣职责。“蛇杖”下方为盛开的荷花,荷花为济宁市花,标明学校校址在济宁市。荷花下方为一本翻开的教科书,寓意着学校承载教书育人的职能。教科书下方有“1952”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红色证章。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蓝色学校徽志以及“济宁医学院”字样的学校中英文校名。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歌是《洁白的梦,圣洁的情》。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6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