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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1号(潍坊医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23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41号

潍坊医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上报我厅的《潍坊医学院章程》,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9日

  潍坊医学院章程

  序  言

  潍坊医学院历史溯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潍县乐道院设立的乐道院医护学校和潍县美国长老会医院。195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卫生厅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卫生部的命令,指示昌潍区中心卫生院在潍坊筹建山东省昌潍医士学校。1958年,改建为昌潍医学院,1987年,更名为潍坊医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校办学历史悠久,人才荟萃,为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秉承“乐道济世”校训,弘扬“自强不息、锐意进取”的潍医精神,致力于建设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特色鲜明的现代医科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登记名称为潍坊医学院,简称潍医;英文名称为Weifang  Medical  University,缩写为WFMU。学校网址是http://www.wfmc.edu.cn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948号。设浮烟山、虞河两个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潍坊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学校根据需要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第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实施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构建和不断完善以医学为主体及医学相关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医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9月15日。

  第十三条 学校校徽:校徽为学校标准颜色“潍医红”(C:10 M:100 Y:100 K:40),形状为圆形,外环上、下方分别为潍坊医学院舒同体中文名称与英文名称。圆心内由潍坊汉语拼音首字母W、F变化而成的书本,同时以手的变形,托举起以蛇杖、太阳为寓意的医学人才;“1951”为学校独立办学起始年。

  第十四条 学校校训:乐道济世。“道”是道理规律之总纳,是价值信念之归结。“乐”是热爱、遵行。“乐道”就是以探究真理为己任,教师乐教、医生乐医、学生乐学,是一种人生价值追求。“济世”就是心怀天下,济助世人,是一种使命责任担当。乐道为本,济世为要。做乐道之人,修济世之为。

  第二章  愿景与使命

  第十五条 学校愿景是:努力建设成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特色鲜明的现代医科大学。

  第十六条 学校致力于承担以下使命:

  (一)人才培养。遵循“厚德载医、经世致用”办学理念,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致力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二)科学研究。以社会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医学及相关领域应用型研究为重点,鼓励和保护学术探索和科学研究,组建科研创新团队,形成优势学科群,致力于推动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

  (三)社会服务。肩负悬壶济世、增进健康的社会使命,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致力于为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提供高水平医疗及相关服务。

  (四)文化传承创新。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创新大学文化,引领社会文化风尚,为社会文化繁荣和文明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内涵发展、特色发展战略,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健全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以巩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以教育教学改革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突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统筹优化校内资源配置,着力推进大学文化建设,全面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医科大学。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活动等。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不得损害学校声誉、侵害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创新创业活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服务国家特殊需要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组成,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以及享有学术自由,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按岗位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获得进修、培训等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于涉及个人权益事项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持续不断地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水平。

  (四)关爱学生,正确指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施聘用制度,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应当通过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中共潍坊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实行例会制度,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二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须事前调查研究,沟通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二节  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调整校内党政群团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四十四条 学校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职责,主要承担宏观管理、组织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审计评价、综合服务等职能。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专业院(系)。院(系)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发展、队伍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院(系)根据学校的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

  (二)拟订院(系)发展规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对外合作交流等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拟订内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和人员聘任方案,根据学校授权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六)拟订办学经费年度预算,管理和使用经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制定内部各项工作规则和办法。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七条 院(系)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院(系)党总支部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负责领导院(系)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等,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院(系)的贯彻执行。

  (二)领导院(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三)做好院(系)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支持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 院(系)依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设置院(系)学术委员会,负责院(系)学科规划、专业建设、学术评价、教学指导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工作,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院(系)学术委员会由所在院(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经选举产生。

  第五十条 学校依据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科学研究机构,实行院(所)长负责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的规定管理与运行。

  第五十二条 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接受学校领导与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面向社会提供医疗、预防、康复、保健等服务;承担区域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承担学校临床医学及相关专业的理论教学、见习、实习和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其目标定位是成为引领区域医疗、教学、科研发展水平的教学研究型医院。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可与校外医院、企事业单位合作设立实践教学基地。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分为医学类专业和非医学类专业实践教学基地。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支持、指导和管理,不断强化实践教学基地内涵建设。实践教学基地认真执行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质量。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规则:

  (一)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四)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校党委审定。

  第五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专业设置方案。

  (二)审议学校科学研究规划以及重大学术交流合作计划。

  (三)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四)审议学校学术的评价规则、争议处理规则、道德规范。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及其奖励的学术水平。

  (七)评定各级各类人才的学术水平。

  (八)提出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意见。

  (九)提出学校教学、科研经费预算的安排和使用以及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分配使用咨询意见。

  (十)学校认为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其他事项。

  凡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务,在提交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以正式决议、报告或意见形式提交。

  第五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

  (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由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决定。

  (三)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依法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的裁定等事项。

  第六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六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议案,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表决结果须有应到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是: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六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及部门、院(系)的工作。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需要讨论的学校其它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部门、院(系)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完善基层学生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校级学生会对院(系)学生会负有指导职责,通过建立健全相关会议制度等方式,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加强对院(系)学生会的联系、指导和帮助;同时重视班委会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形成校、院(系)、班级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

  第六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讨论与学生相关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和通过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任务,以及应由校学生会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七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参加公务活动。校务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校务委员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校务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国际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领导小组及工作组(委员会),就学校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履行各自的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推进国内外合作,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担当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十八条 学校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进修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工。学校向校友通报学校的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七章  财政与资产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拥有的或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八十七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信息资源保障体系,并保持其安全高效运行,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八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校区功能布局,改善办学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一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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