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高校章程建设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2号(泰山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23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42号

泰山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并上报我厅的《泰山学院章程》,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院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9日

  

  泰山学院章程

  序  言

  泰山学院前身是1958年成立的泰安师范专科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创办的泰安府官立师范学堂。1999年,泰安市市属5所学校合并组建新的泰安师范专科学校。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泰山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泰山学院。学校英文名称:Taishan University ,缩写:TSU。

  学校法定注册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西段。学校分为天平湖和凤凰湖两个校区。

  学校网址:http://www.ts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与泰安市人民政府共建、以省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泰山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思想品德高尚,知识结构合理,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作为基本职能,实施特色发展、立地顶天、开放办学的发展战略。

  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九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博学,求实创新”;学校校风为“向善向上”。

  第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二章  学校成员

  第一节  学  生

  第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并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体。

  第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按照规定缴纳学费等各项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承诺的相应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教育教学资源和生活设施。

  (五)珍惜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及利益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支持和指导学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鼓励学生根据相关规定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各种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节  教职员工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公正获得品德、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决定,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勤奋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义务、违规违纪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福利政策,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员工个人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所聘任的校外教师和工作人员,在聘任期间依法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  学校组织

  第一节  党委和院长

  第二十五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障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和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二级学院(部)党总支、机关直属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会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三十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法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的纪律的决定。

  (二)监督检查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党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力不受侵犯。

  第三十一条  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审议有关学术事项,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对以下事项负责审议、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

  (一)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等重要规划。

  (二)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等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五)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获奖评选,教学、科研项目推荐。

  (六)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部)分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并指导其工作。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或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全校的学位评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全校的学位工作计划,对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二)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学科的设立和撤消的申报书,做出初审决定。

  (三)审议、讨论并建议通过学位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位获得者名单,发现违反规定的,及时做出撤消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指导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负责院长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专家组织,对学校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评议、审议、指导、监督和咨询。

  第三节  基层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部)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主持本单位行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和实施本学院(部)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制订本学院(部)工作规则与办法,负责本学院(部)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在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学生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和学校团组织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章 内部保障

  第一节  财务保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财务预算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项收支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对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归国家所有,由学校依法依规占有、使用和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资产利用率,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三节  公共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不断加强校园基本建设和办学条件建设,完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信息资源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和平安校园。

  第五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文化交流等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实现学校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平台。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  学校与校友

  第五十七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办学各个阶段就读或进修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等。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泰山学院校友会。学校密切联系校友,建立多种信息渠道,帮助校友了解学校发展状况。校友应珍惜学校荣誉,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第六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由篆字“山”变化而成,内含“泰山”拼音字头“T”变形而成的“人”字,外环上方是“泰山学院”的英文大写,下方是郭沫若体的校名。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徽志图案     

  第六十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上方为学校徽志,中下方为 “泰山学院”四字,旗面比例大小参照国旗。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泰山学院校歌》。

  第六十二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9月25日为校庆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可以对本章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修订程序依据本章程第六十三条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