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004502323D/2015-00206 | 发布日期: | 2015-11-04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教育厅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15-11-04 00:00:00 |
鲁财综〔2015〕63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收费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减免收费的政策适用于全省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建设项目具体包括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
二、减免收费的具体内容
中小学校舍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详见附件1);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且有浮动的,按规定标准的30—50%收取,有上下限的按不超过下限标准收取,有条件的也可以免收,具体减免幅度由各市确定(详见附件2);属于市场定价的,通过服务双方协商适当减收或免收。
各市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相应的收费减免政策。
三、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中小学校舍建设,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切实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全面梳理中小学校舍建设中涉及的收费基金项目,认真落实本通知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确保我省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1.涉及中小学校舍建设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docx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