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规定》的实施,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定》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从规划设计到管理使用都做了全面细致、详细明确的规定。《规定》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的差距,优先改建和扩建农村幼儿园,并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倾斜。《规定》还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使其能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规定》也加强了对民办幼儿园特别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民办幼儿园作为公共学前教育资源的补充,有效填补了公办幼儿园的不足,促进了我省学前教育发展。为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学前教育,引导其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规定》对民办幼儿园举办、管理及扶持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规定》对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教师队伍管理特别是公办幼儿园编制核定、幼儿园管理及保育教育、行政处罚等方面都有较大突破。
2011年第一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启动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纳入重要的民生工程,大力建设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圆满完成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指标,并提前三年完成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2011-2013年,新建、改扩建幼儿园9922所,增加幼儿学位108万个,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80.8%,比2010年提高了近13个百分点,学前教育取得了跨越式发展。
在即将施行的山东省学前教育二期行动计划中,我省将通过继续大力扩增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等方式,力争经过三年的努力,在全省范围内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构建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资源充足、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