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山东省教育厅
【承办处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办理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
2.设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还要符合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3.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4.申请分立、合并的,应符合同级学校设立的条件;
5.申请变更层次、类别的,应符合相应层次、类别的学校的设置标准;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1)根据教育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2)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申请材料】
(一)筹备设立
提交以下材料五份,1份原件,四份复印件: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二)正式设立
提交以下材料五份,1份原件,4份复印件:
筹备期满申请正式设立的: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备设立批准书;
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前面第1、4、5、6项和以下材料:
1.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2.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分立、合并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申请分立、合并的报告;
2.分立、合并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分立、合并的决议;
3.财务清算报告;
4.参照申请相同层次类别合作办学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四)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提交以下材料三份:
1.变更事项的申请;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
3.变更事项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五)终止
1.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办学的申请书;
2.合作办学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终止办学的决议;
3.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4.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清算报告;
5.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的证明。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到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于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7日内补正;材料齐全的发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转入初审;
(二)初审: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初审人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入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
(三)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办人组织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后转入审核;
(四)审核: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人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转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审批;
(五)审批:省教育厅分管领导于6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六)办结: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办人在6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时限】
筹备设立:45个工作日;
正式设立:(1)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3个月;(2)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6个月;
分立、合并:(1)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3个月;(2)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6个月;
变更:(1)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3个月;(2)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6个月;(3)变更名称的:20个工作日;
终止:20个工作日。
【许可收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