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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派2014-2015学年西藏新疆青海支教教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19 00:00 浏览次数:

鲁教师函〔2014〕5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我省对口支援的新疆喀什地区、西藏日喀则地区和青海省海北州的需求,2014-2015学年我省拟选派85名教师分别赴新疆、西藏和青海支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教时间

本批支教教师在受援地的支教时间为1学年,期限为2014年秋季开学至2015年暑假放假,寒假返回一次。在济南集合时间暂定为8月22日,8月23日出发赴受援地。

二、选派任务

援藏教师10名。分别由济南、淄博、烟台、潍坊、德州5市各选派2名。

援疆教师50名(其中从退休教师中选派10-15名)。分别由枣庄市选派10名(其中可选派退休教师不超过4名)、东营市选派12名(其中退休教师不超过5名)、济宁市选派8名(其中退休教师不超过4名)、泰安市选派6名(其中退休教师不超过2名)、日照市选派10名,莱芜市选派4名。

援青教师25名(其中中职教师5名)。分别由青岛市选派5名(中职教师),威海、临沂、聊城、滨州、菏泽5市各选派4名。

具体学段学科要求见附件。

三、人选条件和要求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要求有班主任工作经历,且具备指导当地教师教研的能力。

(二)援藏教师年龄要求35周岁(按截至 2014年 9月 1日 计算,下同)及以下,教研员岗位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从退休教师中选派的援疆教师年龄要求61周岁及以下且退休时间1年(含)以内。其他教师年龄原则上不作要求。

(三)从退休教师中选派的援疆教师要求具有高级职称。其他教师原则上要求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教龄5年(含)以上,具备较丰富工作经验的初级职称教师也可选派。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援藏援疆援青工作要求。

四、支教期间待遇

(一)支教人员支教期间享受原单位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

(二)支教人员发放一次性置装费及生活补贴等各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支教期间受援地和我省援藏、援疆、援青有关规定执行。

(三)支教人员办理1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赔付上限10万元。

(四)支教人员报销往返交通费(含寒假往返1次)。

(五)支教人员支教期间可参加原单位职称评审,在我省参加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六)支教教师在受援地的住宿和大件生活用品(被褥、家电等)由受援地统一安排。

(七)经费保障

1.支教教师在原单位的工资、各项福利待遇和往返济南的交通费由派出地承担。

2.在济南集结期间的食宿费、由济南往返受援地的交通费、支教期间的各项补助、一次性置装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在受援地的住宿和大件生活用品(被褥、家电等)等按有关规定分别由中央财政、我省财政或受援地财政的专项经费承担。

3.个人日常生活用品(衣物、洗漱用品等)和餐费自理。

4.支教期间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参保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支教教师在受援地工作期间由我省和受援地共同管理,以受援地管理为主。支教教师不转户口、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党员需转组织关系。

(二)支教教师在受援地工作期间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工作者,剩余支教时间1学期(含)以上的,由原派出市重新调整补充。

    (三)请各市务于 7月 25日 前将《山东省选派2014-2015学年西藏新疆青海支教教师学科分配及汇总表》(见附件)、选派教师身份证复印件报我厅教师工作处。

选派教师到西藏、新疆、青海等地支教是国家的一项战略决策,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市要从大局出发,根据我省对口支援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按照条件要求认真做好选派工作。支教期间,派出市、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经常了解和关心支教教师及其家属的生活、工作,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解除支教教师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工作,圆满完成支教任务。

附件:山东省选派2014-2015学年西藏新疆青海支教教师学科分配及汇总表

                        

                                            山东省教育厅

 2014 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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