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法发〔2014〕1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了做好我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明确章程建设的目标任务与时间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高校按照计划要求,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细化、落实本校章程建设的任务目标与工作方案,明确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章程建设任务,为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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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我省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做好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着重完善高等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治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确定的基本内容,贯彻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精神,使法治成为学校治理的基本方式。
(二)坚持民主公开。章程起草组织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三)坚持改革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进行章程建设,以章程建设为切入点,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将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通过章程将学校改革发展的基本经验和成果固定下来,形成学校长期稳定的制度与传统。
(四)坚持务实管用。章程制定要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务实管用,具有可操作性,使章程真正成为高校行为的基本准则和改革发展的基本保障。要根据各自的办学类型、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制定符合本校实际、各具特色的章程,避免千校一面。
三、实施步骤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授权我厅核准章程的99所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工作,自2014年5月起实施,2015年底完成。根据各高校确认,报送核准分5个批次(报送批次名单见附件)。
第一批:2014年6月底前,青岛大学、鲁东大学、青岛科技大学、滨州医学院、淄博职业学院、德州职业技术学院等6所高校报送核准。
第二批和第三批主要为本科高校,报送时间分别为:2014年9月底前和11月底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核准的,需书面说明情况,最迟不晚于2015年5月底。
第四批和第五批主要为高职(专科)学校,报送时间分别为:2015年6月底前和9月底前。
四、章程内容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章程应当载明以下基本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三)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四)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五)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六)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七)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八)《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举办者责任、学校办学自主权等;
(九)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十)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对涉及的领导体制、管理体制、内部治理结构等,应在章程中载明基本规则、运行程序和监督机制。
五、制定程序
各高校要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不折不扣地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一)成立章程起草组织。章程起草组织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专业性,学校各相关利益群体要有一定比例的成员,充分反映各利益群体的诉求;要充分吸收教育、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确保章程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二)形成章程草案。要认真做好章程起草的准备工作,搜集梳理高等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为章程起草的基本依据;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本校的历史、现状及发展方向,以及学校的办学特色、发展定位等进行全面的调研分析,总结实践经验;要对本校已有的相关制度规范进行梳理,充分借鉴其他高校章程建设经验。
(三)征求意见。章程草案形成后,要向全校公开,采取在学校网站设立专题网页、征求意见电子邮箱、校园意见回收箱,以及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校内相关主体的意见建议;要采取适当方式与举办者、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章程草案经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要及时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要对章程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作出说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作出会议决议。
(五)校长办公会审议。章程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六)学校党委会审定。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形成章程核准稿。
(七)报送核准。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核准申请书(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章程核准稿、起草说明(包括起草组织成立情况、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和制度创新)、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校长办公会纪要和学校党委会纪要。
省教育厅主管高校的章程,直接报省教育厅;其他部门(单位)主管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市政府举办高校的章程,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成立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进行章程核准,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受理章程核准申请。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章程建设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推动高等学校内涵式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客观要求和标志性成果;是促进高校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举措。加快推进章程建设,对高校自身发展、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章程建设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章程制定工作,明确工作机构、人员,加强条件保障。要严格按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章程起草工作,保证章程内容和起草程序符合要求。要按照本计划的时间安排,制定章程起草工作方案,明确校内起草程序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保证按时完成章程起草工作。
(三)确保章程质量。各高校要充分借鉴国内外高校章程建设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深入研究,制定出符合学校实际与改革发展要求的高水平、有特色的章程。要在内部治理结构上下功夫,改革创新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优化学校内部关系,提高组织效率;要在个性特色上下功夫,尊重学校的历史传统,深入挖掘本校治理结构、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科学研究等特色点,通过章程彰显、保护学校办学特色;要在可操作性上下功夫,细化法律法规有关高等教育和高校管理的规定,在领导体制、运行机制、治理模式以及决策程序等方面规定明确的权力边界和运行规则。
(四)认真配合评议。为提高章程核准的工作效率和评议质量,章程核准委员会采取书面评议与会议集中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议、核准工作。章程核准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的,相关高校应逐条研究答复。
(五)完善执行机制。建立健全章程执行机制,形成高校依据章程自主办学、主管部门对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作为实施管理依据的新格局。各高校要健全校内章程监督机制,依据章程统一规章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管理职能、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章程执行情况要形成年度报告或者作为学校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之一,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主管部门报告。
七、保障机制
(一)加强章程建设工作交流。省教育厅建立高校章程建设经验交流平台和工作机制,总结已核准高校章程在结构框架、内容表述、制度创新方面的特色,通过不同方式,及时组织高校之间的经验交流与信息共享。
(二)建立高校章程建设指导工作机制。加强专家咨询指导,根据高校章程建设的进展情况,组织对高校章程建设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章程建设方面有实践经验的相关负责人,对高校章程制定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三)设立高校章程建设专项经费。省教育厅设立专项经费,保障高校章程核准相关工作。各高校也要设立专项经费,支持章程起草、征求意见、研讨交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