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职字〔2014〕16号
有关高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职发[2013]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起,组织开展山东省高等职业教育和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首批试点的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的原则
(一)试点高职院校须是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学校、省技能型特色名校建设工程院校。试点技师学院须是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院校。
(二)试点结对院校原则上优中选优,突出试点先行,培育优势、特色专业。
(三)以同一个设区的市范围内自愿结对为主,每市一对合作申报。
根据以上原则,2014年确定我省8所高职院校和8所技师学院开展试点工作。2014年首批合作培养试点院校、专业及招生计划见附件。
二、合作培养专业要求
每个合作培养试点院校选择1-2个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进行合作培养。合作培养试点专业应是合作院校的重点骨干专业,双方应在培养目标、课程内容与标准、职业资格与技能水平等方面基本对应吻合,合作培养方案应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合作培养教学要求
试点院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将服务学生职业生涯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标准、职业资格标准、行业技术规范的有效对接,使学生能够获得个性发展与工作岗位需要一致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探索教学考核与技能鉴定结合办法,鼓励学生一专多能,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引入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校企合作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大力推行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等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积极试行多学期、分段式等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突出合作培养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开放性。鼓励合作培养试点院校间人员交流、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实现共同发展。
四、合作培养方式与招生计划
(一)合作培养试点的高职院校、技师学院,双方应协商制定统一培养方案,执行统一的培养标准,学制三年。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同时颁发高职院校专科毕业证和预备技师证。合作培养试点分两种培养形式,一是在高职院校就读培养,二是在技师学院就读培养,两种培养形式均列高职院校招生计划。
(二)在高职院校对应试点专业就读的学生由合作培养的技师学院办理预备技师录取手续,招生计划中注明XX高职院校与XX技师学院合作培养试点专业,注明办学地点。学生同时注册高职(专科)学籍和预备技师学籍,学生按高职院校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在技师学院对应试点专业就读的学生由合作高职院校单列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并注明XX高职院校与XX技师学院合作培养试点专业,注明办学地点,学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夏季),单独设置招生专业代码,并由合作的高职院校办理高职(专科)录取手续。单独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在技师学院就读,同时注册高职(专科)学籍和技师学院学籍,学生按技师学院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合作培养招生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
3.高中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4.具有我省户籍或具有我省高中段学校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的合格毕业生资格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五、上报材料
(一)高职院校、技师学院合作培养协议,内容包括合作时间、组织机构、责任义务、实施方案、保障措施等。
(二)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申报书。
(三)申报合作培养试点院校分专业申报表、人才培养方案及论证报告。
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申报书和试点专业申报书使用鲁教职发〔2014〕3号文件所附表样,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表述简洁,数字真实准确,培养过程中将全部网上公示和公开。除上述材料外,可另附其他佐证材料。材料一式4份,请于 2014年5月26日前分别报送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各2份,逾期不予受理。
六、组织实施
试点院校要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培养协议和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培养,确保培养质量。省教育厅、人社厅将定时组织参与试点的院校论证、交流合作培养方案,推进培养工作的对接,切实提高培养特色和质量。
合作培养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及时与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沟通。
联系人:
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姜玉亭,0531-8191655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张民,0531-86027269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