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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艺术家进校园”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25 00:00 浏览次数: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文化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全省“艺术家进校园”活动的通知

鲁教体字〔2014〕4号

 

各市委宣传部,各市教育局、文广新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全面实施艺术教育普及计划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艺术教育工作,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艺术家进校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优化中小学校艺术教育环境,培养青少年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和良好的艺术素养,建设“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校园文化。在全省范围内建设一批传承优秀民族文化,具有鲜明艺术教育传统和特色的中小学校,弘扬齐鲁优秀文化,完善艺术人才培养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活动形式

(一)艺术家进校园。组织艺术家走进校园,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艺术志愿服务活动,如:举办艺术教育专题讲座、开设地方特色艺术教育课程、为在校学生提供艺术辅导、为学校艺术活动提供业务指导、艺术家个人艺术作品校园展示等多种形式。各地要立足本地实际,组织县级以上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文艺院团、艺术创作研究机构、美术创作及陈列机构,充分利用各类艺术资源,面向全体学生提供艺术指导和服务。艺术家进校园志愿服务,要坚持从学校需要出发,满足学生需求,科学安排活动内容。

(二)精品艺术进校园。各地、各级文艺创作、演出机构和美术创作、陈列机构与本地中小学校密切合作,根据中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审美需求,组织开展“精品艺术进校园”活动。活动形式既可以是文艺演出,也可以是美术、书法、摄影、非遗文化民间工艺作品展览展示。不具备演出和展览条件的学校,可以定期组织学生到就近的演出场馆和美术馆、展览馆观看演出和展览,通过精品艺术欣赏,培养中小学生审美情趣,提升他们的艺术审美水平。

(三)合作共建艺术特色学校。各地宣传、教育、文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地域文化优势,挖掘本地文化艺术资源,组织各级、各类文艺院团、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美术创作和展览单位与本地有条件的中小学校结对子、建立实践基地、打造艺术特色学校(如京剧特色学校,地方戏特色学校,美术、书法、摄影特色学校,民间文化特色学校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建活动。

三、活动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通过各类艺术普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各地在活动中要兼顾城市和农村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水平学校的实际情况,让更多学生成为艺术教育的受益者。

(二)坚持先进文化导向和健康艺术品位。艺术家进校园活动要坚持先进文化导向,把审美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根据中小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特征,寓教于乐、寓教于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学生的审美鉴赏和鉴别能力,引导中小学生接受优秀文化艺术的熏陶。活动内容和形式要有别于社会流行的时尚娱乐文化,注重艺术活动的品质,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三)坚持合作发展和公益性原则。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利用当地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文艺院团、美术创作展览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艺术资源,注重优秀文化传承,体现齐鲁文化特色。要坚持公益性原则,采取志愿服务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艺术家进校园”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坚持学校鼓励和学生自愿原则。艺术家进校园活动开展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学校条件、学生的爱好和意愿,通过艺术本身的魅力吸引学生主动参与。不硬性摊派任务,不设定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不搞“一刀切”。

四、实施办法

(一)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建立山东省艺术家进校园活动联席会议制度。以省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设立山东省艺术家进校园活动协调工作办公室,省文化厅设立山东省艺术家进校园活动志愿服务工作办公室。各地要建立以宣传部为牵头单位,教育、文化部门参加的艺术家进校园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及县(市、区)教育局和文广新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活动开展,各类中小学校要指定一名校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山东省艺术家进校园活动联席会议每年召开至少一次,研究议定重大事项,协调、处理活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其中,省委宣传部负责提议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山东省艺术家进校园活动进行专题宣传报道,协调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在文明单位评选中加强对艺术家进校园志愿服务内容的考核;省教育厅负责部署并督促中小学校做好艺术家进校园活动开展所需条件保障,会同省文化厅根据学校反馈定期对艺术家和艺术团体数据库进行调整完善;省文化厅负责建立艺术家和艺术团体进校园活动专家和艺术单位数据库并实施注册管理,会同省教育厅了解全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需求情况,对全省文化单位艺术进校园活动开展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教育、文化部门应当做好调研、联络、协调工作,汇总辖区内中小学校艺术教育需求并与艺术团体及艺术家志愿者沟通,做好艺术家进校园组织工作。及时将学校反馈的活动情况和对艺术家及艺术团体评价上报各市教育局、文广新局。各市文广新局每年将艺术家进学校活动总结上报省教育厅和省文化厅。省、市、县(市、区)教育和文化主管部门要把组织开展艺术进校园工作情况和艺术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对艺术单位和文化艺术工作者年终业务考核和重点院团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艺术家进校园志愿服务荣誉制度和资源信息库。艺术家进校园志愿服务,既可以是艺术单位志愿服务,也可以是艺术家个人志愿服务。参加志愿服务的艺术家和艺术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县级以上国有专业艺术团体、民营职业剧团、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美术创作及展览机构及其所属艺术家;挂靠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文联、省作协的各类专业艺术家协会、学会及其成员。

2.具有高尚的艺术品德和志愿服务社会、传承民族优秀文化的情怀,能热情为中小学校和学生提供艺术指导、艺术服务,且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艺术教育、实践能力。

3.参加山东省艺术家进校园志愿服务的艺术家和艺术院团采取资格注册认证,由各地文广新局提供单位和个人信息,省文化厅建立数据库,并颁发相应证书。 

(三)完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学校将对艺术志愿服务的需求上报各县市区教育、文化部门,各县市区文化部门按照艺术家或艺术院团就近服务的原则,向学校推荐艺术家或艺术院团,学校与艺术家或艺术团体直接沟通,双向选择。学校与志愿提供服务的艺术单位或艺术家制定合作方案,明确合作项目、合作周期,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等等;为艺术家进校园志愿者服务创造良好环境,提供必要条件;制定安全工作预案,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及时以简报、图片和总结等形式向教育和文化部门上报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收集学生的反馈意见,在每次活动结束后如实评价艺术家和艺术团体的活动情况,并将书面认定意见上报县(市区)教育和文化部门。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艺术家进校园志愿服务为公益性文化行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省委全面实施艺术教育普及计划的要求,对“艺术家进校园”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各类文化单位特别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应自觉履行社会职责,积极配合学校开展艺术教育工作。开展艺术精品进校园活动,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原则,科学核定成本,保证活动开展。各地、各学校、文化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资助和支持“艺术家进校园”活动的开展。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资助和支持“艺术家进校园”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给予大力宣传。各地要广开思路,创新形式,积极推进艺术家进校园活动的开展。可选择部分学校先期试点,边总结经验边逐步推广。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文化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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