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民协[2013]1号
各市民办教育协会、各民办学校:
多年来,我省民办学校广大教师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辛勤工作,教书育人,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我省教育事业特别是民办教育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民办教育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也在深入开展,取得显著成绩。为了表彰民办学校先进典型,推广民办教育教学经验和成果,促进民办教育办学水平的提高,经省教育厅领导同意,决定开展“山东省民办学校优秀教师、优秀科研成果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优秀教师评选
全省所有经合法注册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高等学校、民办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不含培训机构)在册在岗专任教师均可参评。全省共评选表彰民办教育优秀教师200名,其中民办高等学校40名,民办职业学校30名,民办中小学80名,民办幼儿园50名。
(二)优秀科研成果评选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民办教育科研人员、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教师和管理人员均可提交参评成果。优秀科研成果表彰数额不限,获奖名额占参评数量的80%。按3:4:3比例评出一、二、三等奖进行表彰。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1. 政治思想好,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热爱民办教育事业,遵守民办教育有关法律、法规。
2. 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爱岗敬业,在教书育人、教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成绩突出。
3.具有创新精神,积极投身民办教育教学改革,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取得优异成绩;
4.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在所在民办学校工作5年以上,曾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
(二)优秀科研成果评选条件
成果内容是围绕民办教育理论与实践问题开展研究而取得的科研成果和教研成果。成果形式多样,包括在各类期刊公开发表或尚未发表的教育教学科研论文(包括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政策建议)、学术随笔、教学论文、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实践案例、著作等。作者必须是参评科研成果的唯一作者或第一作者,取得成果时间限定在2009年9月1日以后。
三、申报办法
1.优秀教师评选由省民办教育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各类民办学校申报、初评,并按分配名额进行推荐,最后由山东省民办教育协会组织专家组审定。所有参评教师应填写《山东省民办学校优秀教师评选表彰评审表》,并加盖推荐学校公章(见附件1);推荐对象典型事迹材料原则在1000--2000字。具体要求由各专业委员会下达。
2.优秀科研成果可由各专业委员会、各市民办教育协会组织申报,也可由作者直接报送省民办教育协会学术委员会(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英才路2号山东英才学院科研处,邮编:250104;联系人:迟萍萍,电话:0531-88253115。),由省民办教育协会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所有参评成果须提交《2013年山东省民办教育优秀科研成果参评表》(附件2)、成果书面文字稿和电子文稿各1份。(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标明期刊名称和发表的日期)。
3.各专业委员会和民办学校要把优秀教师和优秀科研成果评选表彰活动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向广大教师宣传评选表彰的条件,让广大教师热情参与。评选中要严格按照条件,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质量。要实事求是,不得对评选材料弄虚作假。
四、评选时间
1.各民办学校优秀教师和优秀科研成果评审表报送时间到各专业委员会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10日,2013年9月30日前各专业委员会将推荐结果报省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2013年10月20日前省民办教育协会组织专家审定。
2.山东省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地址:济南市经十一路21号山东电视大学北院办公楼506房间。邮编:250011
电话:0531—67894210;67894310
联系人:尚志平 18653124210
附件:1. 山东省民办学校“优秀教师”评选申报表
2. 山东省民办教育优秀科研成果评选申报表
山东省民办教育协会
2013年6月8日